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探索涉海机构建制改革,理顺并整合涉海涉港职能,因地制宜设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调研情况:
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指出:“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深远海养殖”。发展深远海养殖既可以规避我省近海淤泥地质对海洋产业发展的限制,也可以发挥我省在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方面的优势。但深远海养殖是一个高成本、高风险的产业,更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站在总书记“树立大食物观”的政治高度,既勇敢探索又谨慎布局。
问题分析:
2023年10月我省出台了《加快推进海洋渔业发展若干措施》,明确了省级深远海养殖产业支持政策和实施细则,但实际带动作用不太明显。江苏的深远海养殖业起步晚、规模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适养品种选育困难。我省深远海养殖首先难以解决的是“养什么”的问题。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省的深远海养殖主导品种都是当地海域的土著鱼种,拥有天然的养殖区域适配性、比较长的近海人工养殖历史和完整的产业链,养殖技术成熟、产业规模大、市场认可度高,因此养殖风险较小。山东省的三文鱼养殖是不适宜近海养殖的外来品种,但养殖成本高,目前还难以盈利。相比之下,我省一直缺少具有本土地域性和人工养殖基础的鱼种,适养品种的筛选和培育难度更大。
2.养殖装备成本高昂。深远海养殖是一个高度依赖装备的产业,目前的装备主要有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三类。随着养殖海域深度的不断拓展,重力式网箱因为抗风浪能力较弱适用性下降,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在深远海养殖的应用比较广泛,但建设成本远超重力式网箱,平均每立方米养殖水体造价2000多元,而且由于设计、制造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在使用过程中故障率较高。养殖工船国内投入使用的只有山东的“国信1号”,总造价4.5亿元,每立方米养殖水体建设成本5625元。
3.涉海行政职能分散。深远海养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产业链建设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改、工信、市场监管、交通、公安、海事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若涉足深远海养殖产业,从海域使用、环境评价、装备检验到通航安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过程会非常困难。此外,渔旅融合是深远海养殖最重要的多元化经营模式,如果依托深远海养殖的平台发展渔旅融合产业,可以预见在航线审批、游客接驳、安全监管、海上住宿和餐饮等方面会遇到来自更多行政部门的叠加管理,协调沟通的难度极大。
具体建议:
1.科学筛选养殖品种,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深远海养殖的技术水平和装备能力。
一是支持海洋地质条件和区域优势突出的连云港市在开展黄海冷水团三文鱼养殖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养殖。同时,利用我省长江入海口适宜开展育种研究的特殊优势,在省内投资建设海洋渔业育种研究基地,全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海洋渔业种苗培育产业。广泛筛选、培育适宜在深远海实现大规模养殖的品类,防止单一品种养殖造成的生物和市场双重风险。二是着力解决深远海养殖装备“瓶颈”问题和“卡脖子”难题。鼓励省内先进制造企业与深远海养殖企业协同创新,打通先进制造业、信息通信产业与深远海养殖的壁垒,集中研发适用于复杂海况的海洋新型材料、大型机械化设备与智能化操控装备。三是加大对江苏海洋大学的扶持力度,深化与国内海洋领域高水平科研单位的战略合作。依托江苏海洋大学,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吸引国内海洋养殖业的院士专家团队落户江苏。与国内海洋领域高水平科研单位开展战略合作,以资本投入为纽带进行横向联合,承接相关国家重点项目重点课题,打造省内高水平海洋人才培养的摇篮。
2.借鉴“国企投资+民企运营”的投资运营模式,培育我省深远海养殖产业。
由于产业前期对高价值装备需求较大,民营企业的投资能力较弱,因此目前运营的千万元级的养殖装备多由民营企业投资,亿元级的大型装备以国有投资为主。养殖工船虽然建设成本高,但养殖海域灵活,养殖海洋经济性鱼类的选择余地大,与江苏平缓淤积的沿海地质条件和发达的船舶制造业适配性强,从长远看养殖工船更符合我省的需要。可以借鉴“国企投资+民企运营”的经营模式,前期由省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养殖设备建设,以租赁的形式交由民营企业具体运营,并积极探索深远海养殖的融资租赁投资模式。
3.允许我省沿海三市探索涉海机构建制改革,因地制宜设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在2018年的机构改革中,我省将原设的省海洋与渔业局并入新设立的省自然资源厅,在合并之后也未像其它大多数沿海省市那样,加挂海洋局的牌子。2024年1月,浙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了“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是自2018年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为正厅级建制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随后,海南、广东等不少沿海省市成立了海洋厅(局)或海洋经济发展厅(局)。可以考虑允许连云港、盐城和南通沿海三市根据本地情况,把海洋产业、海洋港口、海洋科技、海洋执法等涉海涉港职能理顺并进行整合,因地制宜设置海洋主管部门。从推动海洋经济聚集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精简涉海行政审批流程,为深远海养殖、鱼旅融合和其他海洋产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民建江苏省委会提交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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