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船无证倾倒案

来源:吕宁   发布时间:1900-01-01 00:00:00 

【基本案情】2009311日,中国海监第六支队执法人员在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澳头村附近海域进行巡航执法时,发现某船在未持有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实施倾倒作业。经查,当事人林某是承揽施工的个体老板,其利用某船从事了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澳头交通码头搬迁工程的疏浚倾倒作业。从200939日~2009311日,该船共将两船次400立方米疏浚物全部倾倒在欧厝村附近的翔安南部欧厝地块盐田废改项目 (游艇产业基地)造地工程的取泥区。经查实,该取泥区为业主擅自选定,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是一片没设围堰的海域。根据规定,此种行为属于非法海洋倾倒。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海洋倾废作业,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将疏浚物倾倒在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海域,因此海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本案的关键是弄清什么是海洋倾倒?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因此,除了不以处置为目的,将疏浚泥直接输送到设有全部围堰的海洋或海岸工程,应按照海洋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采用其他方式将疏浚泥在海上进行处置(包括在海上中转或储存、不设围堰的吹泥或抛泥等),都是一种倾倒行为,适用于海洋倾废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某船将疏浚泥暂时存放在取泥区用于日后回填。根据有关规定,在海上中转或储存都应该视为一种倾倒行为,因此适用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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