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预报台海洋灾害应急执行预案

厦门海洋预报台海洋灾害应急执行预案

来源: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预报台   发布时间:2015-05-21 02:01:5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对海洋突发事件处理要求,提高我台海洋监测、预报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海洋灾害等突发事件来临的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测、预报在防灾减灾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东海区处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东海区应急执行预案》、《东海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三级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福建省防台风工作预案》、《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工作预案》及《厦门市防洪、防台风预案》等,结合我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执行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到岗,责任到人,综合协调,快速反应,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预报台所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灾害等的监测、预报、警报及其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厦门海洋预报台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指挥小组(下称指挥小组),指挥小组设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各科室、各海洋环境监测站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岗位,落实和承担相关的职责。
2.1指挥小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组长:厦门海洋预报台台长
副组长:厦门海洋预报台副台长
成员:厦门海洋预报台各科室领导、各监测站领导
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海洋灾害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决定海洋灾害应急执行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2)在国家海洋局及东海分局、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根据上级的指令和预警的级别做出相应部署和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指挥全台的监测、预警报、信息传输、防灾减灾等工作;
(4)检查、监督预案的实施,及时掌握海洋灾害的发展动向和预案的落实情况;
(5)及时向省市政府及上级报告海洋灾害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承上启下、沟通内外、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6)协调、处理应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其他相关事项。
全台的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由指挥小组组长负总责,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负责。各科室、各监测站的主管领导为本科室、本站的第一责任人。
2.2 应急办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应急办设在厦门海洋预报台业务科。
主任:厦门海洋预报台业务科科长
副主任:厦门海洋预报台业务科副科长
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负责全台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处理相关事务;
(2)及时掌握全台海洋灾害应急工作动态,为指挥小组的决策提供参谋意见,下达指挥小组的有关指令,协助指挥小组检查督促应急执行预案和措施的落实;
(3)协调有关科室和监测站共同应对海洋突发事件,指导实施应急执行预案及采取应急措施;
(4)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处置海洋灾害的行政与技术规定;
(5)拟订预报台海洋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或通知,制定有关应急执行预案;
(6)组织海洋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和相关业务咨询,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演练;
(7)组织实施海洋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各监测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8)组织开展海洋灾害调查,及时上报灾害调查资料和报告;
(9)承办上级及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业务运行机构和职责
2.3.1 预报室
(1)负责发布风暴潮(含大潮)、海浪、海啸、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灾害等预报、警报,提供风暴潮(含大潮)、海浪、海啸、溢油等业务咨询;
(2)根据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灾害的影响程度、范围和时间,建议指挥小组向各科室、监测站发布不同级别的应急行动通知;
(3)主持预报台内的风暴潮(含大潮)、海浪、海啸、溢油灾害等预警报会商,配合监测室开展赤潮、浴场污染等预测会商,参与省市有关部门和国家海洋预报中心、东海海洋预报中心组织的相关会商;
(4)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省市政府、防汛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风暴潮、海浪、海啸等实时信息及预警报信息;
(5)指导预报台所辖监测站(预报台)开展风暴潮(含大潮)、海浪灾害预警报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
(7)承办上级及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监测室
(1)负责厦门及邻近海域的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灾害等监视、监测工作,指导、协助各海洋监测站开展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等灾害监视、监测工作,提供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等业务咨询;
(2)负责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监视监测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为指挥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3)主持预报台内的赤潮、浴场污染会商,对赤潮、浴场污染的发展动态和影响程度提出分析、预测意见,为赤潮预警和海水浴场污染预警提供依据,并参与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分析、会商,配合预报室做好溢油等预报会商;
(4)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收集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监视监测资料,编写监测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部门;
(5)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参与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灾害调查,评估、核实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6)承办上级及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 业务科
(1)负责应急监测、预报的业务管理工作,并为其提供器材等保障;
(2)制定应急监测、预报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建立有效的应急信息收集、传送渠道,保证应急信息通信的畅通;
(4)组织开展基本水准潮位和警戒潮位的核定,以及收集海洋灾害高风险区的有关资料;
(5)承办上级及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4 办公室
(1)负责组建台部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实施设备、设施的防灾及其抢险和救灾工作,维护灾害期间正常工作秩序,组织或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职工及家属;
(2)负责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调运,安排好灾害期间值班职工的交通及生活;
(3)负责收集、统计预报台的灾害损失情况并上报,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及恢复工作;
(4)承办上级及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5 监测站
(1)负责所辖海域海洋灾害监视、监测及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日常业务运行;
(2)合理安排监测、预报、通信、抢险等应急岗位人员,落实相关职责;
(3)参与当地政府和预报台组织的海洋灾害会商,发布或转发本地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提供海洋灾害业务咨询;
(4)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汛部门报送风暴潮、海浪、海啸实时信息及预警报信息;
(5)负责所辖海域海洋灾害调查,及时上报灾害调查资料和报告;
(6)负责本站设备、设施、人员的防灾及其抢险和救灾工作,及时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自救及恢复工作;
(7)承办上级及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工作机制
在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厦门海洋预报台统一组织指挥、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应急响应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1应急工作总体要求
应急行动启动后,指挥小组要及时指挥部署应急工作,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并根据海洋灾害的类别及影响程度等,安排小组成员带班或值班或守班,在灾害严重影响期间或接到上级、地方政府通知时,小组领导要坚持24小时值守班,做好指挥部署应对灾害工作;各相关科室、监测站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合理安排工作,加强应急力量,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等的保障工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做到任务、责任到岗、到人,确保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3.1.1 海洋灾害监测
以预报台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及其下属各监测站等为主体,以其他部门、单位的地波雷达、浮标等设备为补充,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灾害发生、发展动态,为灾害预警报和防灾减灾决策提供依据。
各海洋环境监测站要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及要求,开展海洋环境要素监测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预报台应急办和相关科室,并密切监视其发展和变化动态,应急办应立即与相关科室商议,若有必要应按职责或规定报告分局业务主管部门、东海海洋预报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各相关科室、监测站要制定灾害监测方案,灾害发生期间,要加强监测力量,做好监测所需器材、技术的准备及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灾害监测工作,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取全、取准监测资料。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等观测岗位实行24小时值守班,大海潮、防洪潮位观测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的监测人员处于随时待命状态。
3.1.2 海洋灾害预警报
以预报室为支撑,以监测站的预报为补充,并充分利用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东海区海洋预报中心建立的预报会商机制,快速做出海洋灾害预警报,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要建立切实可行的预警报运行机制,完善海洋灾害预警报制度,保证预警报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转;要拓展预警报信息资料收集渠道,发展预警报新技术,提高预警报时效和准确度;要执行海洋灾害预警启动标准,确保预警报信息发送渠道畅通,提高预警报服务水平;要加强预警报力量,实行预警报会商制度和24小时值守班制度。
(1)主要工作要求
风暴潮(大海潮)、海浪:对西太平洋(南海)生成的每一个热带气旋都要进行实时跟踪(或对天文大潮期间尤其是冷空气影响期间的天文大潮也要密切关注),适时开展风暴潮(大海潮)、海浪灾害预警报,灾害期间要密切注视热带气旋(或冷空气)、风暴潮(大海潮)、海浪灾害的变化动态,并按照海洋灾害预警报标准及时发布预警报信息。
海啸:建立海啸灾害自动报警系统和海啸值班制度、海啸报告制度,实现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等有关单位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完善海啸预警运行机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到的海啸警报信息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报送省、市政府及防汛、海洋等有关部门。同时也要及时收集有关海啸及沿岸潮位变化(海啸波高)等信息资料,并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进行会商,做出海啸对福建沿海影响趋势分析,报告省、市政府及防汛、海洋等部门。
赤潮、溢油、浴场污染:根据灾害的特征、性质和应急行动需求,开展灾害发生海域水文气象预报,进行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分析、预测,为政府部门采取应急响应行动,控制灾害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提供科学依据。
(2)预警报会商
①国家海洋预报中心会商程序
原则上在发布海洋灾害警报时进行会商,会商由国家海洋预报中心组织,预报台也可根据需求随时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进行会商,会商时要做好会商记录。
②东海海洋预报中心会商程序
会商由东海海洋预报中心组织,各海洋预报台也可视灾害影响的严重程度,主动向东海海洋预报中心或周边海洋预报台提出会商。会商程序有以下几种:
适时会商:启动《东海区处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后,当东海海洋预报中心发布灾害Ⅳ级警报时,由东海海洋预报中心组织会商,或由各区域海洋预报台根据需求提出会商,并做好会商记录。
定时会商:当东海海洋预报中心发布灾害Ⅲ警报时,东海海洋预报中心定时组织相关海洋预报台进行会商,会商时间为上午10时,下午3时30分,并做好会商记录。
随时会商:当东海海洋预报中心发布灾害Ⅱ以上警报时,由东海预报中心组织或由相关预报台根据需求随时进行会商,并做好会商记录。
③厦门预报台会商程序
由预报室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会商时间,组织监测站进行会商;各监测站也可视灾害影响的严重程度或需要,主动向预报室提出会商,会商时要做好会商记录。
④会商方式
可采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在该系统未建立前,可采用电话单点会商(会商单位、方式由预报室确定并报应急办备案)。
(3)海洋灾害趋势汇报
灾害期间,根据省、市政府及防汛等部门要求,向省、市领导汇报海洋灾害的动态及发展趋势(做分析预报),汇报材料要做到图文并茂、浅显易懂。
采用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汇报(该系统建立后),或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汇报,或在相关会议上汇报。
3.1.3 监测预报信息传输
要在现有海洋监测、预报信息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通信网络建设,建立有线无线和卫星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提高通信传输能力;要做好通信线路的检查、维护,确保通信线路畅通,同时要准备好备用通信渠道,以应对通信异常情况。信息数据传输要求及时、有效,为政府与防汛、防灾部门提供准确的灾害信息源,为海洋灾害预警报提供准确的实时数据,灾害期间相关科室、监测站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数据的传输、报送工作,并按规定的传输时次、时间传输。
预报台海洋观测实时数据和预警报的服务单位、传输方式、联系方式由预报室确定;监测站海洋观测实时数据和预警报的服务单位、传输方式、联系方式由各站确定;赤潮、溢油、浴场污染监测报告的服务单位、传输方式、联系方式由监测室确定;预报室、监测室、监测站应将服务单位、传输方式、联系方式制成表格并报应急办备案。应急办要收集上级及预报台内各级应急管理负责人的通信电话,并制成通信录。
(1)风暴潮、海浪、海啸信息资料
①海洋观测资料
ⅰ、海洋监测站
观测数据按照《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志愿船监测数据传输规程》和分局数据传输规定及时传输,数据传输线路必须畅通和在线运行,确保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及时调取监测数据。传输时次:每日02、08、14、20时传输4个时次(北京时);上传时间:在传输时次的整点后20分钟内进行传输,若观测数据使用单位另有要求,按其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传输方式如下:
传送到国家海洋预报中心、东海海洋预报中心:一是专网传输,将实时资料通过X.25专线或电话拨号手段利用FTP方式及时传送到国家海洋预报中心的通信服务器上(拨入电话:010-62105774或010-62105734;IP地址:128.5.6.239或128.5.6.103;用户名:yingji;密码:yingji);二是E-mail传输:yingji@nmefc.gov.cn;三是传真传输:在前两种方式都不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选择传真:010-62171097(国家海洋预报中心)、021-56637570(东海海洋预报中心),四是通过厦门预报台传输:在上述方式都无法传输的情况下,海洋监测站可将资料传预报台,然后请预报台代为上传。
传送到预报室:一是用CDMA方式传输;二是用电话或传真方式传输。
ⅱ、预报室
实时接收国家海洋预报中心分发的海洋灾害相关信息资料,接收、处理、分析监测站、浮标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观测数据,并按要求将接收到的各类观测数据经过质量控制后及时传输到厦门市防汛办、厦门市委、厦门市政府、福建省防汛办、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
②海洋灾害预警报
风暴潮(大海潮)、海浪灾害:预报室要根据风暴潮(大海潮)、海浪的变化动态,及时向省、市政府、防汛、海洋等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预警报信息主要是利用传真、互联网、电话等形式进行分发,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力争与主要相关部门间建立业务化专项预警信息传递渠道,实现实时监测资料和预警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以满足海洋防灾减灾的需要。海洋监测站也要及时开展风暴潮、海浪的补充预报,并在与预报室会商后或按预报室的预报结果向所在地政府、防汛等部门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
海啸:预报室要及时发现国家海洋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预警报,并在10分钟内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将海啸预警报信息转报省、市政府及防汛、海洋等部门;同时也要及时将海啸对福建沿海影响趋势分析报告报送省、市政府及防汛、海洋等部门。
(2)赤潮信息资料
每天跟踪监视监测结束后,各监测站应立即将监测资料(报告)传送给监测室,由监测室形成监测报告并报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按《赤潮应急监测与信息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同时也可根据需要或海洋等部门的要求,由监测室、预报室联合开展赤潮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分析预测结果并入监测报告一起上报东海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溢油信息资料
每天跟踪监视监测结束后,将监测资料汇总到监测室,由监测室形成监测报告并报送东海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同时也可根据需要或海洋等部门的要求,由预报室、监测室联合开展溢油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分析预测结果并入监测报告一起上报。
(4)浴场污染信息资料
每天跟踪监视监测结束后,将监测资料汇总到监测室,由监测室形成监测报告并报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同时也可根据需要或海洋等部门的要求,由监测室、预报室联合开展浴场污染状况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分析预测结果并入监测报告一起上报。
3.2 海洋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2.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
(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的有代表性验潮站将出现低于警戒潮位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福建沿海地区或将登陆邻近地区沿海对福建沿海产生影响,或在距福建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时,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
(5)风暴潮消息
虽然热带气旋距福建沿岸还远,但预计未来有可能登陆福建沿海或对福建沿海产生较大影响,不论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验潮站的高潮位是否会超过当地会警戒潮位,可以先发布风暴潮消息。
3.2.2 海浪预警启动标准
海浪预警级别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6.0米-8.9米)时,或者东海南部、台湾海峡、南海东北部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9级怒涛(有效波高大于14米)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Ⅰ级紧急警报。
(2)海浪Ⅱ级警报(橙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6级狂浪(有效波高4.0米-5.9米)时,或者东海南部、台湾海峡、南海东北部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8级狂涛(有效波高9.0米-13.9米)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Ⅱ级警报或紧急警报。
(3)海浪Ⅲ级警报(黄色)
预计未来受影响沿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5级狂浪(有效波高2.5米-3.9米)时,或者东海南部、台湾海峡、南海东北部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波级表7级狂浪(有效波高大于6.0米-8.9米)时,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Ⅲ级警报。
(4)海浪Ⅳ级预报(蓝色)
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规定,无论预报海域有无大浪出现,均要发布24小时以上的海浪Ⅳ级预报。
3.2.3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3 海洋灾害分析与调查评估
3.3.1风暴潮、海啸灾害损失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海洋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3.3.2 灾害分析
收集海洋灾害监测数据资料和灾害损失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灾害预警报启动标准,正确分析各种类型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总结预报经验,改进预报技术和服务水平。
3.3.3 灾害调查评估
(1)风暴潮、海啸灾害
对于所辖区域发生重大以上海洋灾害,及时组织人员赶赴受灾区域开展海洋灾害调查,并在7日内编制完成综合调查报告,报东海分局。或者按照上级的部署,参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或东海海洋预报中心等组织的海洋灾害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
(2)赤潮、溢油灾害
按照上级或海洋部门的部署,组织或参与赤潮、溢油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失等;
②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3)浴场污染灾害
按照上级或海洋部门的部署,组织或参与浴场污染灾害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污染事件原因及其对浴场生态环境、旅游业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
3.4 应急准备工作
各监测站、科室应根据各类灾害的特点,按照各自职责,提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学习各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加强海洋灾害应急业务学习培训。
(2)从制度、措施、器材、技术、人员、安全、防灾物资等方面进行自查,着力寻找业务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行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整改。
(3)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确保灾害发生期间监测、预报、通信、应急抢险和组织协调等环节有足够力量和技术保障;严格岗位责任制,落实各个岗位责任人,保证各项应急职责落实到位。
(4)全面加强仪器设施和通信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加固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和通信线路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5)准备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和防灾物资,以保证补充供应。
(6)建立海洋灾害的举报、受理、报告、处置制度,制定应付偶然事件的应急措施,防范于未然。
各监测站、科室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准备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各岗位责任人报送应急办(业务科),由应急办汇总上报指挥小组,指挥小组将根据情况组织检查。
4 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根据各类灾害的性质及预报台的职能,本海洋灾害应急执行预案包含:防潮防台应急行动、防潮应急行动、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应急行动、防海啸应急行动、赤潮监测预报应急行动、溢油监测预报应急行动、浴场污染监测预报应急行动等。
4.1防潮防台应急行动
4.1.1应急行动的启动与结束条件
启动应急行动:当预计热带气旋将影响福建沿海或台湾海峡(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阶段)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启动防潮防台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作出决定,由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授权签字人签发"厦门海洋预报台防潮防台1号通知",启动防潮防台应急行动,其后根据热带气旋影响时间、程度,分别签发"厦门海洋预报台防潮防台2号、3号通知";同时按照风暴潮、海浪灾害预警报启动标准签发消息或Ⅰ级警报或Ⅱ级警报或Ⅲ级警报或Ⅳ级警报,对外发布预警报。
结束应急行动:当接到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解除台风警报和结束紧急防汛期通知,或热带气旋远离福建海区,对沿海岸段影响很小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结束防潮防台应急行动建议,由指挥小组作出决定,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授权签字人签发"厦门海洋预报台防潮防台4号通知",结束应急行动;若发布Ⅲ级以上(含Ⅲ级)警报,应及时签发风暴潮、海浪警报解除报告,结束预警报服务工作。
4.1.2 应急处置
(1)当预计热带气旋将影响福建沿海或台湾海峡(福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阶段)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启动防潮防台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向监测站、科室下发"厦门海洋预报台防潮防台1号通知",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①各监测站、科室要注意收听收看天气及海洋预报信息,主动与预报室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海浪的发展情况。
②各监测站、科室要按照应急执行预案要求,从制度、措施、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安全、防灾物资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并落实各个岗位人员,确保防潮防台职责的落实到位。
③预报室要做好预报设备和通信线路的维护、检查工作,密切监视台风、风暴潮、海浪的变化动态,加强预报力量,确保海洋灾害预警报的及时、准确发布,并按要求向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浪、潮等信息。
④各监测站做好仪器设备和通信线路的维护、加固和保障等工作,加强值班力量,确保海洋灾害观测、观测数据传输和预报工作按要求开展。
⑤指挥小组要做好值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地方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及时指挥部署防潮防台工作。
⑥各监测站、相关科室要在×日前,将各岗位人员名单上报应急办。
(2)当热带气旋向福建沿海逼近,预计48小时内将影响福建沿海或台湾海峡(或福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阶段)时,由预报室把热带气旋等信息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防潮防台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向监测站、科室下发"厦门海洋预报台防潮防台2号通知", 在全面落实1号通知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求:
①指挥小组领导做好带班、守班工作,指挥小组成员立即到位,检查防潮防台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一步研究部署防潮防台各项工作。
②预报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密监视台风、风暴潮、台风浪发展动向,及时做好风暴潮、台风浪的预警报工作,并按要求向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浪、潮等信息;按规定和要求做好与东海海洋预报中心的预报会商,指导监测站开展海洋灾害预报工作;海洋灾害预警报要在1小时内报送省市沿海政府、防汛、海洋部门、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等。
③有关监测站应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及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坚持岗位责任制,确保各个岗位人员落实到位;领导要坚持带班,认真检查落实防潮防台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测报、预报和防台力量;台风影响期间,严禁出海作业,岸边、野外作业必须安排2人以上同行,切实注意人身安全;开展单站补充预报的监测站应积极做好与预报室的预警报会商工作,并及时为当地政府及防汛部门、有关单位提供预报和实时信息资料。
④台部应急抢险队伍和有关监测站的抢险人员要处于待命状态,并做好办公和生活场所、设施、仪器设备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加固、排险工作。
⑤有关监测站、科室应及时向指挥小组反馈防潮防台有关工作情况。
(3)当预计热带气旋可能在24小时内登陆福建沿海或在福建沿海附近登陆,对福建沿海有严重影响时(或福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由预报室把热带气旋等信息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防潮防台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向监测站、科室下发"厦门海洋预报台防潮防台3号通知", 在全面落实2号通知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求:
①指挥小组要及时、全面掌握情况,指挥调度防潮防台工作,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指挥小组汇报预案落实情况。
②预报室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坚持24小时守班,严密注视海洋灾害的变化动态,加强海洋灾害的预警报工作,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省沿海地市防汛部门和有关单位通报台浪、潮实时、预报等信息。
③有关监测站要坚决执行海洋灾害应急执行预案,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的预警报工作,并按要求或规定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浪、潮信息。切实加强观测值班力量,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取全取准观测数据,并按规定和要求做好海洋观测数据的传输工作。
④台部应急抢险队伍和有关监测站的抢险人员要随时检查重点部位的安全,并随时做好应急排险、抢险工作,确保海洋灾害观测、预报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⑤办公室要根据厦门市政府的通知,安排好非防潮防台人员撤离或通知其停止上班。
⑥有关监测站、科室应加强与指挥小组的联系,并及时反馈防潮防台有关信息。
(4)当热带气旋对福建沿海不再有影响(或接到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的解除台风警报和结束紧急防汛期通知时),由预报室把热带气旋、风暴潮、海浪等信息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防潮防台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向监测站、科室下发"厦门海洋预报台防潮防台4号通知",要求:
①预报室应适时做好海洋灾害预约报和警报的解除工作。
②有关监测站应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需求及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正常工作(预报室和厦门站要接到厦门市防汛办的结束紧急防汛期通知后,才能解除应急值班)。
③有关监测站和科室应做好如下工作:
ⅰ、当前天气仍然恶劣,要继续做好防灾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ⅱ、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观测预报设备、通讯设备、设备环境、办公环境进行全面检修、清洁、修复,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ⅲ、若本站、科室有灾情损失,应作详细统计,并于×日前上报办公室。
ⅳ、有关监测站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本辖区的灾情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收集本辖区的台风损失资料,填好《灾情调查报告表》,并于×日前把灾情资料上报预报室;灾情严重或特殊需要时,由应急办统一组织灾情调查,各监测站配合。
ⅴ、对防潮防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切实进行整改,以便提高防潮防台水平。
ⅵ、各监测站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台风增水表(上报预报室)。
4.2 防潮应急行动
4.2.1应急行动的启动与结束条件
启动应急行动:受热带气旋外围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或受天文大潮影响或共同影响,预计福建沿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代表性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启动防潮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作出决定,由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授权签字人签发"关于防御风暴潮(大海潮)工作的(紧急)通知",启动防潮应急行动;同时参照风暴潮灾害预警报启动标准签发Ⅰ级警报或Ⅱ级警报或Ⅲ级警报,对外发布风暴潮(大海潮)警报。
结束应急行动:当福建沿海所有代表性验潮站的高潮位均降到当地警戒潮位以下,对沿海岸段影响很小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结束防潮应急行动建议,由指挥小组作出决定,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授权签字人签发风暴潮(大海潮)警报解除报告,结束应急行动及预警报服务。
4.2.2应急处置
(1)当符合应急行动的启动条件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启动防潮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向监测站、有关科室下发"关于防御风暴潮(大海潮)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
①指挥小组要按排人员带班或值班,组织、协调、检查防御风暴潮(大海潮)工作。
②预报室要加强风暴潮(大海潮)的预报工作,做好预报设备和通信线路的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向有关验潮站发出预约报;有关预报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风暴潮(大海潮)的变化动态,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省市政府、防汛部门及有关单位发送风暴潮(大海潮)警报。
③各监测站要加强观测力量,做好海洋观测设备和通信线路的检查、维护和保障工作,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落实值班制度,确保海洋观测、观测数据传输和预报工作按要求开展。
④监测站、预报室应及时向指挥小组反馈防潮防台有关工作情况。
(2)当符合应急行动的结束条件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结束防潮应急行动建议,由指挥小组作出决定,指挥小组签发"风暴潮(大海潮)警报解除报告",结束应急行动及预警报服务。监测站、预报室接到"风暴潮(大海潮)警报解除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及时向预警报服务部门、单位发送"风暴潮(大海潮)警报解除报告",解除监测站潮位预约报。
②认真查找防潮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并进行整改,以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水平。
4.3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应急行动
4.3.1应急行动的启动与结束条件
启动应急行动:当收到省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做好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通知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启动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作出决定,由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授权签字人签发"关于做好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工作的通知", 启动防洪应急行动,并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防汛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潮位实时资料及预报信息。
结束应急行动:当降雨过程基本结束,并收到省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做好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通知,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结束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作出决定,由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授权签字人签发"关于结束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工作的通知",结束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应急行动。
4.3.2应急处置
(1)当符合应急行动的启动条件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启动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向预报室、有关监测站发出 "关于做好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工作的通知",要求:
①指挥小组要按排人员带班,组织、协调、检查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工作。
②有关监测站要加强值班、守班力量,做好所辖海域验潮仪器设备和通信线路的维护、检查等工作,技术保障人员要处于待命状态,随时进行仪器设备、通信线路的抢修工作,确保潮位观测、数据通信工作的正常运转。
③预报室要加强预报力量,做好预报设备和通信线路的检查、维护工作,认真做好潮位预报工作,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向防汛部门及有关单位发送潮位实时、预报信息。
④有关监测站、预报室应及时向指挥小组反馈防洪潮位观测预报的有关工作情况。
(2)当符合应急行动的结束条件时,预报室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并提出结束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应急行动建议,指挥小组以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向有关监测站、预报室发出"关于结束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工作的通知",要求:
①根据××通知,现宣布结束防洪潮位观测预报应急行动。
②认真查找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并进行整改,以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水平。
4.4海啸应急行动
4.4.1应急行动的启动与结束条件
启动应急行动:当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时,预报值班员应在10分钟内将收到的海啸警报信息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报送省、市政府值班室及防汛部门、海洋行政部门等,同时报告指挥小组,指挥小组应以最快方式启动海啸应急行动。
结束应急行动:当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解除通报时,预报值班员立即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转报省、市政府值班室及防汛部门、海洋行政部门等,同时迅速报告指挥小组,指挥小组将视情况决定结束海啸应急行动。
4.4.2应急处置
(1)海啸信息报告制度
①预报台职工一旦发现有感地震,或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台湾海峡、台湾附近海域、菲律宾附近海域、南海海域、东海海域和西太平洋海域发生地震时,应立即告诉预报室,由预报室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进行沟通,了解是否有海啸发生,一旦确认海啸将影响福建沿海时,马上报告指挥小组领导。
②预报室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或海啸警报解除通报时,预报值班员应在10分钟内将收到的海啸警报等信息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报送省、市政府值班室及防汛部门、海洋行政部门等,同时报告指挥小组领导。
③预报室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情况报告时,无论福建沿海海啸波高大小,均应及时报告指挥小组领导,同时迅速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进行会商,做出海啸对福建沿海影响趋势分析,并报告省、市政府及防汛、海洋等部门。
(2)启动应急行动
当接到预报室报告海啸将影响福建沿海时,指挥小组立即以电话等快捷方式通知有关科室、监测站启动海啸应急行动,有关科室、监测站应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小组成员迅速赶赴预报台或各自监测站,指挥小组领导坐镇指挥、部署海啸信息发送、观测、观测数据传输、人员转移等工作。
②预报室要在10分钟内将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信息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报送省、市政府值班室及防汛部门、海洋行政部门、海洋监测站等;并马上调集预报人员,加强海啸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收集、发送渠道畅通,密切注视海啸和沿岸潮位变化(海啸波高)动态,保持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沟通、会商,及时做出海啸对福建沿海影响趋势分析,并报告省、市政府及防汛、海洋等部门;同时每20分钟向省、市政府值班室及防汛部门、海洋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实时潮位(在人员、仪器安全情况下)。
③监测站领导要坐镇指挥、部署防海啸各项工作,马上调集监测人员,加强潮位、海浪观测工作,努力确保海洋观测和信息收集、发送渠道畅通,并按规定或要求向国家海洋预报中心、东海海洋预报中心、预报室传输观测数据,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发海啸警报及提供潮位、海浪实时信息;同时要保持与指挥小组的联系,反馈应急工作情况。
④台部应急抢险队伍和有关监测站的抢险人员立即到位,当预计海啸可能危及到工作、生活场所安全时,应立即安排人员紧急撤离(来不及时,个人可自行撤离),并按照当地政府指定的路线转移到安全地带。指挥小组成员、预报人员、观测人员撤离时要将有关单位和人员通信录、海啸信息资料、记录本、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海啸应急资料、器材一并带走,同时利用手机等通信工具继续保持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上级领导联系,并及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海啸信息;观测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潮位、海浪目测,并将目测数据告诉预报室人员。
⑤当海啸对通信设施造成破坏,所有通信渠道均中断时,各监测站的防海啸应急工作由各站自行组织。
(3)结束应急行动
当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解除通报时,预报值班员立即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转报省、市政府值班室及防汛部门、海洋行政部门等,同时迅速报告指挥小组,指挥小组将视情况决定结束海啸应急行动,台部、监测站应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①若海啸未对我台的工作、生活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各监测站、科室认真查找应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进行整改,以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水平。
②若海啸对我台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时,要求:
ⅰ、台部、各监测站应及时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做好受灾职工的救护和救灾工作,安排好职工的生活;同时还应尽可能地组织力量维护单位正常秩序,修复被毁的各类设施,开展重建和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ⅱ、台部、各监测站要积极做好受灾职工、受损设施和设备等的调查、统计,并及时与上级和地方政府沟通,争取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得到支持。
ⅲ、根据上级的部署,积极开展受灾区域的海啸灾害调查工作,并对海啸应急工作进行总结。
4.5赤潮监测预报应急行动
4.5.1应急行动的启动与结束条件
启动应急行动:监测站或台部职工发现所辖海域发生赤潮迹象或接到赤潮举报后,应立即报告应急办(业务科),若非我台的职责范围,应立即告诉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若是我台职责范围内,应急办直接指派辖区内监测站(室)赶赴赤潮发生海域,确认赤潮发生信息,赤潮信息一经确认,立即启动应急行动,开展赤潮跟踪监视监测,并按规定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结束应急行动:当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时,或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或接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终止应急响应通知时,结束应急行动。
4.5.2应急处置
(1)当符合应急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应急行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应急办应安排专人带班(若发生有毒赤潮或赤潮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时,指挥小组领导应亲自带班),迅速组织、协调开展赤潮应急监视监测的各项工作,必要时可向监测站及有关科室发出"关于加强赤潮监视监测的通知"。
②有关监测站(室)应根据应急办的部署,立即按照技术规定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并注意收集图像信息;监视监测项目除水文气象、水质、生物外,还应包含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范围(面积)、水色、嗅味、分布形状、生物密度、生物毒性、扩散方向等项目。如是有毒赤潮生物或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可适当增加监视监测频次、站点以及与赤潮相关的监测项目,并尽可能组织进行赤潮区贝毒种类及含量检定(有毒赤潮),采集的贝类样品要冰冻保存,在36小时内将样品送抵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贝毒检测。
③监测室应指导、协助监测站做好赤潮应急监测工作,并承担赤潮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料的汇总、审核、把关及赤潮报告的编写、上报工作。
④对于疑难赤潮种类或有毒赤潮,监测站应利用电子显微镜成像后与监测室会商;必要时,应将样品送到监测室鉴定。监测室无法确定赤潮种类时,应及时与东海远程诊断中心会商,必要时,可将样品送到厦门的有关科研院所鉴定。
⑤监测站(室)应于现场监视监测返回后3小时内将数据(COD、营养盐可稍后报)和有关资料汇总到监测室;监测室应在收到赤潮监视监测资料2小时内形成赤潮监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东海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东海赤潮远程诊断中心、赤潮发生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若时间来不及,可先用电话报告分局环保处和省局资环保处(详见《赤潮应急监测与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⑥如果赤潮影响或即将影响到海水浴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时,赤潮监测承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告诉预报室,并在报送预报室的"海水浴场常规监测数据报表"中的漂浮物栏注明"赤潮",预报室应及时发布不宜游泳的预报。
⑦必要时,监测室应协同预报室根据赤潮监视监测资料和赤潮发生海域的有关气象、水文等资料,对赤潮(尤其是有毒赤潮)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漂移路径、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的变化、对生态敏感区影响等预测预报等)。
⑧若赤潮灾害影响较大,分局或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已统一部署赤潮应急工作,即按其要求执行。
(2)当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结束应急行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在赤潮消亡后,若出现由赤潮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关监测站(室)应根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应急办的要求开展灾情调查,调查结果应尽快报告应急办。
②有关监测站(室)应及时做好赤潮过程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按规定形成报表等资料,并报送总工办。
③有关监测站、科室应认真查找赤潮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并进行整改,以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水平。
4.6溢油监测预报应急行动
4.6.1应急行动的启动与结束条件
启动应急行动:当接到东海区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响应预警指令或接到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展溢油应急监测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行动,实施溢油应急监测,开展溢油海域的海洋环境预报。
结束应急行动:当接到东海区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响应终止指令或接到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终止溢油应急监测通知或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后,结束应急行动。
应急终止条件:溢油源得到完全控制,隐患已经消除;海面油污得到控制,海上油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回收和岸边清污基本完成,对养殖等敏感区不构成新的影响;连续3天跟踪监测,溢油事故发生海域水质、污染水团迁移海域水质达到所在区域海水水质标准。
4.6.2应急处置
(1)溢油举报信息处理
应急办负责处理溢油通知或举报等工作,当接到海上溢油(事故)举报时,应向报告单位或个人详细了解溢油基本情况,填写《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见附件一)。若属海上船舶溢油(港口外),应向所辖海域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若属海上勘探开发溢油,应向东海区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启动应急行动
当符合应急行动的启动条件时,应急办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领导,迅速启动应急行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小组成员立即到位,指挥、部署溢油应急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带班。
②应急办应及时做好与东海区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或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了解溢油发现时间、位置、面积或溢油量、油的种类等基本情况(参考《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及应急监测要求,并按其要求迅速组织监测室、预报室制定溢油应急监测预报方案,同时通知监测室、有关监测站、预报室立即做好应急监测、预报准备工作,应急监测预报方案和各项准备工作要在4小时之内完成。
③监测室或监测站应按应急监测预报方案要求准备好仪器设备、药品器材、记录表格等,并迅速落实应急监测人员,溢油跟踪监测由监测室组织实施、监测站配合,应急办负责协调等工作。
④预报室应按应急监测预报方案要求开展航线、溢油海域的海洋水文气象预报,必要时,还应根据风、流等要素对溢油漂移路径做出预测。
⑤按照应急监测方案要求,结合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布点、采样(要确保船舶、人员安全),采集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监测要素:监测时间、位置、溢油扩散影响范围(面积)、海面漂油颜色(岸滩油污颜色)、形态、漂移路径、对生态敏感区影响、天气状况、风向、风速、海况、水温、石油类及其它必需要素。
⑥每次现场监测返回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测试,并迅速将分析数据、监测信息资料汇总到业务科,由业务科整理并形成报告,报送东海区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或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若预计溢油影响或即将影响到海水浴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时,监测承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告诉预报室,并在报送预报室的"海水浴场常规监测数据报表"中的漂浮物栏注明"溢油",预报室应及时发布不宜游泳的预报。
⑦在确保船舶、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以最快速度到达溢油海域进行跟踪监测;严禁携带火源等易引起燃烧的东西进入溢油海域,在跟踪监测过程中,要小心谨慎,避免因摩擦、碰撞等引发火灾。
(3)结束应急行动
当符合应急行动的结束条件时,应急办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领导,终止应急行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应急监测结束后3天内向海区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或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溢油应急监测报告》。必要时,可根据要求组织进行溢油灾害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②有关监测站(室)应及时做好溢油监测过程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按规定形成报表等资料,并报送总工办。
③有关监测站、科室应认真查找溢油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并进行整改,以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水平。
4.7 海水浴场污染监测预报应急行动
4.7.1应急行动的启动与结束条件
启动应急行动:在海水浴场开放期间,当浴场水质出现明显恶化趋势且水质质量、健康指数均达到"差"时,或当地出现与海水转播有关的疫情(如沙门氏菌、肠道链球菌、病原体等)时,或海水浴场海域发生突发性事件(如溢油、赤潮等)时,启动应急行动。
结束应急行动: 当浴场水质明显好转且符合浴场功能区水质要求时,或与海水转播有关的疫情得到控制,对浴场的影响已消失时,或突发性事件得到控制,对浴场的影响已消失时,结束应急行动。
4.7.2应急处置
(1)当符合应急行动的启动条件时,有关监测站(室)应迅速报告应急办,应急办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商讨对策,启动应急行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应急办应安排专人带班,并及时提醒预报室发布不宜游泳的预报。
②若是一般性的浴场水质恶化,且预计不会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明显影响时,浴场监测的承担单位可不采取应急监测,但必要时也可针对相关参数适当增加监测次数;否则,浴场监测的承担单位应开展应急行动,对相关参数进行跟踪监测。
③当地出现与海水转播有关的疫情(如沙门氏菌、肠道链球菌、病原体等)时,应急办应详细了解疫情基本情况,并立即组织监测室、相关监测站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指导相关监测站开展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办应派人到监测站协助工作;同时要争取当地防疫部门的支持,并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④海水浴场海域发生溢油、赤潮等突发性事件时,若该海域的溢油或赤潮的应急监测工作是由预报台承担的,即在开展溢油或赤潮应急行动过程中,必须特别关注溢油或赤潮对海水浴场的影响情况;否则,应参照溢油或赤潮应急行动的有关要求,对浴场进行有针对性的跟踪监测,也可争取溢油或赤潮应急监测的承担单位或海洋主管部门等的支持,以获取相关的监测资料、信息。
⑤有关监测站、监测室应及时将监测或收集的数据、资料汇总到应急办,由应急办组织人员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报告报分局环保处、省局资环处和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必要时,应请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浴场管理单位,及早关闭浴场。
(2)当符合应急行动的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行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必要时,应急办应组织开展发生污染事件原因及其对浴场生态环境、旅游业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②有关监测站(室)应及时做好监测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按规定形成报表等资料,并报送总工办。
③有关监测站、科室应认真查找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并进行整改,以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水平。
5 奖励与责任
对在海洋灾害应急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按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6 预案管理
6.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厦门海洋预报台制定并解释。
6.2预案修改
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海上溢油信息接报处置表
接报日期:
报告人单位(人)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