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困扰着江苏近海、长江、湖泊等范围内国有渔业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渔业生产者多年的占用补偿问题终于有了解决的办法。
该办法明确,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置换养殖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等方式补偿;收回养殖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种苗和相关养殖设施补偿费;在长江、湖泊或者近海,对因国有渔业水域被占用或者产业结构调整退出捕捞的渔业生产者,应当支付占用补偿费、渔具补偿费;占用国有渔业水域进行工程建设对养殖、捕捞作业造成影响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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