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海洋法制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在纪念《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蒋正华   发布时间:2015-05-21 04:08:46 

同志们,朋友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五年了。今天,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海洋局联合召开纪念《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邀请有关部门、用海企业、大学和新闻媒体,共同回顾总结这部法律施行五年来的主要成绩和经验,意义重大。希望以此为契机,深入宣传贯彻《海域使用管理法》,为进一步规范海洋开发秩序、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海洋上有着广泛的战略利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可主张近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其中具有完全主权的领海和内水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这些“蓝色国土”是我们巨大的资源宝库,可以建成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战略基地,能长期提供60%左右的水产品、20%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约70%的原盐、充足的金属,每年还可为几亿人口的沿海城镇提供丰富的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海洋中还存在现在人类尚不能利用的丰富资源如可燃冰等,在未来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资源短缺压力的情况下,海洋是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接替空间。

全国人大对海域管理法制建设非常重视。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决定在我国内水和领海海域实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三大基本制度。2005年7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了三个检查组,对广东、浙江和山东三省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配套法规逐步完善,海域确权工作有序开展,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逐步规范,基本上遏制了用海项目“无偿、无序、无度”的状态,促进了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推进了海洋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

下面,我就深入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海洋法制建设

开发利用海洋、发展海洋经济,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目前,我国约有5亿人口居住在沿海地区,人口向沿海城镇集中的趋势还将增强;我国是世界第一海水养殖大国,养殖用海面积占全部用海面积的70%以上;沿海港口吞吐量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85%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滨海旅游业已快速发展成为第一大海洋产业;海洋原油产量突破3000万吨,海洋天然气产量突破了62亿立方米。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相关用海主体之间在海域使用方面的关系复杂化。这种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进行协调,对我们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力增强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各级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大力加强海洋法制建设,特别是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尽快制定和完善一批海域管理、海岛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一步明确海域物权的法律地位

今年3月,全国人大将审议《物权法(草案)》,这一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意义。《物权法(草案)》在明确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规定海域使用权是基本的用益物权,这极大地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鲜明地反映了21世纪作为海洋世纪的时代特征,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海洋地位和价值的高度重视,是我国物权立法的重大创新。但是,《物权法(草案)》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还存在一些待商榷之处,比如既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又规定了从事养殖的权利,导致物权与行政许可权之间概念的混淆,全国人大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在《物权法》中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后,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配套法规规章,一些尚未出台地方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要加快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进程,尽快审议通过。

三、规范养殖用海管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从沿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养殖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增加农民收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目标。发展养殖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多种办法,包括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养殖业,采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养殖业等,但是最有效的办法是向养殖用海者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把海域作为一种不动产财产交给他们使用,他们就会自觉地合理投入、科学利用和保护日益稀缺的海域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尽快划定管辖海域内的养殖用海区域,处理好养殖区与其他海洋功能区,包括传统捕捞作业区、渔民传统赶海区的界线,避免相互之间产生影响。在养殖用海确权发证过程中,要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维护渔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围填海管理

当前,国家实行土地宏观调控,严把建设用地“闸门”,沿海各地把发展的目光转向海洋,围填海活动呈现出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但是,大型的围填海项目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退化、环境恶化、资源衰退、海洋灾害加剧等多方面的问题,无序的围填海还在一些地方引起利益冲突、社会矛盾,成为不安定因素。早在2002年2月,温家宝总理就曾指示“围填海应该有规划和管理”。建议国家海洋局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全国围填海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围填海管理要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制度,发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优先保证国家能源、交通、工业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用海需求,防止海域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浪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秩序

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法》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促进这部法律更好地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各有关行业用海需求,使有限的、稀缺的海域资源产生出不断增长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打击和震慑各种违法用海行为,切实维护《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近,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做好陆地规划的同时,要增强海洋意识,做好海洋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扶持海洋经济发展”,这是中共中央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海洋工作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科技先进、海洋生态环境健康、海洋综合实力强大的现代化海洋强国而努力奋斗!

200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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