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完成《海域使用权研究报告》

来源:姚海燕 李景梅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3:47 

——《物权法》应将“渔业权”纳入海域使用权进行调整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海域使用权研究”课题组完成《海域使用权研究报告》。课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主持完成。王利明教授现为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会会长。

研究报告认为,在物权法中确认海域物权制度,不仅对于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还是中国物权法体系的一个创新,在比较法上也是一个令人瞩目的贡献。这一创新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遵循科学发展观,着力保护事关国计民生的海域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不懈努力,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海域物权制度是对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与海域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继承和完善,将海域物权制度纳入物权法必将大大丰富物权法的内容,使我国的物权法更加富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海域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物权法有必要设专章予以规定。

目前,个别学者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对此,研究报告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水产动植物的捕捞大多并不局限于特定水域,因此“渔业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水域从事水产动植物养殖的权利。这一“渔业权”根据其设定的水域不同,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陆地水面设定的“渔业权”;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设定的“渔业权”;三是在其他海域设定的“渔业权”。其中第三种类型的“渔业权”由于其所设定的海域并非所有权的客体,该种类型的“渔业权”当非物权,自然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第一种类型的“渔业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主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调整;第二种类型的“渔业权”应纳入海域使用权进行调整,建立统一的海域使用权制度。

研究报告进一步分析认为,《物权法》应将“渔业权”纳入海域使用权进行调整,有助于一体解决包括渔业用海在内的海域使用问题,保护包括渔民在内的用海者的长远利益,有助于减轻渔民负担,规范海域管理,有助于有效协调各类用海者的权利冲突,有助于实现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衔接和协调,有助于就所有用海行为设计统一的规则。

针对有学者提出物权法应当将各种用海行为类型化,分别规定“渔业权”、盐业用海权、航道通行权、采矿用海权等,并进而取消“海域使用权”概念的观点,研究报告认为,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其可以直接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类型相并列,而无须再行细化。如果分别就“渔业权”和其他用海的权利详加规定,与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地位不相符合,将导致物权法的条文过分增加。

2006年12月19日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