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海洋捕捞渔船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来源:王顺海 罗士斌   发布时间:2015-05-21 02:40:00 

桃渚镇地处临海市的东部沿海,是临海市的一个海洋渔业捕捞生产重镇和大镇,海洋渔业捕捞产业已逐步成为当地农业的一个主导产业,不但有效地增加了渔民的收入,加快渔业和渔村的经济发展,而且也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和租赁捕捞渔船的基本情况。

根据2008年度年审统计的数据表明,全镇现有海洋捕捞渔船总数为405艘,其中钢质渔船223艘,木质渔船182艘,分属5家基层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全镇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总数为4447人,渔业总产量为32170吨,产值24449万元。

根据2008年底的调查摸底后情况表明,全镇现有租赁外地(临海市外)海洋捕捞渔船约为90艘左右,其中在本辖区内登记在册的为46艘,大多数是在浙中渔场从事定刺网生产作业的渔船,未登记在册的渔船一般都是从事流刺网生产作业的渔船。这些被租赁的海洋捕捞渔船分别是来自象山、舟山及温岭、椒江、路桥、三门等地。辖区内现有租用海洋捕捞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生产的渔民约为1000余人。据了解,桃渚镇租赁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约占全省租赁海洋捕捞渔船总量的70%左右,是浙江省租赁海洋捕捞渔船作业生产日常安全监管存在比较突出的一 个问题,其有效监管情况令人担优,安全隐患凸现。

二、租赁海洋捕捞渔船有效监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承租人辖区渔政部门监管存在盲点。由于租赁海洋捕捞渔船的生产作业既具有流动性、季节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回港后又停泊在市外的各个港口(主要是椒江、健跳、洞港等港口),根据港口区域管理之相关规定,这些渔船停泊的港口必须是属地管理,不在承租人辖区渔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内,需台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才行;同时,承租人辖区渔政部门去渔船停泊港对其监管,又必须与港口所辖地渔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这样由于渔船停泊港点多、面广、线长,导致承租人辖区渔政部门在时间、精力、人力、经费等都难以克服和解决,致使对租赁海洋捕捞渔船的有效监管存在着诸多的盲点。

2.承租人辖区渔政部门监管乏力。租赁海洋捕捞渔船在停泊港停泊后,即使是承租人辖区渔政部门已具备了相关条件后前去管理,但也是毫无管理意义,因为渔船在港口停泊后,通常是每条船只留一名看船者(帮工),船长(船老大)及相关工作人员早已离船返家或外出,看船者最多只能是出具该船的相关证件而已,其他的是一问三不知,承租人辖区渔政部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将其强行纳入管理范围;即便在停泊港核查时偶尔地遇见船长(船老大),要求他们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他们也以该船籍地不在你管辖区内为借口而不予理睬或搪塞等,致使租赁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监管工作鞭长莫及,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管。

3.承租人辖区边防部门难以对其实行有效监管。根据边防部门的相关规定,租赁渔船船员上船是应在租赁渔船船籍港边防部门办理船民证、船籍户口薄、暂住证等相关证件后,才可出海从事捕捞生产作业,这是一种手续齐备的合法生产经营行为。所以承租人船员的所在地边防部门就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

4.租赁渔船安全隐患突出,船员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地保障。由于租赁渔船作业存在着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等特点,加之其又不在被租赁港停泊,所以船籍地的渔政、边防等部门也无法对其实行长期有效的监管,致使对租赁渔船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处于鞭长莫及的真空状态。

此外,由于现行的船籍地属地保险管理办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渔船船籍主将渔船租赁后,为降低保险费支出,变相地将船员保险名额减少,致使船员的投保额度降低,一旦遇险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不但导致船员的生命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且还加重了承租人的经济负担,这样既对事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渔区的建设。

三、对租赁海洋捕捞渔船实行有效监管的思考。

1.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渔船租赁双方所在地政府、渔政、边防等共同联手,通过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和掌握船籍主及租赁人的数量和相关情况,切实增强租赁双方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意识。同时租赁双方当事人均须在租赁双方当地的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租赁方面的备案手续,信息互通,及时了解租赁双方的相关情况。

2.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定。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根据租赁渔船管理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管理规章和办法,以进一步方便基层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承租人租用渔船后,须及时向承租人当地的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落实承租人当地相关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后,由承租人当地渔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出具证明交船籍地渔政管理部门后,才可在船籍地边防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3.实行租赁双方边防联网办证制度。上级边防部门要根据租赁渔船管理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出台租赁双方边防联网办证制度,使租赁双方的边防部门都能全面详细地了解相关情况和信息。同时,承租人在渔船停泊港后和离港前应迅速及时地到承租人所在地的边防部门办理告知登记手续,以使边防部门能随时了解租赁渔船的相关情况。

4.严格保险手续。由于海洋捕捞作业是一个高危工作,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尤显十分重要,渔船出租方在申请船员保险时,保险公司应以人为本,要求出租方须与承租方当地渔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并由承租人当地渔政管理部门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共同提供相关人员数量、名单及其他信息后,才可给予办理保险手续。

5.进一步加强海上、港口巡查监管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增加投入,加大对海上、港口巡查监管的频次,减少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承租人无故不接受当地渔政部门监管或故意推诿者要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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