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出游艇租赁管理办法 现向公众征询意见
7月3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该厅组织编制《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表示,所称游艇租赁,是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为目的,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以整船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和驾驶劳务服务,按照租赁时间计费的一种租赁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游艇租赁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未取得备案文件的游艇俱乐部及游艇不得从事游艇租赁业务
《意见稿》指出,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应为在本省办理商事登记,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备案:(一)与游艇租赁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备案文件和游艇租赁安全体系备案文件;(三)游艇登记证书和符合游艇租赁安全技术标准的游艇检验文件;(四)游艇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与乘员有关的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每名乘员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五)游艇所有人与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合作开展游艇租赁业务的,提供相应合作协议;(六)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而新增游艇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意见稿》还指出,申请人可选择游艇租赁业务备案承诺制,并对具备游艇租赁条件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按告知承诺书履行承诺的,应立即收回备案文件,并将失信行为录入申请人诚信管理档案。申请人5年内不再适用游艇租赁业务承诺制备案。
同时,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及其投入租赁业务的游艇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未取得备案文件的游艇俱乐部及游艇不得从事游艇租赁业务。
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要实行明码标价,向承租人提供发票
《意见稿》对经营行为、实名制管理作出详细要求。要求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游艇用途。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及其游艇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搭载无关的人员。承租人、乘员不得有擅自转租、转借;应当对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未经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统一调派,不得私自提供游艇租赁和驾驶劳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向承租人提供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还要求租赁游艇乘员实行实名制。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如实提供乘员身份和乘艇等信息。对乘员身份和乘艇的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和乘艇服务;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要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救援搜救队伍
《意见稿》对水上安全监管、防治污染也提出要求。要求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租赁游艇处于适航状态,在其适航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不得超过乘员定额航行;确保租赁游艇遵守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规定;核查租赁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租赁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有效证书,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租赁游艇;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租赁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应急演习,并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救援搜救队伍;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其他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严禁租赁游艇载运危险品及污染危害性货物等。
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等,并依法处罚。
同时,要求租赁游艇航行中,乘员不得有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应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危及游艇安全的紧急情况,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采取停航、控制危害人员等紧急处置方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租赁游艇防治污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发现租赁游艇违反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处罚。
《意见稿》还对应急救援、协同管理、定期检查、诚信管理、社会共治、退出机制、运输管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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