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河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5-05-21 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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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2.3 应急专家组的职责

2.4 应急业务运行机构的职责

3 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3.2 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3.3 海冰预警启动标准

4 海洋灾害监测与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应急处置

5.3 安全防护

5.4 应急结束

6 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近岸海域监测

7.3 经费保障

7.4 保险

7.5 宣传、培训与演习

7.6 监督检查

8 奖励与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本省对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应对工作。

国家海洋局制定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着眼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快速反应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作用,并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3)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和减轻灾害的原则。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4)密切协作、整合资源和信息共享的原则。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设立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海洋局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需要由省政府直接处置的海洋灾害的应对工作。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根据海洋灾害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盐务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北海事局和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秦皇岛、唐山、沧州三个设区的市政府。

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沿海地区的武警部队和机动部(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省民政厅: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掌握事发地灾民安置的动态,组织调运一般常用救灾物资,协助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时设置紧急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省水利厅: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和河口水利设施紧急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省农业厅:及时向当地渔民、养殖户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告知避让海洋灾害的信息和防灾救灾措施,组织督促当地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以及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和水产品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保证各级政府及其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与事发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海洋灾害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发生海洋污染和赤潮灾害后,组织和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海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严禁有毒有害的海产品上市交易。

省旅游局:在发生海洋污染和赤潮灾害后,及时组织关闭事发地的海水浴场。

省气象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24小时的降雨和天气状况,做好有关海洋灾害的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发生海洋污染和赤潮灾害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海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防止有毒有害的海产品出境。

河北海事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在发生风暴潮、海冰等海洋灾害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救助海上遇险船只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域,并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省电力公司:在发生海洋灾害后,组织管辖地区的供电部门进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事发地的医院、重点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和军事设施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并配合相关地区供电部门做好有关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等工作部门。必要时,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海洋灾害现场工作组,到海洋灾害现场指导应对工作。

沿海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和沿海地区海洋灾害的应对工作。

2.2 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及时向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海洋灾害信息,传达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进行海洋灾害的调查和评估;按规定提出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建议;负责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的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和秦皇岛、唐山、沧州三个设区的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海洋灾害的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和应急处置等项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2.4 应急业务运行机构的职责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监测及预警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发布本省的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咨询工作;组织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公布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标示图;并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信息,参与或者组织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负责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资料的传输和日常业务运行;具体组织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业务咨询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信息,参与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3 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风暴潮Ⅰ级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或者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2)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者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受热带气旋或者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者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4)风暴潮Ⅳ级警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或者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省沿海地区,或者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省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警报。

3.2 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海啸预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至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至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3 海冰预警启动标准

当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出现严重冰封或者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域内移动,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或者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日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发布海冰警报。

4 海洋灾害监测与预警

对海洋灾害的监测及其信息的传送、接收和分发,海洋灾害的预警报发布,依照国家海洋局制定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海洋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洋灾害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报警。

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汇总,向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适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海洋灾害的范围和发展趋势,作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迅速传达到有关地区和部门,并及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5.2 应急处置

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不同灾种的特点,分别采取人员紧急疏散、避让和赤潮灾害的防灾减灾等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需要由省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的海洋灾害,由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海洋灾害事发地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完成应急处理任务,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5.3 安全防护

发生赤潮灾害后,海上应急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对相关渔场采取禁捕等措施,加强对流通环节海产品的质量监测,按规定处理有毒有害的海产品,并做好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5.4 应急结束

由省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6 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啸、海冰等造成的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依照国家海洋局制定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对因风暴潮、海啸、海冰等造成其他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海洋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并报省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备案。

对赤潮灾害的调查评估,由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和人体健康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以及水产品质量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下降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洋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海洋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以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宽带通信网为主体,建立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及海洋灾害预警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2 近岸海域监测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省和设区的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以及秦皇岛港、唐山港和沧州港验潮站位观测设备、潮位井的建设及管理,并配备海洋环境监测车和便携式仪器等设备,为海洋灾害观测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3 经费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的经费,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落实。

7.4 保险

海洋灾害发生后,保险单位应当及时介入,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7.5 宣传、培训与演习

沿海县级以上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海洋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沿海县级以上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的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本省每2至3年进行一次全省性的海洋灾害应急演习。

7.6 监督检查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8 奖励与责任

对在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在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9.1.1 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海面振荡或者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9.1.2 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是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9.1.3 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但也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灾害是指在海洋中出现的严重冰封,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灾害。

9.1.4 赤潮

赤潮是由海水中某些浮游生物或者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爆发性增殖或者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影响和危害其他海洋生物正常生存的灾害性海洋生态异常现象。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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