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5月13日不是什么“大限”

来源:海峡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2:37:22 

最近,关于“向联合国申请外大陆架即将面临最后期限”的说法引起较多议论。这种说法是否准确?申请外大陆架对各国意味着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从事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研究的首席科学家、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李家彪研究员、“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中国籍委员、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吕文正研究员和清华大学国际法教授李兆杰。

大陆架和领海有何区别?李家彪:大陆架是陆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通俗点说,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沿海国的领海只有12海里宽,专属经济区最宽只有200海里。但大陆架有些却可以扩展到200海里之外。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享有主权,权利主要是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以及对海洋科研和环保等的管辖权。

什么是外大陆架?李家彪:《公约》规定,所有的沿海国都可以主张200海里宽的大陆架。对于一些拥有宽广大陆架的国家,还可以扩到200海里之外,但最远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这就是所谓的“外大陆架”。

李兆杰:一个国家有没有外大陆架,有多大,自己不能随意定。《公约》规定,这得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技术标准来确定。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个什么机构?吕文正:“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根据《公约》建立的,有21名委员,由《公约》全体缔约国从各国推荐的专家中选出来。委员会是独立的国际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关。

李兆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委员是科学家,不是法官,没有授权裁决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委员会实际上审议的只是那些没有争议的划界案,凡有争议的划界案,委员会就不予审议了。委员会规定,一国提交划界案后,其他国家至少在3个月之内可以提出反对意见。

513日是“大限”吗?吕文正: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997年成立,1999513日制订出供各国提交划界案参照的“科技指南”。

1999年《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决定,对于在1999年以前批准《公约》的国家,应在“指南”通过后的10年内提交划界案,这样就有了2009513日这个期限。缔约国只要在这天前先提交一份有关外大陆架界限的“初步信息”,就被看作是满足了期限规定。这个初步信息不用委员会审理,相当于先挂了一个号,以后具备条件了,再正式提交划界案。提交“初步信息”与正式划界案在宣示权利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可见513日并不是什么决定一切的“大限”。

中国做好准备了吗?李家彪:从科学意义上说,我国可以主张外大陆架,但更重要的是与邻国解决划界争议。上世纪90年代,我国陆续开展了一些调查,积累了大量基础资料。

2002年,国家启动了专门勘测和研究,基本掌握了我国大陆架和周边海域的海底资料。我们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做了周密的准备。从我参与这些工作的感受来看,我国政府在争取外大陆架权益问题上已经做了应有准备,也会拿出合理合法、切实有效的措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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