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和贡献

来源: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9-07-22 16:40:34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70年间,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这70年间,中国不仅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全面融入国际体系,还成为国际体系重要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在这70年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始终高举国际法旗帜,坚持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建设性地参与各领域国际规则制订,积极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倡导国际法的平等统一适用,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仗义执言,成为捍卫国际公平正义、促进国际法发展的中坚力量。正如习近平主席今年4月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时所指出,“中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70年来,中国以实际行动在国际法领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印记。鉴于今天时间有限,中国国际法实践又极其丰富,我在此仅撷其要者,从条约实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国两制”、海洋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规则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六个方面予以简要介绍。

一、中国的条约实践

考察一国的条约实践无疑是了解该国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实践的有效途径。新中国建立至今,对外签订了27000多项双边条约,500多项多边条约,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国际交往的方方面面。总体看,中国条约实践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1949年至1978年,除旧纳新

新中国是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中诞生的。根据有关条约继承的习惯国际法,对于外国通过战争、胁迫等非法手段与旧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新政府可不予继承。因此,新中国首先要处理的对外关系之一就是全面清理旧政府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明确哪些条约应当终止,哪些可以继续有效。

1949年9月,中国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指出:“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据此,新中国确立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政策,在崭新的基础上开始了新中国的条约工作。这一阶段,中国对外缔约数量不多,共对外缔约5300余项,年均约180余项,主要为涉及国家关系的政治性条约。

(二)1979年至1990年,积极参与

这一时期,缔约工作取得了不少新发展。首先,缔约数量较上一阶段显著增加。据统计,这一阶段,中国共对外缔结双边条约4400余项,年平均缔约近400项。其次,条约涉及领域更为广泛,出现了司法协助、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领事等条约。第三,中国开始实质性地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和多边立法进程,包括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组织,参加110余项多边国际公约,涉及经济、劳工、海事、民航、外空、核能、金融、人权、国际人道法等多方面,逐步从国际体系的“旁观者”变成“参与者”。第四,条约法制建设取得突破。1990年中国制定颁布了《缔结条约程序法》,标志着中国条约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三)1991年至今,深度融入

这一时期,缔约工作也进入一个新时期,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缔约数量大幅攀升。这一阶段,中国共加入300余项多边公约,缔结17000余项双边条约,年平均缔结约600项双边条约。二是缔约领域不断拓宽,上至外空下达洋底,南到南极北到北极,大到维护和平小到保护稀有物种,均有相应的条约加以规范。服务对象也从国家扩展到普通公民。三是中国融入国际法律体系程度不断深入,全面参与各项重要条约谈判并发挥建设性作用,成为国际法律体系重要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上世纪50年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兴起的非殖民化运动中,亚非拉民族独立解放事业蓬勃发展,新独立国家渴盼建立平等的国际关系。新中国顺应历史潮流,于1954年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如何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历史背景、内涵和现实意义呢?

首先,新中国选择这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当时刚刚取得独立的广大亚非国家与中国的社会制度不同,特别一些中国近邻与中国之间还有历史遗留问题,新中国同他们发展关系需要这些基本原则;同时,西方国家与中国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上不同,这五项原则也是指导中国与一些西方国家改善和发展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60多年来,五项原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追求独立、自主、自强、发展的普遍诉求,也促进了拥有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五项原则有着深刻的法律内涵,与《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国家间友好关系”及第二条“主权平等、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规定高度一致。五项原则包含4个“互”字、1个“共”字,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精神,是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丰富和发展。

第三,中国始终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忠实践行者。五项原则载入了中国宪法,也写入了中国与160多个国家的建交公报和双边条约中,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1960年,中缅两国在五项原则指导下妥善解决了边界问题,签署了新中国的第一份边界条约和亚洲国家间首个和平友好条约。同时,该原则已成为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一系列国际文件所采纳,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遵循。

第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历久弥新”。同年5月,外交部与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联合举行的五项原则国际法研讨会发表总结文件,对五项原则在新时代的新内涵进行了详细解读,特别强调: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和维护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互不侵犯原则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根本保障,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确保国家独立自主、抵御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坚强屏障,平等互利原则是国家间进行交往、开展合作的行为准则,和平共处原则是维护国际秩序稳定的必要条件

三、“一国两制”

新中国成立时,国民党当局败退台湾。英国和葡萄牙仍依据历史上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占据着香港和澳门。中国的统一大业尚未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领导人首先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一设想。后来,这一设想首先在和平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上付诸实践。中国通过与英国和葡萄牙谈判,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在港澳地区实行“一国两制”,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一方面保证中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另一方面更保证了港澳特区的繁荣稳定。实践证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方针,更是对当代国际法的践行与发展。

(一)“一国两制”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实践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中葡分别通过和平谈判最终达成《联合声明》。港澳问题的和平解决,对内避免了恢复行使主权过程中社会动荡,保持了港澳特区长期繁荣稳定,对外避免了诉诸战争或武力手段,成为了国际法上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的光辉典范,为他国解决类似争端提供了示范和借鉴。

(二)“一国两制”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具体制度

如何解决香港、澳门特区适用和缔结条约问题,在条约层面落实好“一国两制”和两特区《基本法》,没有现成的做法和先例可循。为确保港澳特区对外交往的顺利开展,中央政府在港澳特区缔结和适用条约等方面开创了很多新的做法,对丰富和发展国际法作出了贡献。

1. 缔约主体。港澳特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本不应具备国际法上的缔约主体资格。为确保港澳特区的繁荣发展,《基本法》作出特殊安排,赋予特区一定的缔约权,特区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谈判和签订经济、贸易等八个领域的协议。经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特区可对外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移交逃犯协定、移交被判刑人协定、民航协定以及投资保护协定等。

2.适用条约。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并考虑到港澳特区的实际需要,大胆探索条约适用新方式,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以香港为例,回归前,中英双方经过磋商,分别在国际层面采取了法律行动与外交行动,向多边条约保存机关发出照会等,妥善办理了214项条约继续适用问题。回归后,既有中央政府不加入但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情况,又有以中央政府名义加入,但仅适用于香港的情况。联合国秘书处编写的《多边条约最后条款手册》称中国“发展了一种做法”。

四、海洋法领域实践

70年来,中国根据国际海洋法的演变发展,始终依据国际规则和惯例,坚定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大力开展国际海洋合作,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实践,相关实践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至1971年,即新中国成立伊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这是新中国集中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阶段。最为突出的国际法实践是1958年中国政府发布《关于领海的声明》,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个阶段是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返联合国至1996年中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全程参与1973年开始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还全面参与《公约》第11部分执行协定以及鱼类种群协定的谈判,发挥了重要影响。同时,中国根据《公约》启动国内海洋立法工作,中国海洋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如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6年《渔业法》、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相继出台。这一时期,中国还坚决维护钓鱼岛、西沙、南沙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以及对东海大陆架的权益。

第三个阶段是从199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至今,我国依《公约》确立的现代海洋法制度开展海洋活动,发展海洋事业。中国全力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工作,建设性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BBNJ)国际协定谈判,为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付出努力。中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内立法,1998年颁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这一时期,中国妥处同邻国的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同时本着和平解决争端的精神,依照国际法通过谈判解决相关争议,并与日、韩、越南等国谈判达成有关海域划界和渔业合作的安排。

下面我侧重介绍一下中国的领海制度,分两个方面。

一是1958年领海声明。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中国采用直线基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声明宣布,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以及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这一声明确立了中国领海制度的基本内容,并被纳入1992中国《领海和毗连区法》。

1958年领海声明的实践符合国际法。一是声明宣布中国对领海拥有主权,这一主权并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底土,这一主张符合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与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一致。二是声明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是基于主权、安全的实际需要,与当时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三是关于直线基线方法,充分考虑了中国海洋自然地理环境及其特点,考虑了国际法及国际司法实践的有关发展。

二是外国军舰通过领海问题。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在国际法上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公约》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国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无害通过,二是要求事先通知,三是要求事先批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1个国家要求外国军舰进入其领海时须事先通报或获得批准,要求通报的有13个国家,要求批准有28个国家。

中国的立法和实践是一贯的。从反对美国武装干涉中国内政的需要出发,1958年领海声明要求外国军舰需经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进入中国的领海。1982年《海上交通安全法》和1992年《领海和毗连区法》延续这一批准制度。1996年5月15日,中国批准《公约》,同时声明公约有关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批准才能通过该国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以“航行自由”为借口,派出军舰挑战其他国家的领海外国军舰通过制度,这种以挑衅性方式展示军事力量和存在,企图胁迫沿海国接受美单方理解的海洋法规则的做法,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威胁等原则,这种霸权行径不会得逞,不会改变各国维护本国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正义要求。

五、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规则

国际社会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逐渐成为融合环境、发展、外交和全球治理的综合问题,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建设性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制定进程,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切实采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展现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在《公约》谈判过程中,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维护共同立场和权益,主张发达国家率先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并在《公约》中写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简称“共区”)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国际环境法原则。其中,“共区”原则此后一直成为《公约》主渠道谈判中的重要原则。该原则的依据在于,从历史上看气候变化主要由发达国家工业化以来的累积排放造成,发达国家应承担历史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不足,需要得到资金、技术支持。根据“共区”原则,《公约》规定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的一般性义务。

在《巴黎协定》谈判过程中,中国积极发挥引领作用,妥善处理与各方关系,推动各方相向而行。从2012年谈判启动开始,中国与各方密切沟通,发表多份领导人联合声明,推动各方就国家自主确定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共区”原则表述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2015年11月,习近平主席出席巴黎大会,为推动达成《巴黎协定》提供政治推动力。巴黎大会后,联合国秘书长及美、法等多国领导人都称赞中国所发挥的重要领导力,认为如果没有中国,《巴黎协定》将不可能达成。

与《京都议定书》相比,《巴黎协定》没有“自上而下”通过国际谈判规定各国减排目标,而是由各国以国家自主决定的方式提出“国家自主贡献”气候行动目标,即所谓“自下而上”模式。怎么看这两种模式的更迭?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主要基于国家同意。“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机制法律约束力较强,从理论上看能更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但在实践中由于超越了国家的意愿和能力,限制了国家发展空间,实施起来举步维艰,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巴黎协定》“自下而上”的机制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也是长期以来各国反复实践总结教训,做出更具务实灵活性的安排。这一新机制强调了各国行动的自主性,同时也设计了不断提高力度的制度。未来具体实施效果如何,还是要取决各国,特别是主要国家的政治意愿和能力。

2017年6月,美国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为气候变化多边进程带来负面冲击,中国继续在国际场合发声支持《巴黎协定》,维护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势头。2018年12月,在中方与其他与会各方的积极努力下,卡托维兹会议按计划达成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对全面落实《巴黎协定》、提升全球气候行动力度作出进一步安排。未来,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相关谈判和国际交流,引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做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中国签署《巴黎协定》,图片来自新华网)

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2018年3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新时代的一个重要外交理念被写入中国《宪法》,这也是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中国首次在宪法中充实完善关于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中国外交的总目标,也将影响中国国际法实践。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世界持续深刻震荡。大国之间的竞争和较量更为突出,地区热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此起彼伏,气候变化、难民等全球性挑战层出不穷。大家都在不同程度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面对这样一个世纪之问,中国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有国际和国内两方面重要背景。

从国际形势看,世界多极化已成为现实,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日益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全球治理体系更好反映国际经济力量对比新格局,是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必然要求。随着多极化、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已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所说,“宇宙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共有一个家园......地球是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家园”,需要“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从中国自身发展看,中国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奇迹,同时又通过自身发展为世界进步贡献力量。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发展也需要中国。

基于这些判断,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场合对外明确倡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将其作为中国外交政策,既顺应了时代潮流,也符合中国和世界发展需要。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内涵

中方在不同场合阐释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包括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五个方面。

持久和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与《联合国宪章》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为首要宗旨一脉相承。构建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在国际法上意味着需要遵守主权平等、和平共处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普遍安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基础。实现普遍安全既要坚持和强化现有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集体安全框架,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应对新的安全挑战。

共同繁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济基础,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促进国际合作”宗旨及“平等互利”原则的延伸和发展。构建共同繁荣的世界,必须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开放包容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基础,是对《联合国宪章》“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及“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宗旨的弘扬和发展。

清洁美丽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态环境基础。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需要加强应对环境挑战国际合作,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纵观这70年,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尽管随着时代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有所调整,但有几个鲜明特点始终贯穿其中:

一是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各国主权平等,反对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

二是要和平不要战争,坚持互不侵犯,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尊重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三是坚持公平正义,倡导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重标准,反对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

四是捍卫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和霸凌行径,在平等基础上,通过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

当前,国际格局持续震荡,不确定性更为突出。中国将继续作为捍卫国际法的中坚力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旗帜鲜明地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支持多边主义和合作共赢,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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