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5-05-21 02:22:01 

(桂政办函[200717号文下发)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应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效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害防御。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反应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风暴潮、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工作。

1.4.2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3 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

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风暴潮、海啸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1.4.4 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

防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设立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副主席担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处置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卫生厅、水产畜牧局、气象局、地震局,广西海事局,武警广西总队,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等工作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别如下:

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广西总队: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沿海地区的武警部队和机动部(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自治区民政厅:参与风暴潮、海啸应急预警会商;及时掌握事发地灾民安置的动态,组织调运一般常用救灾物资,协助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时设置紧急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

自治区财政厅:保障自治区本级应急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发布本地区的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及相关业务咨询。

自治区水利厅: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组织、指导海岸和河口水利设施的建设及其安全的监督管理;在发生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时,组织和督促地方政府对海岸和河口水利设施紧急实施抢险和修复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向渔民、养殖户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告知避让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和防灾救灾措施;组织督促当地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以及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和水产品的抢险救灾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提供风暴潮、海啸灾害重点地区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自治区地震局:参与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对我区近岸海域的地震活动的监测、监视和趋势分析及预警,向领导小组报告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

广西海事局: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向灾害发生地的船舶提供和发布有关信息;发生灾害时在广西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救助海上遇难船舶和人员。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和沿海地区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对工作;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公布应急疏散路线;及时收集、报告风暴潮、海啸灾害灾情。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及时向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害信息,传达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进行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查和评估;按规定提出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建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联系应急专家组。

2.3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和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风暴潮、海啸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

3.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

3.1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防预警技术支持

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牵头,组织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力量组成预警技术支持系统。负责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会商、预警报制作。3.2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启动标准

3.2.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风暴潮I 级紧急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预计未来广西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 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 小时发布风暴潮I 级紧急警报。

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广西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 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 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广西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 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 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广西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队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 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广西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 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

3.2.2 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广西沿岸验潮站出现3 (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 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广西沿岸验潮站出现23 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广西沿岸验潮站出现12 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广西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3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

3.3.1 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发布我区的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

发布风暴潮预警预报时,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 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后,在2小时内送达广西电视台、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由广西电视台、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在就近时段的新闻节目中播出。

3.3.2 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精神,海啸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

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收到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后,应在30 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通过自治区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4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

国土(海洋)、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

3.5 海洋灾害区划及警戒水位核定

自治区国土资源(海洋)部门会同水文、气象、水产畜牧、海事、防汛等有关部门和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开展我区沿海海洋灾害区划和沿海警戒水位的核定工作,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海洋灾害区划和警戒水位,加强防御工程的建设(包括加固海防堤、修复红树林保护带等),增强抵御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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