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应对

来源: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8-12-17 16:26:47 

作者:金永明


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体系内容及基本原则的分析,笔者认为,《公约》体系呈现以下发展趋势并且中国有必要考虑相关的应对措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的发展趋势

《公约》体系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立法模式的发展性。从《公约》体系的发展和内容可以看出,《公约》体系的补充和细化,采用了通过制定“执行协定”予以完善的方法,这可谓是对立法模式的创新。此处的立法模式是指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并成为条约的方式或方法。例如,《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这种做法不仅避免了利用《公约》第312条的“修正”程序和第313条的“简易程序”的艰难性,而且具有高效性。同时,这种做法也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第59条的规范性内容,存在合理性。

第二,立法思想的发展性。立法思想的发展性主要为:限制公海自由原则,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强化由国际机构对海洋的管理,以实现对海洋综合性管理的目标,消除对海洋单项性事项予以管辖的弊端。这种立法思想的变化,特别体现在对国家管辖海域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的讨论和审议进程上。

第三,多维合作的必要性。在《公约》体系中,规定了多种合作的模式和路径。在主体上包括相关国家之间的合作(例如,第66条、第94条、第118条和第130条),在所有国家之间的合作(例如,第100条、第108条、第117条和第303条),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例如,第41条第4-5款、第61条和第64-65条,以及第197条、第200-201条、第242-244条)三种方式。在内容上,涉及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的指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所有国家在公海上制止海盗行为,制止船舶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调理物质,以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采取措施、保护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性文物等方面的合作;相关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溯河产卵种群、公海内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和控制以及对海难或航行事故的调查、公海内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时避免过境运输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等方面的合作。可见,在《公约》体系中存在多个层面和多个方面的合作内容和要求,这不仅是由海洋的综合性、特殊性和功能性决定的,也是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合作原则的认识及其在海洋管理上的应用性总结。


中国在完善海洋国内法制上的应对措施

中国依据习惯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体系尤其是《公约》体系,不断地制定和丰富了国内海洋法制度,对于海洋事务的管理和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上所述,这也存在着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对我国海洋法的原则和制度挑战的境况。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治理体系和海洋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为建设海洋强国作出贡献,在国内海洋法制度构建上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对于实现依法治海目标就特别重要:

第一,应确立“海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中国的《宪法》内容看,不存在“海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表述。为提升海洋的持续作用,有必要提升其地位。主要的做法可以是,在《宪法》中增加“海洋”为自然资源组成部分并加以保护的内容,或者通过制定《海洋基本法》对“海洋”的地位作出界定和规范,从而确立和提升“海洋”的地位。

第二,应重点研究国内海洋法中受到他国挑战的内容。如上所述,他国对于我国在西沙的直线基线制度、军舰在领海内实施无害通过的程序上的许可或通知制度,以及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的许可制度等方面存在疑义。为此,我国应在继续借鉴其他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加强与他国在这些争议问题上的沟通和协调。并且,为进一步充实和丰富《公约》制度包括制定新的“执行协定”,适度调适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做好事先的准备工作。

第三,补充制定与海洋功能性事项有关的法规。为持续地开发和利用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加强海洋科技的研发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关键。因为海洋科技对于开发和利用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包括发展海洋经济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所以,对于海洋的功能性事项,我国应加强关注。对完善诸如《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条例》和制定《海洋科技法》《海洋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研,规划相关立法工作。

第四,完善海洋体制机制以提供保障。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我国对海洋机制机构进行了改革,所以如何抓住本次国家机构改革契机,协调和清晰涉海管理机构(如国家海洋事务委员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以及中国海警局等)的职能,并在包括《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6月22日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诸如《海洋基本法》《中国海警局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对于建设海洋强国,综合性管理海洋事务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结   语

从《公约》体系的内容和发展趋势看,如何进一步借鉴《公约》体系的发展进程和其他国家实践经验,充实和丰富我国的海洋法规则和制度特别重要。尽管我国依据《公约》体系不断地完善了国内海洋法制,但依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和挑战。

中国多年来在海洋法实践中的参与者、遵循者的身份,应结合中国现今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作出在认知上的适度调整。即我国拟在海洋秩序和海洋规则的构筑和重塑进程中,从以下方面转换角色和定位:主要包括从海洋规则的消极者到积极制定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被动者”(主要表现在南海仲裁案中的遭遇)到主动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维护者到兼及引领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模糊者”到精确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实施者到监督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承受者到供给者的转换。要实现上述角色和定位目标,尤其要成为维系海洋秩序和构筑海洋规则的引领者、海洋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需要我们有重点、分步骤地采取多种措施并持续努力,特别应该强化对《公约》体系的理论和相关司法判例的研究,结合国家实践充实和完善国内海洋法律制度。总之,中国在维系海洋秩序、完善海洋规则、强化海洋管理机制等方面任重道远。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6期,第32-45页。

作者: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特别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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