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用法律为海洋保驾护航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1:51:10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该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051日起施行。为了使全市人民更好地了解这部法规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

记者: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获得了高票通过。请问,制定该法规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我市拥有类型多样、储量丰富的海洋资源,尤其是港口资源、旅游资源、水产资源和海水资源优势明显。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入海洋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逐年递增,围海、填海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0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今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都充分认识到,通过地方立法来调整和规范发展经济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关系,是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一件大事。因此,这部法规的制定,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为蓝色经济区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贡献。

记者:我们了解到,国家和省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多部,那我们的这部法规有什么新意或者说有哪些亮点?

答:国家和省确实已经通过立法对海洋环境保护事项做了较多规范,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地区差异,这就为地方立法留下了空间。总的来说,这部法规的“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胶州湾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并且保护目标更高、保护措施更严,紧扣“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战略核心,这是最大的亮点,最大的特色。二是围绕建设蓝色经济区,规定了以海域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三是用了三个条款专门就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强调了海洋生态的保护、建设、恢复和补偿。五是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与联合执法制度。六是对重大海洋、海岸工程实施严格管理并加强公众监督。

记者:我们这座城市依湾而建、因湾而兴,《规定》对胶州湾保护特别作了专章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胶州湾是青岛的母亲湾,也是“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着力点。保护好胶州湾,最根本的是在发展经济上一定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为此,《规定》将胶州湾保护单独作为一章,采取了比其他海域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如《规定》要求,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严于相应海洋功能区规定的标准拟定胶州湾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建立并实施胶州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胶州湾沿岸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记者:我们常说“五龙治海”,可见,有权对海洋进行管理的部门很多。请问,《规定》如何使这些部门避免各自为政?

答:《规定》建立了多项机制,目的就是为了让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求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执法配合机制。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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