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海域使用权是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创新

——访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

来源:阳 妍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4:55 

中国海洋报记者 阳 妍

目前,《物权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之中。除了土地之外,有关海域、矿产、水等自然资源的物权问题如何规定,是《物权法》立法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近日,记者就海域物权的有关问题专访了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原所长、中国民法学会名誉会长王家福研究员。王老曾参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撰写了我国第一篇关于海域物权的理论文章,并在2001年10月《海域使用管理法》刚刚颁布实施时,就颇有远见地提出了应争取将海域物权写入《物权法》的建议。目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规定海域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已对海域使用权作了原则规定。

记者: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物权制度。当时您就敏锐地洞悉了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并提出了将海域物权写入《物权法》的建议,为什么?

王家福:《海域使用管理法》在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这是21世纪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时代创新。过去,我们往往只把海域看作自然资源,而没有将其当作一种不动产。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人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海洋。在这样的背景下,把物权制度扩展到海域,把海域作为不动产,创立海域物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世界范围内,这也是物权制度的一个新发展。这一制度建立了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的激励机制,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蓝色国土”的价值,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提供法治保障。

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的时候,《物权法》正在起草中。当时《物权法(草案)》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范围比较宽,但是还没有包括海域使用权。而事实上,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就已经遵循了其不动产物权的特性,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海域使用权取得、行使、保护、变更、终止规则。因此,把海域使用权写入《物权法》,将使《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法律基础更加雄厚,并有利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与《物权法》的衔接。

记者:为什么要把海域使用权写入《物权法》?您建议应当如何规定?

王家福:在物理特征上,海域是一个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立体空间。但从法律性质上讲,海域物权制度与土地物权制度大体相同,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也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被使用海域可以收回,也就是说,该海域使用权到期后,海域并没有被拿走或消耗掉,它依然存在。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以使用、收益,甚至是部分处分——转让。但使用权期满后,要么你续期,要么你归还国家。对国家来说,这个海域是可以收回的,是可永续利用的。为使海域使用权在今后的行使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将海域物权制度写入《物权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目前,《物权法(草案)》已经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作了原则规定,这无疑将使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富有时代特征。《物权法》究竟应该如何规定海域使用权?我仍然坚持我的观点,那就是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门设立一章,将海域使用权作具体规定,其条文可以安排在地役权一章之后。

记者:渔业养殖生产也涉及水域资源的利用问题,为什么说渔业养殖权不是物权,应当通过什么样的物权制度安排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王家福: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保护就是要建立海域使用权和陆地水域使用权,这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使养殖生产者在特定水域长期、稳定地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因此,渔业养殖也可以说就是特定海域使用权、特定国有水面使用权、特定集体所有水面使用权行使的一种方式。渔业养殖权不是物权,是一项行政特许权,是对从事渔业资格的认可。

对于渔业养殖权问题,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在立法上处理过了。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出台之前,2000年修订《渔业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把其中的“养殖使用证”改成“养殖证”。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或者利用陆地水域进行养殖,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必须保护水域环境,养殖生产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所以应该由渔业主管部门对养殖生产者核发资质证书——养殖证。目前,海域使用权制度已经解决了渔业养殖海域的物权保护问题,并在《物权法》中得到了确认。因此,为解决陆地国有水域(如湖泊、河流)的养殖以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用益物权问题,可以考虑在《物权法》中创设“陆地水域使用权”。

记者:作为资深的民法专家,最后请您谈一谈《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王家福:《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各类物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与法制建设发生的最深刻变革之一就是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物权法律制度。正是因为有了这一制度,才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富的积极性,极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自200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多次审议,这一工作是对我国现有物权法律制度进行科学总结和总体提升。经过立法机关、学界同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目前《物权法(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应当尽早颁布施行,从而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0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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