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公约》及《1996年议定书》缔约国会议召开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公约》)第31届缔约国会议及《〈伦敦公约〉1996年议定书》(《1996年议定书》)第4届缔约国会议近日在英国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由国家海洋局、外交部和中国海事局等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赴英参加了会议。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陈越副司长作为《伦敦公约》和《1996年议定书》本次缔约国会议的主席主持了会议。这是我国第一次在该公约缔约国会议上担任主席,体现了各国对我国在相关领域中工作的认可和支持,也体现了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地位的提升。
根据议事规则,《伦敦公约》和《1996年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同时召开、交叉进行。共有35个《伦敦公约》的缔约国和24个《1996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参加了会议。联合国环境计划署、联合国大学和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此次缔约国会议重点审议了二氧化碳海底封存的出口转移问题。经过激烈的讨论,缔约国会议投票通过了对《1996年议定书》第6条的修正案,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将二氧化碳流出口到其他国家处置。2006年,缔约国会议修订了《1996年议定书》附件1,确定将二氧化碳捕获过程获得的用于封存的二氧化碳流列为允许向海洋倾倒的物质之一。本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议定书第6条修正案,为二氧化碳流的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1996年议定书》的规定,经缔约国会议通过的修正案应在2/3缔约当事国向本组织(注:国际海事组织)交存接受该修正案的文件后第60天对已对其作出接受的缔约当事国生效。之后,该修正案应在任何其他缔约当事国交存该修正案的接受文件之日后第60天对该缔约当事国生效。
除二氧化碳流的出口问题外,缔约国会议还讨论了海洋施肥、《1996年议定书》的履约机制、放射性污染物管理以及技术合作与援助等问题。同时,缔约国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再次选举陈越担任《伦敦公约》和《1996年议定书》下届缔约国会议的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