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海洋权益宜争不宜打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2:09:26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和平发展仍是主流

在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总体趋势下,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世界各国人民将更加爱好和平、反对战争,世界各国政府也将更加重视依赖综合国力的竞争来获取自身的战略主动权。在海洋权益斗争方面,各国政府与民众都主张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谈判加以解决。海洋权益不仅涉及经济和政治问题,也涉及军事与安全问题;既有岛屿、领海及海域划界之争,也有渔业、矿业资源之争。我国历来主张通过和平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在高举“和谐发展”与“和谐世界”的大旗下,为海洋权益的争端动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世界海域总体上可分成内水、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三大部分。其中,受沿海国国家管理的海域占海洋总面积略多于三分之一;公海占海洋总面积略少于三分之二,公海为人类共同所有。内水属国家所有,享有完全主权,受国内法支配;公海属国际社会共有,受制于国际海洋法;国家管辖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海域,是一个特殊和复杂的海洋国土。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有所区别。

由于海洋的连通性,基于“海洋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理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国家管辖海域行使其专属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它国家在海洋上的权利与义务。

台湾问题是个关键

领海与内水一样,国家拥有主权。但因处于世界交通要冲的领海与内水,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种尊重沿海国主权前提下的商业互利的法律行为。

专属经济区,国家拥有专属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给予较大程度的开放性,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公海上相似的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各国行使“自由权”时,“要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并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沿海国只拥有勘探和开发区内海床和底土中的矿物、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生物的主权权利,对上覆水域和海底中的生物资源则无权拥有,而且在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后,开发非生物资源也得向联合国交付费用或实物;大陆架的延伸需要得到联合国专门委员会的批准,说明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比专属经济区受到较多的限制。可见,海洋权益与陆地权益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处理海洋安全的策略也应当与陆地不同,与陆地安全一样的处理方式可能会行不通。

经济方面,我国2004年的铁矿石进口量约2.1亿吨,2008年增为4.44亿吨;2008年的原油进口量达到1.8亿吨,年度增长9.6%,而它们的运输也主要由外国船舶运送,对我国的经济长远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安全问题。这种过度依赖海外资源与市场的经济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科学的。我个人认为已经过大,应当通过及时且坚决的战略决策进行科学调整。

军事方面,海上方向的战略态势相当严峻。首先是台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将海洋权益斗争也纳入武力解决的范畴,可能树立多个敌人,战略上会很被动。在海洋权益与台湾问题之间,后者是解决问题的主要矛盾,是“芝麻”与“西瓜”的区别。

有人看到国家资源流失,心中十分焦急。但海权问题,贵在谋势。如果中国完成了台海统一,台湾岛和海南岛之间就会对中国东南经济黄金地带形成一个宽阔的拱卫海区,这样海洋权益的解决也就相对容易得多。这就是说,台湾问题是打开中国在整个西太平洋制海权的关键环节。

广泛进行开发利用

海洋权益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宜“打”,不能痛快的解决是很显然的。但是,我们也决不能一味地谦让,也得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军事手段去“争”。我们在岛屿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的相对劣势的情况下,怎么去“争”呢?

首先应该在任何有利的时机进行宣传造势,确立“主权归我”的首要原则,让大家明白那是我们的海洋权益,我们的海洋权益受到了侵犯。

其次,应该更广泛的进行开发利用,开发利用不仅仅是为了当前的经济利益,也为今后打下基础。如果不积极开发,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面前我们可能会很被动。

其三,大胆而又合理运用军事力量保卫我们的海洋权益。我们能远去非洲的索马里海域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船舶进行反海盗护航,而且也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为什么就不能更积极地去有争议的海岛、海域附近去经常性的巡逻警戒,以保护我国的海洋开发与渔民的活动等等,而且也进行广泛的宣传呢?我个人觉得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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