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写21世纪海洋管理的新篇章

——纪念《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周年 孙志辉

来源:孙志辉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44 

弹指一挥间,2007年1月1日,我们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周年。5年前的这一天,《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海域有偿使用三项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多头分散管理逐步走向了集中统一管理。这是我国政府强化海洋综合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值得我们海洋管理工作者永远纪念的日子。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开发利用方式逐渐增多,海域作为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载体,稀缺程度不断提高。但由于长期以来多头管理、家底不清、权属不明、缺少规划,行业用海矛盾和纠纷日益加剧,乱占海域、争抢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于2001年10月27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彻底扭转了海域使用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局面,有效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谱写了21世纪海洋管理的新篇章。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五年,是普法宣传不断深入、依法用海意识日益提高的五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海洋报等新闻媒体播发新闻、发表文章二百多篇,全面宣传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海洋部门也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巡回宣传、张贴标语、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和学习《海域使用管理法》,提高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领导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改变了广大用海者特别是渔民的传统用海观念,海域国有、依法用海、有偿使用的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五年,是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的五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洋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也陆续制定发布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18个规范性文件;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起草了《海域使用金管理条例》。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逐步规范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与此同时,沿海各省也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积极开展了地方立法,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了与《海域使用管理法》相抵触的各类规章制度。目前,河北、山东、江苏、福建、海南五省人大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辽宁、上海、浙江三省政府出台了规章。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五年,是海洋功能区划体系基本建立、行业用海布局不断优化的五年。海洋功能区划的作用在于通过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实现科学合理用海,是审批项目用海的重要依据。2002年8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后,沿海地方相继开展了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目前,辽宁、山东、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西、海南等8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已获国务院批准,其他省(市)的海洋功能区划也正在按规定程序报批。沿海2/3以上市、县的海洋功能区划也已经编制完成,部分已批准实施。五年来,各级海洋部门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各行业用海之间矛盾突出的问题,促进了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五年,是海域权属管理稳步推进、用海者权益保障不断强化的五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包括上海洋山港、杭州湾跨海大桥、曹妃甸首钢搬迁建设用海项目等在内的30多个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有力保障了国家能源、交通、工业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的用海需求。沿海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海域使用现状调查和清理整顿,全面清理不合理用海和无证用海,加快了海域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不少地方还依法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尝试进行海域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充分发挥了海域使用权在盘活资产、保障信贷等方面的作用,有力促进了海域资源的集约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海域使用权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物权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和发展。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明确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第一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目前,各类用海基本都纳入了依法管理。全国累计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9395本,确权海域面积113万公顷。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五年,是海域有偿使用管理不断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稳步增长的五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开展了多次海域有偿使用立法和管理调研,并组织了海域等级划分和海域使用金标准制定工作。沿海省级政府相继制定或修订了海域使用金办法和标准,并探索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海域价值评估。沿海各级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了海域使用金征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保证了海域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全国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逐年增加。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近40亿元。其中,2006年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高达15亿元。与此同时,沿海各地积极落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为确保渔民增收、渔业增效,促进沿海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五年,是海域执法检查全面展开、海洋开发利用秩序明显改善的五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各地通过开展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性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用海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了非法围填海行为及其他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或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自2003年以来,中国海监总队每年组织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海、陆、空三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共查处重大违法用海案件191起,实施行政处罚1.3亿元。通过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了各类违法用海行为,切实维护了用海者合法权益,大大改善了海洋开发利用秩序。2005年7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组成检查组,赴山东、浙江和广东检查海域法实施情况,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成效给予高度肯定,并针对加强养殖用海管理、理顺围海造地、河口区域海域管理体制等提出5条建议,推动了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五年,是海域管理能力建设不断加强、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五年。《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沿海省(区、市)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了厅局级海洋行政管理和海洋执法机构,地、县两级也成立了独立健全的相应机构,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相继建立了内设的海域管理机构(处、科、股),海域管理队伍迅速发展壮大。部分沿海地区大胆创新,在海岸线较长、养殖面积较大的沿海县,建立乡镇海洋管理站,实施村级海域协管员制度,延伸了管理链条,基层海域使用管理体制不断健全。为提高海域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能力,国家海洋局先后举办了省、市两级海域使用管理培训班及各海区县级海域使用管理培训班,2000多人次接受了培训。各省(区、市)也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国家海洋局还启动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对我国内水和领海进行全覆盖、高精度实时监视监测,实现海域管理的办公数字化,全面提升海域管理规范化和决策科学化水平。沿海各地海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海域测量、调查和执法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为推进各级海域管理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另外,国家海洋局还建立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和测量技术队伍,通过定期培训和实地检查,加强技术资质管理,提高了技术队伍的业务水平。目前,共有77家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和195家海域测量资质单位,地方各级海域管理技术和研究机构数百个,持有海域使用论证和海域测量岗位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有2050名。

回顾5年来走过的风雨历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推进《海域使用管理法》贯彻实施的无穷动力;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是推进《海域使用管理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海洋管理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是推进《海域使用管理法》贯彻实施的有力保证。《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维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周年之际,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对于我们在“十一五”期间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开拓创新,再创辉煌,全面加强海洋管理,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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