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外大陆架之争

来源:贾宇   发布时间:2015-05-21 02:37:44 

●沿海国最多只能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其大陆架的外界则可能达到350海里,甚至更远。

●根据国际上的权威统计,可能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国家约有70个,包括中国。

●迄今为止,已有约40个国家公开主张和宣示自己的外大陆架权利。

●如果中国不在513前提交划界案或初步信息,可能会被误以为我国没有200海里外大陆架,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场扩展大陆架的“风暴潮”中,很多国家都在充分利用《公约》,使自己的海洋利益最大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凡是在1999513之前批准 《海洋法公约》并生效的国家,如果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必须在2009513前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和有关的法律程序工作。随着这个日子的临近,关于 “今年513日是各国就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向联合国提交申请的最后期限”的说法也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什么是外大陆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期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是怎么回事?中国关于外大陆架有哪些权利?本报特约请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海洋法专家贾宇撰文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把世界海洋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一系列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赋予沿海国和内陆国在不同海洋区域里不同的权利。《公约》自1994年生效以来,各沿海国以开发海底资源为目标、以争夺大陆架空间为重心的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硝烟再起。2001年,俄罗斯率先提交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2009年以来,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和初步信息的国家迅速增加。迄今为止,已有约40个国家公开主张和宣示自己的外大陆架权利。那么,大陆架和外大陆架、划界案和初步信息,以及513的最后期限都是怎么回事呢?

何为外大陆架?

大陆架原本是海洋地理和地质学上的概念。《公约》在科学和法律的基础上确定了大陆架的概念。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大陆架自然延伸不到200海里的国家,也可将其法律上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在超过200海里的情况下,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可以延伸到350海里,甚至更远。超过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通俗地称为外大陆架。外大陆架并不是一种新的大陆架,它是沿海国大陆架超过200海里的部分。

大陆架(包括外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大陆架没有如同对陆地那样的领土主权。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等有管辖权,对大陆架上的钻探有专属权利。这些权利构成沿海国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沿海国维护和争夺的对象。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

尽管在空间范围上有重叠,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当沿海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时,该国可将其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在此情况下,大陆架的外界与专属经济区的外界是重合的。而当沿海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时,两者的外界则是明显不同的——沿海国最多只能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其大陆架的外界则可能达到350海里,甚至更远。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对大陆架的权利基本相同。但《公约》特别规定,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之间,需要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他们既可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单一边界,也可分别划界。

哪里是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公约》对沿海国如何确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设定了一系列科学和法律的标准。如果沿海国自然延伸的大陆架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则需要依据《公约》第76条第4款~第6款规定的两条公式线和两条限制线来确定其外大陆架的外界。

两条公式线。《公约》第76条第4款为沿海国划定外大陆架外界提供了可任意选择使用的两条公式线。(1)“1%沉积岩厚度线”。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限,每一定点上沉积岩的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坡脚+60海里线”。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一般地,把大陆坡坡度变动最大的点确定为大陆坡脚。

两条限制线。按照上述公式线所划定的大陆架外界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等深线外100海里。

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自主决定同时或交替采取哪种公式线或限制线,以最大限度地划定其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5月13日:变通的“最后期限”

根据《公约》,如果沿海国认为其自然延伸的大陆架有超过200海里的部分,就应将其外大陆架信息资料的划界案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尽管 《公约》要求沿海国应在 《公约》对该国生效后10年内提出这种划界案,但 《公约》第76条第4款~第6款关于确定大陆架外界的技术规则非常复杂,实施难度大,很多发展中国家难以在10年内完成信息资料的准备和划界案的提交工作。因此,20015月召开的 《公约》第11次缔约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0年期限的起始时间定为1999513。这一天,委员会发表了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使沿海国在确定其外大陆架外界时有章可循。这个决议意味着1999513之前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最迟应在2009513之前完成外大陆架划界案的有关法律和程序工作。这就是513这个“最后期限”的由来。

尽管如此,很多发展中沿海国仍无力在截止日期之前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随着最后期限的日益临近,20086 《公约》缔约国大会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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