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权法》立法为契机 完善海域物权制度

来源:王利明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3:44 

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利明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我国立法的一个创举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这不仅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而且也是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具体来说,在三个方面促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一是对海域的管理从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延伸到了国内法上的民事权利。《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内水和领海海域。对于这一部分海域,过去通常是从我国的主权和自然资源角度来看待的。1992年全国人大出台的《领海与毗连区法》对外明确宣示了主权,回应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而《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海域的所有权,并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这实际上是使开发利用海洋的权利真正成为了一种民事权利,有利于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来配置海域资源。

二是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过去,我们往往只把海域看作主权或者自然资源,而没有将其当作一种不动产。海域是由水面、水体、海床、底土构成的立体空间,特定海域地理位置固定,也是可以支配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实际上扩大了不动产的范围,符合财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是实现了对海域物权的统一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在统一进行规划的基础上由一个部门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降低了海域物权设立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非常有利于海域使用秩序的改善。

二、海域使用权是重要的用益物权,应当在《物权法》中专章规定

不久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所有权一篇中明确规定了海域国家所有权,在用益物权一篇中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将海域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这一规定极大地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用益物权体系,使我国物权法更加富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当然现在《物权法(草案)》对海域使用权的规定还比较简略。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建议尽可能充实,最好专章予以规定,将更加有利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三、《物权法》出台后应及时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

一是应该增加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方面的内容。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设立海域使用权主要是采用行政审批的办法。建议增加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合同里面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使其符合物权的一般规则。

二是具体规定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问题。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存在权利人将其用于流转的客观需要,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目前《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海域使用权变动的规则还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三是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效力、查询还没有明确规定,有必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纵观人类的历史,产生过世界影响的大国无不重视海洋的战略地位。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大国的崛起,一定不能忽视蓝色国土,所以我们希望《海域使用管理法》能够在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关链接:

《海域使用管理法》三项基本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是审批项目用海的重要依据。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减免的情形以外,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00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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