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减免管理是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的重点工作

来源:王诗成   发布时间:2015-05-21 01:42:22 

一、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于200731日起执行。该通知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制定了统一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国家按照资源环境、地理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海域开发程度等要素,对海域进行了等别划分,制定了统一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特别是大幅提高了填海造地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一等海域填海12万元/亩,二等9万元/亩,三等7万元/亩,四等5万元/亩,五等3万元/亩,六等2万元/亩。同时明确规定,招标、拍卖、挂牌用海的底价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下一步,我省还要不要搞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请大家谈谈意见。二是下放养殖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由市、县负责征收,就地金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国家和省不再参与分成。三是取消5%的海域使用金业务征管费。海域使用金业务征管费及招标、拍卖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四是规定四类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由省确定。农业填海造地、盐业用海、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四类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各省制定,报国家备案。国家海洋局有一个参考标准,即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为10 00020 000/亩,盐业用海为50300/·年,围海养殖用海为200500/·年,底播、筏式、网箱等开放式养殖用海为50300/·年。我省如何制定标准,请大家结合实际,作一些具体量化分析,提出意见建议。以上新规定需要尽快付诸实施。

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问题

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问题,《海域法》和《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均有原则规定。为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从200610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权限、范围、标准、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备案。

根据国家《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省厅拟订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经反复征求意见后,与财政厅进行了多次、较长时间的协商讨论。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074月中旬在西宁召开的全国海域管理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各省要加快推进这项工作。5月份以来,省财政厅三次与我厅沟通,目前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是否列入减免范围以及增养殖用海的减免是否归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这两个问题还存有不同意见。

关于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是否列入减免范围问题,省财政厅认为,《海域法》只提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可以减免海域使用金,财政部有关同志也认为省里不能扩大减免范围。我们了解了一下沿海省市的情况,关于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问题,目前只是河北省有一个内部规定,可减50%,其他省市均无此规定。关于增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问题,《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即养殖用海减免权限基本在市、县级。沿海省市除广东省目前未下放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权,也不准备下放外,其余省市均已下放到市县。对这两个问题,省厅想再听取各地的意见。

三、关于规范海域使用审批问题

近年来,围绕规范海域使用审批,省厅制定了多项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海洋管理工作的深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更新管理理念,规范管理标准,延伸管理内涵,加大管理力度。为进一步理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关系,省厅最近成立了省海洋咨询中心,主要承担海洋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性、服务性、咨询性工作,具体有五项职能:受委托组织省级审批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工作;受委托组织开展省级审批海域使用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洋资源生态补偿评估工作;承担海洋与渔业工程、海岛海岸带开发项目、海底电缆管道的技术评估、前期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海洋与渔业专项调查、海洋与渔业区划规划的咨询服务工作;受委托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业务培训工作。省厅还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批项目现场踏勘制度、外业调查跟踪监督制度、海域使用相关利益者听证制度等,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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