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成:大面积对虾增殖管理技术总结

来源:王诗成   发布时间:2004-01-05 1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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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产局自1984年至1986年在山东半岛南岸海域进行为期3年的对虾放流增殖。对虾增殖海域东起荣成县的成山头,西至日照市的绣针河口,沿岸有3个地市、11个县市区,海岸线长达1 500多千米,渔场面积3 750万亩。如何搞好增殖海域的科学管理,成为对虾增殖事业能否成功的关键。我们在总结国内外自然资源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对虾增殖工作的特点,在大量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增殖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放流和回捕管理,为我国对虾增殖的成功管理闯出了路子,提供了经验。

1.增殖放流海域的管理范围确定

半岛南部海域自然海湾有荣成湾、桑沟湾、靖海湾、五垒岛湾、乳山湾、丁字湾、崂山湾、胶州湾、唐岛湾、利根湾、琅琊台湾和黄家塘湾等12个,面积200多万亩。半岛南岸河流较多,内河注入年径流量在40亿立方米以上,近海底面平坦,基础饵料丰富,多数海湾每年平均有一定数量的亲虾产卵,具备了对虾生长繁殖的自然条件,每年711月,这个海域沿海3040米等深线外侧有一个较强冷水团,形成天然屏障,可使对虾在该海域停留长达100多天,有利于增殖对虾的生长、捕捞和管理。据此,我们将半岛南部沿海北纬35°20′37°25′禁渔区线内作为对虾增殖放流海域,在此范围内的海湾为对虾增殖放流海湾,并将上述海域作为渔政管理区域,立法管理。

2.对虾增殖放流海域的网具管理

增殖虾苗经过中间培育,暂养到6月中旬基本长到3厘米,这个时间放流有利于对虾的生长,但与近海定置渔具的生产期有冲突;省确定的对虾放流时间为每年的615日~75日,而定置网的禁捕时间是710日,另外部分网具对幼虾也有损害。我们根据放流后虾苗可在近岸浅水漂流1015天的特点,规定每年在615日前,对增殖海域内的定置网具提前25天休渔,并取缔了上述水域的手推网、滩网、小拖网、插网、闸沟网和其他损害幼虾的网具,以保证虾苗入海后的正常生长。

3.对虾增殖放流海域的禁捕期

半岛南部沿海禁渔区线内对虾增殖放流没有开展以前,锚流网可以常年从事流动作业,拖网禁止进入禁渔区线内生产,定置网的开捕期为910日。我们根据增殖对虾放苗较早、个体较大这一特点,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既保证对虾的质量,又维护放流单位利益的原则,确定锚流网的开捕期比渤海开捕期提前10天,为825日,禁捕时间为724日至824日。定置网由910日开捕提前到825日。另外,鉴于增殖对虾是一项开发性的科学试验,为了防止对虾因后期个体长大,锚流网无法捕捞可使对虾提前离开增殖区域,我们在请示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确定每年允许200对拖网船参加禁渔区线内回捕对虾,开捕时间为95日至1020日,其余时间为禁捕时间。

4.回捕、收购增殖对虾实行准捕、收购证和标志旗制度

为了有效地对从事增殖对虾生产、收购船只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对虾的丰产丰收,我们对于准许捕捞、收购增殖对虾的船只发放省统一印制的证件和标志旗,实行严格的旗证许可制度。

5.对虾增殖区域的纳水、排污及生产网具的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地保护对虾幼苗和保护禁渔区线内的各种经济鱼类资源,我们根据对虾生长的特点,对在增殖区域即放流湾内的盐场和其他用水单位,在615日至630日期间避开潮头纳水,增加拦虾网设备。并按国家有关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对部分排污单位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幼虾,对于因排放污水、污物而造成增殖对虾损害的,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处罚及赔偿资源损失的规定,对批准从事底拖网捕虾的渔船规定一律使用大目囊加裙虾拖网,并明确规定拖网的囊网目和锚流网的网目不得小于54毫米,以保护禁渔区线内的鱼类资源。

6.增殖区域的渔政管理

为了科学地进行增殖管理,省渔政部门根据对虾增殖的特点,全省统一组织领导,制定《山东南部沿海对虾增殖管理暂行办法》,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在全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海上管理与陆地管理相结合,在加强法制和增殖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虾放流前的增殖区域的网具清理、放流后的前期管理和对虾长成后的回捕管理,制定了奖罚规定,与有关部门进行配合积极进行管理。

3年对虾增殖的实践证明,对虾增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开发性事业,在整个增殖过程中,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是科学的,是行之有效的,为今后增殖业的科学管理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对于矛盾比较集中的开捕期,由于区域利益矛盾,还有待于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以制定出更加科学的法规,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增殖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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