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预案

泉州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预案

来源:泉州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5-05-21 01:44:48 

随着我市海洋经济和沿海工业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赤潮发生呈上升趋势,且规模和危害性日趋增大。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赤潮在我市海域的发生和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赤潮灾害造成我市海洋经济损失和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赤潮监视监测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快速有效的防范机制,未雨稠缪,从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做好我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控、治结合”的原则,以泉州湾、深沪湾、湄洲湾和伍堡、大堡、锦尚、东海安、可慕等几个污水集控区排污口周边海域为重点,加强赤潮监测工作,及时通报赤潮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把赤潮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目标任务:以改善我市海洋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赤潮灾害,促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做好赤潮监视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获取赤潮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赤潮应冬响应体系,在赤潮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二、成立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泉州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颜 波(市政府助理巡视员)
副组长:黄亚泉(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启平(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 员:林榕加(市环保局副局长)
蔡思红(市财政局副局长)
许顺清(市卫生局副局长)
许青海(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庆祥(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夏林(市气象局副局长)
王家声(市体育局副局长)
黄献良(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黄献良(兼)。
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所辖海区的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预案,及时向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情况。
三、主要职责
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赤潮发生时的人员调度,及时通报赤潮信息和灾情,组织灾后海洋经济损失的统计、评估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如下职责:
(一)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建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赤潮监视监测和信息网络,组织开展所辖海域赤潮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通报赤潮信息和灾情;按照国家海洋局《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赤潮灾害信息发布,避免由于海洋赤潮信息的不及时、不可靠,进一步加重灾害造成的损失,对社会安定产生不良影响。加强对赤潮发生海域的水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管,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养殖区做好防灾指导工作;做好赤潮知识和防范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提高沿海广大干部、群众对赤潮危害的认识和防灾水平,动员和鼓励渔区群众加入到赤潮监视志愿者队伍中来。
(二)环保部门:负责陆源污染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的管理,加强对陆源污染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排海污染物的监测,加大对超标排放入海的打击力度,减少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气象部门:做好气象预报,在有赤潮发生迹象时,或在赤潮发生期间,能根据赤潮监测需要,随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单位提供相关气象资料。并对天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四)卫生部门:在赤潮发生期间,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水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旦发现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鱼、贝类等,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确保海产品的食用安全。
(五)工商部门:在赤潮发生期间,加强市场监管,根据卫生部门通报,对确认为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进行强制销毁,严控赤潮发生海域水产品流入市场。
(六)旅游部门:根据赤潮灾害信息,快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关闭赤潮发生海域的海滨浴场,严禁游客进入游泳和进行—切水上娱乐活动。
(七)体育部门:根据赤潮灾情,立即停止在赤潮发生海域进行一切水上运动和比赛。
(八)财政部门:安排赤潮防治、监测、预报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四、建立健全赤潮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及决策体系
(一)赤潮监测体系
建立由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组成的赤潮监测网络,加强对我市沿海水产增养殖区、内湾海区、江河入海口、重点排污口临近海域等赤潮易发区、多发区的海洋水质进行定点、定期监测,随时掌握海洋环境的动态变化情况,密切注意赤潮可能发生的趋势,发现海水质量有异常变化或有发生赤潮的迹象时,立即报告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海洋环境监测站要及时做好海洋赤潮应急监测准备,以应对发生大面积赤潮时执行应急监测任务。
(二)赤潮预警体系
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海监、渔政、水产养殖户和赤潮监视志愿者等共同组成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赤潮监测网络,随时开展赤潮的监视、观察。在每年4—11月赤潮多发季节,要加强监视工作,设立赤潮预警联系电话,随时接收有关赤潮的信息。
(三)赤潮信息报告与决策体系
1.沿海各级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赤潮信息联系电话,在赤潮多发季节,加强值守,确保赤潮信息网络畅通。
2.一旦发现海水有异常情况,如海水颜色剧变,水体发浑;海水中生物大量死亡等,应把发现的时间、地点、水色、范围等情况立即向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或海洋(渔业)环境监测机构报告,并迅速逐级上报有关情况。
3.县级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发生赤潮的迹象或已发生赤潮情况报告时,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迅速向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马上向本级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发生赤潮迹象发生赤潮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全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五、赤潮应急响应与减灾措施
(一)启动应急响应体系
在发生有赤潮迹象或发生赤潮时,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设立赤潮联系电话,指派人员值守,确保赤潮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决策系统的通讯畅通,以及赤潮信息、灾情的快速、准确传递。
(二)减灾措施
根据赤潮发生和发展程度的不同,分别采取相应的防范减灾措施。
1.在准确获取赤潮监测数据,掌握赤潮监视志愿者反馈的赤潮信息基础上,发现海水质量有异常变化时,市、县(市、区)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可能发生赤潮的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关注赤潮动向,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知养殖户及时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2.当发生赤潮时,各监测单位要加大监测力度,选择最关键的参数如:水温、盐度、ph值,溶解氧、赤潮生物密度与优势种等加以监测。对小面积赤潮(50平方公里以下,含50平方公里),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本地区海洋赤潮监测应急小组赶赴赤潮发生海域进行每日连续跟踪监视、监测,直至赤潮消亡,并及时收集赤潮发生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快速向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大面积赤潮(50平方公里以上),如当地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力量不足,应立即报告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市海洋环境监测站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遣海洋赤潮监测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全程监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快速掌握赤潮发生的海域、范围、赤潮生物优势种类数量,快速向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赤潮发生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赤潮信息,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养殖区指导养殖户做好防治工作。
4.发生有毒素赤潮时,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向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养殖户发出通报,快速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和防治措施,帮助养殖户开展救灾工作:(1)养殖密度大和水质条件较差的养殖区,应尽最大可能将网箱转移到海水质量较好的区域;(2)控制被赤潮污染的海水进入养殖池塘,采取增氧措施;(3)适当减投饵量,避免对养殖鱼类的惊吓;(4)若赤潮发生时间长、扩散快、范围大,养殖区即将受污染,要提前收获;(5)禁止采捕赤潮发生海域的水产品,尤其是受有毒赤潮生物污染的水产品,加强对受污染海区水产品的检测,组织打捞被赤潮污染致死的鱼、贝类等,并进行妥善处理。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受污染水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禁止在赤潮发生海域内的所有水上运动和其它娱乐活动。
六、赤潮灾后评估工作
在赤潮消失后,应及时对赤潮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各级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写出书面评估报告,并于赤潮消失后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2182380、2284797, 传真电话:22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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