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官方答复“海域使用权证书过期15年未办理新产权证是否还拥有海域使用权?可否视为其海域使用权已注销?"

来源:海洋知圈   发布时间:2021-07-01 16: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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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经查询某船坞修理厂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终止日期为2005年7月2日,海域使用权证书到期后未重新取得新证书,现场船坞修理厂已拆除,但船坞修理厂经营者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 请问,该船坞修理厂是否还拥有海域使用权?可否视为其海域使用权已注销?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如某船坞修理厂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其海域使用权因到期而自动终止,该船坞修理厂不再拥有海域使用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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