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的有关具体问题。
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都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越权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通知明确了不同海域审批权限和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缴库及分成比例,细化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缴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