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山东海洋经济研究基地  郝艳萍

来源:郝艳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24 

近年来渤海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渤海生态环境状况已有所好转,但由于环渤海地区工业化城市化的持续发展,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在增加;渤海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扭转,局部生态环境破坏继续加剧,潜在生态灾难威胁加大;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降低,传统渔业资源已严重衰退的问题仍然存在。海洋环境生态问题仍然是阻碍环渤海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由于渤海是一个跨行政区域的、具有独特社会经济和自然地理特征的区域性海洋单元,作为相对封闭的内海,渤海由于水体循环能力差,治污欠账较多,环境相当脆弱,保护和改善渤海环境任重而道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强化渤海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渤海整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环渤海各省市、相关内陆省市以及全社会各行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共同努力,并采取有效的行动。首先,要在环渤海地区各级领导中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强调和贯彻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相协调的指导思想,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建设,建立起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在制定海域开发利用规划,调整海洋产业和生产力布局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决策失误,从源头上控制住渤海环境问题的产生。其次,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激发民众积极投入到保护和修复渤海自然生态的活动中去。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渤海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使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能从渤海的可持续利用中受益。

二、建立简洁、高效的渤海管理机制

为加强跨省间、跨部门间的合作,建立简洁高效的渤海管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建议由中央、地方政府组成跨行政区的渤海综合管理协调机构,例如,成立渤海管理委员会,赋予其明确的职责,包括权利和义务。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共同开展渤海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监察执法工作。建立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环渤海环境和资源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建立渤海环境综合管理最佳模式;制定渤海环境综合管理行动计划;建立渤海环境综合监视监测系统;加强能力建设。使渤海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省市之间、县与县之间,实现渤海资源共享,进行公平与可持续性开发管理。

三、将渤海立法纳入议事日程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海洋环境法律体系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鉴于渤海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性和渤海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亟需建立一部针对渤海问题的区域法律制度,为解决渤海目前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进一步加强渤海立法,不断完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使各种法规、标准配套,严密、具体,切实可行,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如如何严格禁止乱填海、乱排污、乱倾废等行为,如何完善海洋、海岸工程可行性论证和海洋环境评价申报登记制度。如何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监督管理,建立海洋环境污染预见预警制度。加强对沿岸城镇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等陆源污染物的治理与管理、建立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等问题,都应该通过立法,使之有利于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从定性到具体的量化指标的转化。另一方面鉴于渤海是一个特殊的海域,部门管理和执法的色彩很浓,部门权力相互交叉,一些问题很难在现实中解决和落实。因此,通过制定和颁布专门的渤海法,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色彩。设定国家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的地位,突出地方政府的权力,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明确规定发展较快、开发利用渤海资源和环境较多的地区,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要对恢复治理海域环境多承担一些义务和责任。

四、防止和控制陆源污染物排入渤海

首先是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随着沿海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加大,应采取一切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业污染防治措施。一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企业,淘汰设备落后、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二是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采用高新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改变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增加工业废物资源再利用率。三是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进行专业处理和就地处理。四是加强沿海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新建项目,执行“环保第一审批制”,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五是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渤海是我国的重点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尽快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指标。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使陆源污染物排海管理制度化、目标化、定量化,为实现渤海环境保护的理性管理奠定基础。

其次要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渤海环境。首先要调整不合理的城镇规划,加强城镇绿化和城镇沿岸海防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加快沿海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增加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逐步提高沿海城市环境污染的防治能力。同时,加强沿海城市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结合国家“城考”“创模”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将沿海城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纳入考核指标,强化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的措施。

再是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沿海省、市应结合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严格控制环境敏感海域的陆地汇水区畜禽养殖密度、规模,有效处理养殖场污染物,严格执行废物排放标准并限期达标。

五、防止、减轻各海洋产业对渤海的污染

首先是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规范和强化港口和船舶污染管理,在渤海海域,启动船舶油类物质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实施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制度,加强渔港、渔船的污染防治。建立大型港口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系统,实现交通运输和渔业船只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处理,达标排放。健全船舶油类污染物接收处理规程和申报制度,加强船舶运输危险品审批和现场监督,开展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积极推进海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应急反应体系的建设,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防止、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其次是要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海水养殖多位于水体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今后,应建立海上养殖区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编制海域养殖区域规划,合理控制海域养殖密度和面积,建立各种清洁养殖模式,控制养殖业药物投放,通过实施各种养殖水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和示范,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水产养殖环境,减轻或控制海域养殖业引起的海域环境污染。

另外要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产生石油类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渤海有“海上大庆”之称,是一个油气资源十分丰富的沉积盆地。为防止石油开采对渤海环境造成污染,一方面在钻井、采油、作业平台应配备油污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之全部达标排放。另一方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应制定溢油应急方案。加强对溢油应急计划的审批和海上溢油事故的现场监督管理。要求企业在投产前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确保企业在溢油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及时、迅速、正确处置各类海面油污染,将污染损害降到最低。

还要防止和控制海上倾废污染。严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放射性废物和有害物质。加强对倾倒区的监督管理和监测,严格执行倾废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备案制度,及时了解倾倒区的环境状况及对周围海域环境、资源的影响,防止海上倾废对生态环境、海洋资源等造成损害。

六、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巡查和执法力度,防止船舶和海上油气采输、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污染。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使各沿海省市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和海洋环境监测网成为环渤海环境监测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陆域环境监测网共同组成从流域到海洋的有效的环境监测体系。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河口、港口、重点海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赤潮的监测能力,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加强对海上石油平台和海上倾倒区的管理,开展对主要海水浴场的环境监测并发布海水浴场环境预报。

20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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