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标准目的
为落实《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关于“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的管控规定,防控水产养殖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影响,为行政审批及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单个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
三、规模化标准
海水养殖
1.陆域
海水池塘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20000立方米(含)以上。
2.开放性海域
深水网箱养殖:500口(含)以上(折算为40米周长数,610立方米/口);
普通网箱养殖:90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滩涂底播增养殖:200公顷(含)以上;
围栏养殖:养殖水面20公顷(含)以上。
3.封闭或半封闭海域
普通网箱养殖:540平方米(含)以上;
吊养:100公顷(含)以上;
滩涂底播增养殖:150公顷(含)以上。
四、相关要求
(一)所有水产养殖建设项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满足现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二)控制区域水产养殖密度。为防控水产养殖自污染,深水网箱养殖占用海域面积应大于0.5公顷/口(折算为40米周长口数);封闭或半封闭海域内所有普通网箱养殖面积总和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的10%;
(三)同一个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在不同的连片区域的养殖场,不累计计算养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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