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制定的《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申请人范围、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这标志着江苏在海域使用权物权制度建设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海域使用权是以海域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近年来,江苏沿海地区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去年江苏省在全国首创以海域使用权证为主体,发行了10亿元连云港发展企业债券,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国务院批准实施 《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于创新沿海开发投融资体制、积极吸引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沿海开发建设项目,增强沿海开发活力、加快沿海地区发展,拓展银行业务范围、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江苏这次出台的意见规定,已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以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目前,不提倡开展第三方以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以后,要及时持有关材料到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抵押权人委托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评估值的60%。
为切实保障抵押权的实现,该意见提出,对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对处置海域使用权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当退交抵押人;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不得改变该海域的原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