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 总则 (一)编制依据与目的 为切实履行赤潮灾害监测预警职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部《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组织管理原则。 二、赤潮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设立赤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省海洋局局长 副组长:省海洋局分管局领导 成 员:省海洋局海洋预警监测处主要负责同志,沿海7地市海洋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省海洋预报减灾中心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海洋局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预警监测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第一责任,协调跨市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监督指导各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执行,负责各级赤潮信息的接收和处理工作;向省政府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赤潮相关情况,向其他部门通报赤潮相关情况,向社会发布赤潮信息。 (二)职责 1.山东省海洋局。负责全省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向省政府报送重大灾情信息,动态完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赤潮应急预案。 2.沿海各市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第一责任,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开展赤潮应急工作,发布责任海域赤潮灾害信息。 3.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根据赤潮应急工作需要,确定辖区范围内灾害监测、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等相关领域的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质量与技术支撑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作为全省赤潮应急技术总支撑机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审核赤潮监测信息质量,研究赤潮相关技术问题;编制《赤潮快报》《赤潮月报》。省海洋预报台发布赤潮预警预报信息,提供赤潮分析预测技术,开展赤潮趋势分析预测等相关技术研究。省海洋预报减灾中心参与赤潮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按照赤潮灾害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应急响应级别。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或有害赤潮面积3000平方千米以上,或其他赤潮面积5000平方千米以上。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8000平方千米以上,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小于2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5亿元以上。 (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5000~8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2~5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三)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200~5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超过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5~10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200平方千米。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超过5人以上、10人以下。 另外,达到赤潮基准密度,但尚未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不启动本预案,由所在海域的市、县(区)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本辖区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赤潮应急跟踪监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程序 各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建立赤潮信息受理平台,设立热线电话、微信等报灾渠道,向社会广泛发布。各级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机构、志愿者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可通过任一渠道报告。近岸海域赤潮信息由辖区内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现场确认,近岸海域外赤潮信息由省海洋局协调自然资源部海区局组织遥感研判或现场确认。 赤潮信息一经确认,根据赤潮发生位置和规模的不同,由省海洋局依据标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启动或调整为I级应急响应的命令由省海洋局局长签发;启动或调整为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由省海洋局分管局长签发。关于有毒有害赤潮的处置,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局根据《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建立山东省有毒海藻污染水产品预警联动机制的函》(鲁海函〔2020〕106号)的相关要求报省级相关部门;各市海洋主管部门在接到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响应处置措施。 (一)I级应急响应程序 1.省海洋局在获知确认信息后及时启动或调整为I级应急响应,发送给技术支撑机构和受赤潮灾害影响的所辖海域海洋主管部门,并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同时报自然资源部北海局。 2.省海洋局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预警工作,根据赤潮应急需要组织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以《赤潮快报》形式及时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并抄送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和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信息报送频次为每日1次。 3.灾害结束后,省海洋局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同时报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并纳入当月《赤潮月报》内容。 (二)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1.省海洋局应在获知确认信息后及时启动或调整为Ⅱ级应急响应,发送给技术支撑机构和受赤潮灾害影响的所辖海域海洋主管部门,并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同时报自然资源部北海局。 2.省海洋局及时组织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工作,根据赤潮应急需要组织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以《赤潮快报》形式及时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并抄送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和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信息报送频次不低于每周2次。 3.灾害结束后,省海洋局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同时报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并纳入当月《赤潮月报》内容。 (三)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1.省海洋局应在获知确认信息后及时启动或调整为Ⅲ级应急响应,发送给技术支撑机构和受赤潮灾害影响的所辖海域海洋主管部门,并报自然资源部北海局。 2.省海洋局及时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工作,根据赤潮应急需要组织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赤潮灾害,应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以《赤潮快报》形式及时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并抄送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和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信息报送频次不低于每周1次。 3.灾害结束后,省海洋局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当月《赤潮月报》内容。 (四)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1.省海洋局应在获知确认信息后及时启动或调整为Ⅳ级应急响应,发送给技术支撑机构和受赤潮灾害影响的所辖海域海洋主管部门。 2.省海洋局及时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及预警工作,根据赤潮应急需要组织专家赴赤潮灾害现场,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赤潮灾害,应将赤潮监测预警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保存。 3.灾害结束后,省海洋局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当月《赤潮月报》内容。 (五)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 当赤潮灾害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以下时,省海洋局可适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程序,并继续组织开展监测至赤潮消亡,有毒赤潮应跟踪监测至相关生物或环境中毒素含量达安全水平以下。应急响应终止的通知由省海洋局分管局长签发,发送给技术支撑机构和受赤潮灾害影响的所辖海域海洋主管部门。 五、灾害监测预警会商 赤潮灾害监测预警会商由省海洋局委派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监测数据情况组织发起,可采用电话、视频、微信群或邮箱等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讨论。其中,遥感监测会商主要内容是卫星遥感解译赤潮的位置、外缘线、分布面积和覆盖面积等结果,参与单位主要包括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省海洋预报减灾中心,根据需求情况可适当增加相关单位参与。赤潮预测会商主要针对赤潮发展的趋势、影响情况以及发生海域的海洋气象动力环境条件等,参与单位主要包括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省海洋预报减灾中心和市、县(区)海洋监测机构,根据需求情况可适当增加相关单位参与。 六、信息公开 各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责任海域赤潮监测预警信息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七、应急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沿海市、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到位。省海洋局应加强对各市海洋主管部门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工作的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 (二)建立多元投入渠道 各沿海市、县(区)应按照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推动赤潮灾害预警监测纳入各级财政的重点支持领域,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沿海市、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加强赤潮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工作能力建设,培养训练有素的赤潮应急监测、预警等专门人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赤潮灾害应急演习演练,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八、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山东省海洋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实施组织评估与修订。 各沿海市、县(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求,制定本辖区赤潮应急工作预案或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响应流程,并向省海洋局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鲁海渔〔2010〕42号)同时废止。 附录 1 赤潮灾害相关术语 一、赤潮 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密度,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又称有害藻华。 二、赤潮生物 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藻类、原生动物和蓝细菌等。 三、赤潮藻毒素 由有毒赤潮藻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四、有毒赤潮 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 五、有害赤潮 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六、其他赤潮 不产生毒素,尚未有造成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危害记录,但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影响的赤潮。 七、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八、重大活动海域 一旦暴发赤潮灾害,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并影响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国际交往、国家庆典举行等活动的海域,海域范围以具体活动通知为准。 九、经济敏感区域 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经济损失的海域,如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滨海旅游区、滨海工业取排水区等。 附录 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相关要求 一、赤潮监测预警应包含的内容 1.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2.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3.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有毒赤潮暴发海域水产品体内毒素含量,若赤潮发生区内存在养殖区,采集的生物应包含养殖区的主要养殖种类。 4.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域水文气象状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判定赤潮漂移与生长消亡趋势。 5.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业、旅游业和滨海工业取排水构成威胁。 6.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二、灾害调查评估应包含的内容 1.赤潮发生、发展情况。 2.赤潮对人体健康、水产养殖、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3.赤潮监测预警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
该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PQkJ3XysS9SnzJZ9vWHTW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