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现代渔港保障和谐渔业———对鲁苏浙3省渔港基础设施的调查

来源:中国农林水利工会调研组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3:43 

作者:中国农林水利工会调研组 12-29
渔业、渔区、渔民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密切相关的渔港基础设施状况直接影响着渔民的生产生活和渔区的经济发展。据中国农林水利工会在山东、浙江、江苏3省对渔港基础设施状况的调研,1998年~2005年全国累计投入沿海一级以上及内陆重点渔港建设资金超过37亿元;建设了37个沿海中心渔港、94个一级渔港(含83个一级群众渔港)以及15个内陆重点渔港;建设码头41763米,防波堤29650米,新改建护岸45344米,港池、航道疏浚2271万立方米,陆域回填829.27万立方米。我国沿海已建设完成了一批功能配套的重点渔港和一批分散的小型渔港,成为沿海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体系的重要支撑。目前,全国已公布的渔港数量已达1177个,为广大渔民提供了安全避风、渔货装卸、物资补给、保鲜加工、渔船修造、水产贸易品流通等多方面的服务。
一方面,渔港基础设施为渔业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平台,拓展了渔区就业空间,为渔民提供了增收渠道,对改变主要依靠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局面,有效缓解产业结构调整中遇到的诸多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现代化渔港建设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渔港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标准低等因素严重影响着渔区、渔民的生产、生活安全。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渔港整体水平低、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的问题仍十分突出。
目前,我国海洋渔业机动渔船数达到30多万艘,海洋捕捞年产量增长达到1400多万吨,海水养殖年产量达到1200万吨。而我国目前投资建设的沿海一级以上渔港,只能为不到20%的海洋渔船提供就近服务,能够在灾害天气下为渔船提供有效避风的渔港数量还较少,加之建设标准相对较低,相当数量渔港存在着配套设施不足、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及安全隐患严重等方面问题。
尽管各地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普遍制定了渔船防灾应急疏散避风预案,但是由于具备避风条件的渔港整体数量偏少、距离渔船所在地较远、燃油成本高、避风途中存在风险等原因,每年都因台风等灾害,造成相当程度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如山东日照市共有人工渔港14个,其中一、二级渔港各一个,其它12个均为一般性群众渔港。这些渔港共同特点是:建设规模小、水位浅,大都低潮时码头前沿干出,无法靠船,渔船靠港装卸补给都要候潮进行,渔港码头大部分没有任何配套设施,渔港内避风能力差,在6级~7级以上风时,就无法靠船。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再如,浙江温岭市是台风频繁登陆的地方。该市在1996年建成石塘、钓浜两个一级渔港,但由于一期工程的建设标准较低,港池内只能容纳近1000条渔船有效避风。每遇台风,将近2/3的渔船不能就近入港避风,必须赶到邻近的舟山和宁波等地去避风,到舟山避风需要20多个小时路程,120吨级的渔船来回的柴油费用需要1.2万元左右。就是到距离最近的邻县山门渔港也需8个小时路程,来回需燃油5000多元。同时,还存在渔船外出避风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或遭强风袭击而发生事故的问题。2004年云娜台风在该市登陆,有近130艘渔船被强台风刮到堤坝上,造成渔船和塘坝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多万元。
今年,多起强台风等灾害使薄弱的渔港基础设施无力抵挡、千疮百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渔港防波堤、护岸被损毁8884米,渔港码头受损191座,沉没渔船1984艘,并造成严重的渔民人员伤亡,已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例如:第8号超强台风“桑美”,仅福建宁德市渔业受灾损失就达15亿元,渔港码头损失1823万元,渔船损毁2444艘(其中,沉船974艘,60马力以上199艘),渔民海上死亡192人,失踪142人。
二是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影响渔港发挥应有作用。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规划并投资的一批渔港,是按民办公助的原则建设的,直到2002年,渔港建设的中央投资比例才有所提高。目前,每个中心渔港中央投资平均2500万元,仍不足总投资规模的一半;每个一级渔港中央投资1000万元左右,也只占总投资规模的约1/3左右,渔港建设的绝大部分资金靠地方配套和建设单位渔民自筹,渔民则靠投工投劳的形式集资修建。国家投资比例太小,以及渔港所在地财政困难、资金配套难度大,再加上渔民投工投劳来修建,使渔港建设速度十分缓慢,质量也得不到保证。部分渔港还因配套资金不落实出现了一些半拉子工程。
如温岭市共筹资金约7000万元,先后建成石塘和钓浜渔港一期工程,其中国家投资600万元,约占总投资额的8.5%;省里投资730万元,约占总投资额的10.5%;当地市政府和石塘镇政府各投资总额的40.5%,地方配套资金的高比例投入,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日照市十几年来国家只投资建设了一处一级渔港,省、市、区政府几乎无资金投入。全市13个群众渔港的建设,完全是靠村、镇及群众集资贷款而建。由于投资少、规模小,故渔港的功能低,效益差,难以保证渔港正常使用。江苏吕四中心渔港是我国第一批中心渔港,国家投入20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虽然建设质量较好,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资金所限,已完成的只是渔港总体规划的1/3,尚有2/3待投资建设方能充分发挥其功能。
近几年,国家对渔政渔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总体投资规模大幅下降,从2003年6亿元到2004年4亿元,2005年又降到2亿元。今年我国渔政渔港的投资规模仅为1亿元,连补齐续建项目的资金缺口都难以保证,其中还有部分资金要用于渔政管理等方面。据了解,按照全国渔港建设二期规划,到2010年,将建设中心渔港61个、一级渔港77个、内陆重点渔港50个,如果国家不进一步加大渔港建设资金的投入,规划的顺利实施将难得到保证。
三是渔港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法制亟待健全。目前,我国在渔港规划、审批、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等问题上还缺少相应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除1989年颁布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的《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外,渔港管理还没有专门性的全国法规,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特别是对群众渔港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对渔港经营者的管理缺少相应规范,致使一些渔港硬件设施不配套,渔港损坏无人修。水产品交易混乱,有的渔港甚至出现渔霸强买强卖,损害渔民的利益,影响了渔区的稳定。有些由地方镇政府管理的渔港,受到地方财政收支的影响。由于法规不够完善,还易造成政府部门与渔港监督部门的责任交叉,影响管理效能。
据此,专家向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提出建议:首先,应对我国的渔港建设规划和相关管理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尽快批复《全国渔港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规划,充分考虑渔港经济的综合功能,加强沿海中心渔港、国家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建设,逐步构建渔业防灾减灾体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结合渔区小城镇建设,吸纳富余劳动力,带动渔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其次,建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十一五”规划中大幅提高渔港建设资金的投入比例和扩大范围。渔港建设是投资巨大,且没有直接回报的公益性项目,很多国家都是由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如韩国对每个国家渔港平均投资约250亿韩元(约合2.2亿元人民币),占到渔港总投资的80%~90%,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的渔港建设资金也主要来自政府,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只有不断加大投入,才能使我国渔港的建设标准、区域布局、建设数量,与渔业防灾减灾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及渔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渔民安全生产相适应。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适应渔业发展新形势的渔港建设管理法规,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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