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通过的《海岛保护法》答记者问

来源:海洋财富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1:47:19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1226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就新通过的3部法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本报记者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答问情况进行了记录整理,现予刊登。

中央电视台记者:当前我国对海岛的管理和利用是怎样的状况?是否存在一些问题?这次 《海岛保护法》明确了有关海岛保护的一些基本制度,比如海岛保护规划。这些制度的出台,对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将起到哪些作用?

倪岳峰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谢你对海岛保护工作的关心。应该说,海岛工作确实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它称之为 “三无”,即无序、无度、无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海岛保护法》,目的就是要解决海岛保护工作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规范海岛开发和利用的秩序,特别是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海岛规划制度是这次海岛保护法设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大家可以看到,法律当中专门有一章谈到了海岛保护规划。其中,特别是国家和省一级的海岛保护规划都是必须制定的,其他可以由省、自治区政府根据需要制定市、县、镇一级规划。同时,还包括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这次 《海岛保护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二项主要的制度是海岛生态保护制度。在法律当中对海岛保护,不管是有居民海岛还是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制度,特别是生态保护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比如说,对填海连岛的问题,对海岛上一些污染物处理的问题,以及对海岛开发中注意环境容量的问题等等。第三项主要制度是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及有偿使用制度。第四项制度是对于特殊用途海岛设定的特别保护制度。第五项制度是对于海岛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我相信,以上五项制度的设立,对从根本上改变海岛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按照法律第一条所指出的 “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岛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会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

人民日报记者:这次刚刚通过的《海岛保护法》有一个问题很受人关注,就是无居民海岛的保护问题。我想请问一下专家,在新的海岛保护法中对这个问题有一些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对促进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起到哪些积极的作用?

倪岳峰:这次 《海岛保护法》确实对于无居民海岛作出了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特别是根据 《宪法》确定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我相信,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的确定,应该从根本上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什么对无居民海岛管理措施比有居民海岛还要强化?这主要是基于考虑很多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远离大陆,有很多无居民海岛并没有淡水,资源比较缺乏,有必要把无居民海岛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这也就是说,我们确立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目的是把无居民海岛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一些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的实施,把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落到实处。

在无居民海岛当中,有一些海岛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有一些海岛是领海基点海岛,对这些海岛要实行特别保护措施,否则领海基点海岛一旦灭失,将影响大片海域。再有一些海岛是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以及一些是国防用途海岛。我想对于无居民海岛确立国家所有权,并且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之后,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工作应该有很大的促进。当然,在 《海岛保护法》当中也设立了无居民海岛的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要设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的有关管理办法,这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将会起到促进的作用。

中国海洋报记者: 《海岛保护法》以保护为主,会不会对海岛的开发利用产生制约和不利影响?应该怎么样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

倪岳峰:大家可以看一下这部法律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们立法的着力点就是对海岛进行保护,而保护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海岛,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我们立法始终都是贯彻这样一个理念,比如制定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对领海基点海岛,我们设置专门的标志;对于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我们分别规定。比如有居民海岛挖砂问题,就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对无居民海岛的采砂就是禁止性措施,关键是为了更进一步地把海岛保护好。至于会不会影响无居民海岛的利用,这一次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和有偿使用制度,都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海岛,进一步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海岛。我想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二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护得好,下一步的开发和利用就有了基础和空间;保护不好,何谈开发和利用?

中国环境报记者:《海岛保护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47条规定, “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想问一下制定罚款的依据是什么?罚款的数额是不是太低了?是否对违法者会起到制裁的作用?

黄建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关于 《海岛保护法》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我们做过一些调研。大家知道,无居民海岛是远离大陆的,要到海岛上采石、挖海砂,更多的是周边的老百姓。比如浙江,我们在 《海岛保护法》立法调研时,发现在海岛上开采石场的是周边的老百姓,我们认为对老百姓罚款不宜规定太高。从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在无居民海岛上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这些违法行为,多数是附近一些老百姓的行为。而且刚才倪岳峰副主任说了,我们原来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问题,在法律规定上不是很明确,这次我们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将来在无居民海岛上从事上述行为,是要进行处罚的。从罚款的数额来说,主要针对老百姓个人,2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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