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来源:区域链   发布时间:2020-12-17 17:24:3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现就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省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市生态环境规划、省级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省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省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抽测,全省重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辖区内非省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省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省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省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排海管理,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县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市县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市县辖区内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市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省界、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市县辖区内海湾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县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7〕3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生态环境领域市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现就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基础性、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海洋生态基础监测,全省海岸线修测和调查统计,全省自然资源通用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省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全省海域海岛调查,海洋典型生态系统、生态灾害预警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区域突发海洋生态灾害应急预警监测,市县组织的区域内海域、无居民海岛调查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委托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省级、跨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省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省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受市县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的市县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国家和省重点以外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级和省级以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省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省级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省级政府委托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省级以上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市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市县其他区域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综合性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防治、风险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近岸海域生态灾害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区域国有林区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市县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隐患排查治理,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对设区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直接管辖和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县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直接管辖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外,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实施方案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自然资源领域市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


  (三)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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