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海洋怎么走?

——政协委员热议“十一五”中的海洋中国

来源:张向冰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25 


进入’十一五’期间,我国越来越重视海洋开发,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阶段,建立一个和谐的“海洋中国”,已成为现实的课题。“和谐海洋”如何建?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们在本次会议上,纷纷各抒己见,热点不断。

“和谐的中国,需要陆海发展和谐,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反思沿袭陆地发展的沿海’特大桥热’、追求海岛陆地化(即半岛化)的’跨海大桥热’,切实以海洋特性规划海洋开发,实现海陆经济互动互补,才能推进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杨国桢教授一语中的。他说,陆海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我国社会经济的重心和黄金地带在东部沿海地区。东部经济发展的优势在海洋,制约经济发展的软肋也在海洋。今天,中国已成长为船舶制造大国、海洋渔业大国、海洋运输大国和海洋贸易大国,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然而,人口向沿海移动,聚集成渤海湾、“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有的地方未能处理好陆地发展与海洋发展的关系,以牺牲海洋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密集兴建港口和开发区,围海造地,极力向海洋扩展城市规模。事实告诉我们,只有陆海统筹协调发展,才能构建出和谐的海洋开发氛围。

张登义、王曙光委员则指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沿海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应不断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当前,应尽快补充、完善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的法规体系;加强海洋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预报服务系统的能力建设,提高预报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海洋灾害的调查、区划、风险评估工作等。

据全国政协委员们介绍:目前,渤海和京津冀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模式不当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更深层的原因则是由于体制与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监控能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管理等造成的。为此,他们建议: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的发展,其重点应是以环境容量为前提,建立环渤海区域政策法律协调机制,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区域经济,应建立环渤海地区各省市规划的统一协调机制;建立环渤海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京津冀地区的发展施行环境优先战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的项目投资,优先发展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制定《环渤海区域发展法》,将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环渤海区域发展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约不利于环渤海区域发展的权力滥用,使环渤海地区的发展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摘自《中国海洋报》14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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