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在海洋秩序重塑和构筑过程中积极转换角色

来源: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9-06-10 16:00:59 

2019年6月8日是第11个世界海洋日、第12个全国海洋宣传日。本次海洋日的主题为“珍惜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近年来,世界各国开发利用海洋空间和资源的力度日益加大。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活动的无序性、过度性,对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带来直接危害,还对海洋的承载力和自净力带来挑战。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通过,但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依然存在制度性缺失。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需要通过政府间磋商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书,以实现制度性规范保护目标。

这一国际文书谈判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避免采取投票方式决定有关事项;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不能偏离其原则和精神,也不能破坏其建立的制度框架,更不能与现行国际法及现有的全球、区域和部门的海洋机制相抵触。

它应以维护共同利益为目标,既要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特别是顾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要维护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致力于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应以合理平衡为导向,在各方和各种利益之间建立合理平衡,不能厚此薄彼。

对中国而言,我们应该根据自身地位的多重性,在海洋秩序重塑和构筑过程中积极转换角色。

一是从遵守到制定的转换。长期以来,因为多种原因,中国很少提出有关海洋治理的见解、规则。新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创造条件、把握机会,努力向规则制定者角色转换。

二是从维护到引导的转换。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认识海洋程度的加深,我们应就海洋规则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更好的建议和要求,注重培育议题设置和制度创设的能力。

三是从模糊到精确的转换。在应对海洋问题时,一些模糊的表述或用语,如近岸水域、邻近海域、相关海域和历史性权利等,不利于维护利益、主张权益。我们有必要依据海洋法规则对相关用语和概念予以清晰定义。

四是从实施到监督的转换。应适度创造条件和机会对其他国家实施的海洋规则和制度予以监督和评估,实现由实施者向监督者的转换。

五是从特色到普通的转换。依据国情和社会发展特点,我们构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如何让国际社会认可中国的相关立场和观点,理解我们的海洋政策,需要更多的解释和交流。

六是从承受到供给的转换。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中国提供的海洋公共产品还不是很多。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们已具备了提供更多、更优质海洋公共产品的意愿及能力。下一步,在海军护航行动、丝路基金等平台之外,还有必要创设新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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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http://aoc.ouc.edu.cn/cf/b2/c9824a249778/pagem.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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