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海域有偿使用实现真正规范化管理
本报记者 阳 妍
经过3年的努力,由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通知将全国海域进行了综合划分,根据不同用海类型以及海域等别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确保海域资源性资产保值增值。自《通知》施行之日起,海域有偿使用将实现真正的全国规范化管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将成历史。
全国沿海海域综合分类定等
早在2004年1月,受财政部综合司委托,国家海洋局海域司就组织有关单位,在天津召开了全国海域分等定级工作研讨会。研讨会后成立的项目工作组起草了《全国海域分等定级工作方案》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3月,全国海域分等定级工作专家组成立暨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确定了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承担单位和专家组。全国海域分等定级项目正式启动。7月,开始了以大连、烟台、盐城和深圳与惠州4个(地级)市、22个基本行政单元(县、市)的试点工作。
经过开展专家研究、实地调查、试点试验等多项工作,反复讨论,本着兼顾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最终确定了全国沿海海域综合划分等级的思路。《通知》附件中的《海域等别》中,将沿海223个县(市、区)海域划分为6个等别,按等别确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上海市宝山区、浦东新区,青岛市市北区、市南区、四方区,厦门市湖里区、思明区,广州市番禺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和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龙岗区、南山区、盐田区被划分为一等海域。
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高达195万元/公顷
从2004年起,我国开始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特别是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沿海各地逐渐把目光转向了填海造地,在我国兴起了新一轮的填海造地热潮。由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普遍偏低,各地填海造地活动呈现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不仅乱占滥用了有限的岸线和海域资源,而且对毗邻海域资源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宏观调控填海造地活动,此次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时,大幅度提高了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在同等别海域各用海类型中,填海造地用海的征收标准居首位。最低征收额为每公顷30万元(六等海域用于建设用海项目),最高征收额将高达195万元(在一等海域处置废弃物)。
填海造地等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需一次性缴纳
海域使用金上缴分为一次性缴纳和逐年缴纳两种方式。《通知》中首次明确了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中的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类型用海需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他类型用海则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缴。使用海域不到半年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一半一次性上缴海域使用金;超过半年不到一年的,按照年征收标准一次性上缴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可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但最后一次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招标拍卖海域底价不得低于征收标准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通知》强调,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并在提高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同时,对招标拍卖海域底价进行了重新规定。为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流失。《通知》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招标拍卖的成交额,但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用海面积和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规范缴库方式加强使用金收支管理
目前,所有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主要采取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三七分成的做法。《通知》中进一步规范了缴库管理,并增加了全额入中央国库、就地缴入市县地方国库这两种方式。其中,地方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主要指渤海中部海域)以及跨省(区、市)管理海域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其他用海项目缴纳海域使用金沿用之前的做法。
尤为重要的是,《通知》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7年起,将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加强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通知》明确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监缴入库工作则由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应确保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入库。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交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违规减免
《通知》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颁发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