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通过审议

来源:申保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2:06 

作者:申保珍 05-16
4月29日,我国第一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管理、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问题分别作出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尤以蔬菜的农药残留及硝酸盐含量超标问题,已是近年来困扰百姓日常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为了从源头加强管理,法律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生产过程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这部法律同时对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禁止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等。

20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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