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王家福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来源:张志华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3:46 

渔业养殖权不必写进物权法

本报讯 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七次审议。近日,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首批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会名誉会长王家福就《物权法(草案)》再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建议,认为渔业养殖权不必写进物权法。

他指出,渔业养殖是渔业生产活动,就象棉花种植和奶牛养殖一样不具备物权属性。渔业养殖是在特定水体中进行的,其前提是要取得特定海域或者陆地水面的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海域使用权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经分别解决了渔业养殖的物权保护问题和抵押融资的需要。由于渔业养殖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渔业法》规定了渔业养殖行政许可权,其目的在于对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渔业养殖资格的认可,对渔业养殖产业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管。渔业养殖是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不是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承包权(陆地水面使用权)的具体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渔业养殖权不一定要写进物权法。但是为了使从事渔业养殖的自然人或法人了解其在从事渔业养殖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也可以考虑在附则中规定:“有关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适用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而明确,要从事渔业养殖的自然人或法人,首先应该根据渔业法取得渔业养殖资格,并接受渔业行政部门的监管,其次应该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或陆地水面使用权。(张志华)

20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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