六大方面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

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海岛保护法》实施座谈会讲话摘要)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1:08:30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海岛保护法》是继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海域使用管理法》之后,又一部涉及海洋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岛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的新阶段。国家海洋局是国家管理海岛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海洋系统下一步将从六大方面贯彻落实 《海岛保护法》。

一、加快建立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海岛保护法的贯彻实施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国务院正在制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我局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正在制定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各种配套制度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当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争取尽快推出。另外,国家海洋局正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加紧制定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全面推进海岛保护规划。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是 《海岛保护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正积极推进海岛保护规划工作,计划在今年6月发布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现已确定浙江、广东、广西三省 (区)为省域海岛保护规划的试点省。

三、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国家把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交给海洋管理部门,使命光荣,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海洋管理部门必须肩负起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和合理利用的重任。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文件,为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把好关。

四、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根据国家对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的要求,国家海洋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特殊用途海岛名录,制定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规范。与军事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国防用途海岛的保护。

五、协调开展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工作。按照 《海岛保护法》的职责要求,国家海洋局以及各地海洋主管部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有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城市、镇在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时,海洋部门将积极主动为其他部门提供海岛背景资料,并从保护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用岛涉海项目要加强审批和管理,从严审批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设施及挖砂项目。

六、完善海洋及海岛巡航执法体系。各地海洋主管部门根据 《海岛保护法》的职责要求,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从制度和能力建设着手,切实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中国海监认真学习 《海岛保护法》,明确执法对象和执法目的,不断完善海洋及海岛巡航执法基本制度,对侵犯国家海洋权益、扰乱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障海岛巡航执法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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