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 邢广梅:海洋强国战略框架下的我国海上安全——中国海洋强国战略治理体系(笔谈)篇四

来源: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9-05-16 13: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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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广梅


在当代,亚太乃至全球范围内,海上安全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中国在海洋利益不断拓展的同时,近海、远海两个方向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有关“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战略部署,蕴含了国家海上安全在海洋强国战略框架下的作用和地位。理清这一作用和定位,以及我国海上安全面临的挑战,可以更好地应对挑战,促进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



我国海上安全在海洋强国战略中的作用和定位


我国海上安全是衡量海洋强国的重要指标。海洋强国是指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方面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家。其中,我国海上安全体现为国家能有效地管控海洋,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海上方向的活动、权利和权益不受外部威胁,主观上表现为国家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人民)不存在外部威胁的紧张感受。具体包括国家有效地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安全、海上战略通道安全,以及海上经略活动安全等。在能力建设上体现为拥有强大的海上执法和维权力量,在效果上上述四种安全能得到有效维护。可见,我国海上安全是衡量我国是否已建成海洋强国的重要指标,上述任意一种安全没有得到实现,就不能说建成了海洋强国。


我国海上安全是建成海洋强国的有效保证。海洋强国的目标及实现手段分别是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其中,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即有效管控海洋,确保国家海上安全是建成海洋强国的有效保证,因为在和平安宁状态下,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活动才能顺利实现,国家海上方向生存和发展利益才能得到实现。



中国面临的海上安全挑战


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以及“印太战略”的实施,成为迟滞中国发展的根源。美国自2012年首次提出“亚太再平衡”战略以来,从三个方面实施了这一战略:一是军事上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军力部署,以应对中国快速增长的军事能力建设;二是政治上巩固与该地区盟友及友好伙伴国关系,利用与中国有海上权益争端的邻国向中国发难,牵制中国发展;三是经济上推进落实“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以排斥中国在这一地区日益增强的经济影响力。特朗普执政以来,更是将“亚太再平衡战略”调整为“印太战略”,扩大了遏制中国的范围。

上述战略的实施结果体现在海上方向,就是给中国带来了多重安全压力:岛链一线,美积极与日韩澳等国构筑“岛链”军事战略部署,强化对中国的军事威慑;海上通道方向,美加强从中国东部沿海和南海经马六甲海峡进入印度洋战略通道的管控,威胁中国的航运安全;黄海方向,美韩军事同盟的加强增加了半岛的紧张局势,半岛无核化目标遥遥无期,危及中国东北部的国土安全和朝鲜半岛的安全稳定;东海方向,为借重日本遏制中国,美国不惜放纵日本松动战后和平体制,姑息纵容日本的错误历史观,并以《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为由插手中日领土争端;台海方向,以《与台湾关系法》《台湾旅行法》等美国国内法取代国际法,联合日本插手协防台湾,阻碍两岸和平发展进程;南海方向,以维护自由航行权为借口,插手地区领土争端,为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国家撑腰打气;协同日本等国在中国沿海地区实施高频度海空抵近侦察,威胁中国国家安全。

2015年10月美国“拉森”号导弹驱逐舰首次闯入中国南沙岛礁12海里,标志着美国对南海地区事务的干预由间接代理人阶段转为直接的当面干预阶段。之后,中美海上兵力处于正面接触状态,一旦危机管控不力,则有可能引发局部海上武装冲突。


“台独”势力的分裂活动,威胁中国领土完整及两岸和平与稳定。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求大同存小异,求统一反分裂的民族心理趋同性强。台湾分裂势力以挑动中国大陆与台湾民众意识形态对立、割断两岸同胞精神纽带为手段,策动国家分离运动,不得中华民族之人心,是两岸和平发展的最大障碍,严重威胁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侵犯中国岛礁主权的声索国持续而激进的侵权行动,干扰中国和平发展进程。当前,中国不存在大规模海上军事入侵的安全威胁,但传统安全威胁依然存在,尤其是因岛礁争端、海洋权益争端引发的海上安全危机。至今,中国共有50个岛礁分别被四个国家分占分控。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管控,监视和驱逐在钓鱼岛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多次挑起钓鱼岛主权纷争。尤其是2012年日本打破中日高层达成的搁置钓鱼岛争议、不单方面采取主权行动的默契,非法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进行了所谓的“收购”,导致钓鱼岛局势的失衡和恶化。日本还极力将美国拉入钓鱼岛问题中来,以形成美日联手对我之势;同时,自本世纪初,越南、菲律宾等国就在其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岛礁上大兴土木,进行大规模填海造地和修建机场等活动,甚至部署导弹等进攻性武器,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


与8个周边邻国之间的海上争议,限制了中国发展海洋经济的步伐。中国与朝鲜、韩国、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文莱等8个周边邻国存在不同程度的海上争议,在主张重叠海域产生海域管辖权冲突,具体表现为各方在主张海域行使渔业、矿产等资源的排他性开采权,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以及人工设施建设等行使排他性专属管辖权等。在争议海域经常发生渔民被扣、勘探船受干扰等情况,中国一直采取了克制和谨慎的态度。即便如此,中国的合法权益仍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侵害。譬如,中国南海断续线内南部地区,周边声索国井架林立,开采油气数量庞大,中国却未曾开过一口井、打过一桶油。


海上恐怖袭击及海盗行动等跨界犯罪,威胁中国海上贸易通道安全。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已经超过了80%,其中90%的运输要经过阿拉伯海、印度洋、马六甲海峡等咽喉要道完成。这意味着,上述任何地区的不稳定或者海盗、恐怖主义活动的猖獗都有可能威胁中国的海运安全。



中国应对海上安全挑战的举措


倡导新的安全理念,推动建立中美新型大国关系。中国希望以全新的理念和行动走一条不同于以往的道路,打破守成大国和新兴大国以军事对抗和零和博弈解决秩序更迭的历史覆辙,塑造“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目前,中国正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践行中美新型大国关系:一是增强互信;二是务实合作;三是建立大国互动新模式;四是有效管控危机。


坚持一个中国立场,秉持两岸和平发展理念。台湾问题的实质是分裂与反分裂、“台独”与反“台独”的斗争。中国始终如一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分裂国家和民族的行为,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继续坚持走两岸和平发展的道路,促进两岸合作交流、互利共赢,团结台湾同胞共同奋斗。


坚持中国拥有岛礁主权无可争辩的立场,致力于协商解决领土争端。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南海诸岛以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有充足历史和法理依据支撑的客观事实。日本主张1895年1月14日取得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而中国在早于日本主张300余年的明朝期间就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纳入版图。越南主张拥有西南沙岛礁全部主权,但却缺少对西南沙岛礁实施有效管辖的历史证据;菲主张部分南沙岛礁和黄岩岛的主权,但其1968年第5446号法案却将南沙群岛和黄岩岛划在菲领土范围之外。对于与邻国的领土争端,中国愿意遵循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倡导由争端当事国通过政治协商的方式谈判解决。


坚持协商谈判划定海域分界线,推进“共同开发”措施的实施。中国主张300万平方千米管辖海域面积,但是有一半以上与邻国主张存在重叠,中国愿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商谈判,解决海上分界问题。目前,这一工作已在中韩之间展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在未划定界线之前,可在争议海域确定“共同开发区域”,由争议双方联合开发海洋资源。而“共同开发区域”的设定和实施不影响未来海域划界谈判。


加强海洋综合管控能力。一方面修订完善领海和毗连区、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法律制度中不合时宜的规定,完善关于海洋权益、管理规划、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法律制度,在新的隶属关系下整合海上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海空军力量建设,强化制海、制空权;建立海洋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对争议地区的权益维护,建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新机制,对国家海洋安全和重大海洋政策制定及敏感海洋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研究。


以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中提出的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针,积极参与推动国际海上安全合作,维护海上通道安全。海上通道安全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愿意积极参与相关的国际海上安全合作,利用自身优势,为国际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产品,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造福于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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