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乱丢东西小心被重罚

海上乱丢东西小心被重罚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5-05-21 02:21:56 

本报6月29日讯(记者 孙丰欣 陈浩杰) 对保护海洋环境和举报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禁止在规定区域内采挖砂石;在海上从事渔业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弃置垃圾,否则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29日正式公布,即日起至7月3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规定(草案)》,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设立海洋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责任目标。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对保护海洋环境和举报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近年来,崂山绿石等自然资源私挖乱采现象屡禁不止。《规定(草案)》明确指出,“禁止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滨海沙滩与湿地、青岛红石礁、崂山绿石等自然资源。”

根据《规定》,各用海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垃圾和飘浮物。在海上从事渔业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在海上任意弃置贝壳 、网具和尼龙、塑料等持久性合成材料制品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应对风暴潮、赤潮、浒苔等海洋灾害,草案明确要求,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风暴潮、赤潮、浒苔等海洋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同时,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建立风暴潮、赤潮、浒苔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机制。

据了解,市政府法制办已正式公布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并于6月29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果您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在7月3日前以信件 、电话或邮件的形式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电话:85911499;传真:85911498;电子信箱:fzbwax@yahoo.com.cn);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电话:85886972);青岛市环保局(电话:82888304)。

同时,您可到青岛政务网(http//www.qingdao.gov.cn/)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fz.qingdao.gov.cn/)查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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