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通知

来源:山东海洋   发布时间:2022-09-14 16:15:14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

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2〕120号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坚决扛起“经济大省要勇挑大梁”重大责任,加大用地用海等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积极推进有效投资项目落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过渡期建设项目用地用海规划管理。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继续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同步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每年可按照2019年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


超出规划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用海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城镇批次用地必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乡村地区用地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且纳入省级“一张图”的村庄规划,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5%;单独选址项目应列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


二、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批准前,建设项目选址涉及现行生态保护红线且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建设项目选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政府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不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调整方案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三、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国家对重点保障项目直接配置计划指标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纳入重点保障范围,最大限度争取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对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国家统一配置用地指标,实行实报实销。未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的用地,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使用通过“增存挂钩”核补的指标分级分类保障,保障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继续实施省级统筹指标奖补,对耕地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按规则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计划指标奖补。鼓励各市在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基础上增加盘活利用,超额完成年度处置任务核补的计划指标,全部由地方配置使用,并可按自然资源部要求结转使用。拓展新增计划指标使用范围,商业、办公等经营性房地产及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条件的项目,均可使用新增计划指标保障用地。


四、多渠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的方式,兑现承诺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所在市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该承诺制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使用省级调剂指标。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统筹推进跨县、跨市域易地有偿调剂,有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鼓励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种植果树、林木等地块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土地“二调”、国土“三调”及项目立项前均不是耕地的,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对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再将可调整地类纳入立项前地类审查的限制性条件。


五、简化用地预审办理流程。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报告及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生态系统影响报告及同意占用意见)。严格落实“多审合一”“多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选址论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需省级组织论证的,实行“多评合一”。


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用好分期分段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线性工程调整用地和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等政策。按照统筹兼顾、有保有压、计划使用、分级管控的使用原则,省级林地定额优先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涉及省级办理林地许可事项的,将农用地转用与占用林地许可审查合并办理,农用地转用与林地许可形成一套报批材料,一次申报,同步审核。受省政府授权设区市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林地审批事项,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减少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


七、优化土地供应和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推进“标准地”供应,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明确自然保护地占用审批政策。建设用地报批阶段,按照“多评合一”原则,对项目占用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按程序对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出具同意意见,作为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据。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海洋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的,应组织修订总体规划或编制区域详细规划后,按程序报批。


九、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手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等情况。查询后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结果可直接作为用地申报依据;查询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后,批复文件作为用地申报依据。


十、提升用海用岛审批效率。为加快审批,未批已填区域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编制完成后,可同步先行发送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省海洋局、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正式行文上报,由“串联审查”改为“并联审查”,压缩各级审查时间。报省政府审批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在报送小区域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时,可同时提交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对于存在权属重叠尚未处理到位、违法违规用海用岛查处和问责尚未到位、利益相关者协调尚未完成等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可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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