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开发何去何从?

来源:王秋蓉   发布时间:2015-05-21 02:42:52 

2008年岁末,国家海洋局出台了旨在拉动内需的“海十条”政策,其中第五条是: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这一政策出台以后,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之前被地方政府冻结的无居民海岛迎来开发热潮的又一次机会,但随之而来的无居民海岛保护问题更是不可回避的。无居民海岛开发何去何从?是重开发还是重保护?这些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强调:对适宜开发的无居民海岛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合理开发利用的方式。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20037月,由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发布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首次明确提出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允许个人或机构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租用期最长为50年。该规定掀起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热潮。少则10万元,多则上亿元的资金迅速向各沿海省份的无居民海岛集结。公开报道显示,仅2005年舟山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吸引的社会资金累计就达30亿元。

无居民海岛开发热带来了诸多问题,特别是不合理开发导致无居民海岛遭受严重破坏。2003年出台的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范畴,缺乏可操作性。而地方政府在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外开放了无居民海岛开发,一度引发了无序、无度、无偿开发的混乱局面。有些投资商为了牟取暴利,开山炸岛,造成无居民海岛数量减少;有的滥砍乱伐海岛森林,乱采岛礁,造成海岛环境恶化;有的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衰退;地方为了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随意将一些岛屿租赁出去,使一些珍稀物种和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特有资源遭到破坏;一些盲目上马的工程,由于资金紧张而搁置,无居民海岛上出现烂尾工程等等。为此,国家海洋局一直积极呼吁和推动海岛保护法出台,希望借助法律手段从根本上保护无居民海岛。

那么,无居民海岛开发到底何去何从?如何平衡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今年两会代表和委员在接受采访时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说:“我的看法比较保守,我不主张马上开发无居民海岛,必须立法加以保护。现在无居民海岛开发比较乱,没有法律保护,很多地方的无居民海岛在不断减少,这是我国蓝色国土资源的流失,必须尽快立法保护起来,为我们下一代留下一点空间和资源。”

“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适宜开发的无居民海岛,要进行合理开发,对不适宜开发的无居民海岛,绝对应该保护。”全国政协委员髙抒说。

全国政协委员陆健健的态度比较积极,他认为,首先应该对全国无居民海岛进行调研,摸清无居民海岛的实际情况并制定出功能区划,不能盲目开发。“在没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条例或者规定出台的前提下,不能把无居民海岛开发全部放开。我认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应该以国有资产投入开发为主,才能有效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民间资金只能是参与,不能成为开发主体。”他说。

对于如何处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的问题,陆健健委员认为,开发一定要以保护为前提。实行无居民海岛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片面地保护,也不是绝对地开发。不要把开发与保护对立起来,而是科学地保护、合理地开发,这才是实现无居民海岛开发与保护双赢的有效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倪岳峰也表示,无居民海岛的开发要以保护为前提,首先要做好规划,其次要加强管理。

只有处理好无居民岛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沿海各地方政府也都意识到,根据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才是开放无居民海岛开发的前提和保障。目前,海岛数量占全国40%的浙江省,已着手制定出台相关的无居民海岛保护措施和条例,广东省正在筹划出台无居民海岛规划利用方案,山东省也在酝酿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从当前情况看,如果国家海岛保护法以及各省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早日出台,无居民海岛开发与保护问题或许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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