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围填海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部官宣回应9个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新闻发布会现场 微博@生态环境部 图
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30日召开2018年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此前担任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司长的柯昶首次以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身份公开亮相。就记者关心的9个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一一做了回答。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
柯昶: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情况和大家进行交流。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参与和宣传。
首先,借此机会,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辽阔、岸线漫长、岛屿众多、资源丰富、生态多样,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多次强调要下决心采取措施,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趋势,让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改观,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海产品,享受碧海蓝天、洁净沙滩。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启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管理等配套条例修订;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约30%的近岸海域和37%的大陆岸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保护区总数达到270余处;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印发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2010年以来实施重大治理项目290余个;切实提升基础能力,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年均布设监测站位万余个;不断强化执法监管,实现11个沿海省(区、市)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持续开展“碧海”专项执法等行动;加强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组织开展多类型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深化海洋垃圾(微塑料)防治等领域国际合作,取得积极成效。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整体企稳向好,局部区域生态系统得到修复恢复,但仍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的叠加期,仍面临着诸多突出问题。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设立海洋生态环境司,打通了陆地和海洋。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从“监管者”的总体定位出发,注重在制定政策规划标准上发力、在抓好质量改善上发力、在强化监督执法上发力、在强化督察问责上发力,加快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督企和督政,不断增强监管执法能力和技术支撑。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点多面广,相关背景材料已提前发给大家。另外,向大家通报,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将于近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三部门联合印发,正在履行相关印发程序。
谢谢大家!
1、中央环保督察将围填海纳入督察范畴
封面新闻记者:请问生态环境部对围填海的情况是否了解,下一步有哪些举措?谢谢。
柯昶:中央环保督察将围填海纳入了督察范畴。这里,根据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2016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实现了11个沿海省(区、市)的全覆盖。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意见,部分地区确实是存在未批先填、边批边填,批小填大、围而不填、填而不用的问题。长期以来粗放的围填海利用活动,确确实实造成了部分沿海地区滨海湿地和自然岸线的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意见,沿海省(区、市)也制定了整改方案,对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目前,中央环保督察正在开展“回头看”。在“回头看”工作结束后,我们将会系统总结和评估围填海问题的整改成效。
针对围填海造成的滨海湿地保护问题,国务院今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通知。据我们了解,自然资源部已经按照通知要求,专门部署了围填海的现状调查工作。因此,有关各地的围填海情况,我建议记者朋友们向自然资源部详细了解。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切实履行好“监管者”的责任,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加强围填海管控:
一是严格实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用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评措施,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
二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首先在渤海海域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围填海项目;
三是加大督察问责力度,特别是要压实压紧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围填海项目整改到位,确保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落到到实处,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围填海行为。
2、《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初步想法
21世纪经济日报记者:能否介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初步考虑有哪些修订的重点?
柯昶:谢谢提问。《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82年出台,为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之前《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了多次,但大多是个别条款的调整。此次机构改革之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对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条例势在必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需要按照程序报请批准。我们先期开展了一些修订研究,有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陆海统筹,落实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理念,完善海域与陆域、流域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陆源污染治理;
三是强化问题导向,针对海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厘清相关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责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震慑力;
四是注重改革创新,充分反映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新理念新成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和完善制度抓手;
五是完善治理体系,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共治格局;
六是做好法律衔接,强化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衔接,处理好与《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后续工作,按要求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条例的修订,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3、六个方面开展海洋微塑料的污染防治工作
财经杂志记者:有媒体报道称,微塑料是海洋污染的重要来源。微塑料是否存在于贝类、鱼类当中?对人体健康有何影响?目前为止生态环境部采取了哪些举措,有何成效?下一步会有什么行动?
柯昶:这个问题我想请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王菊英副主任来回答。她是长期从事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研究的专家。
王菊英: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您刚才有提到,微塑料是不是在海洋环境当中普遍存在?关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就目前的报道和研究来看,不管是在海水中,以及海底和海底沉积物当中,都发现有微塑料的存在。
从学术界和管理者来看,大家普遍认同,微塑料是小于5毫米的塑料颗粒,包括在刚才你提到的生物体当中也是存在的。除了贝类以外,在大型的哺乳动物体内,还有鱼类、浮游动物体内都有检测出微塑料的报道。从目前国内国际的报道来看,贝类当中普遍检出微塑料颗粒。2017年,我们实验室开展过相关的研究,大概76%的鱼类肠道、消化道都有检出微塑料。
微塑料是一个新型的环境问题,目前的研究还存在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包括监测的标准方法。大家可以看到,有些研究可能检出微塑料的浓度很高,主要是过滤的膜是非常细的,可以把非常细的塑料颗粒计算在内,如果采用稍微大一点的孔径的话,可能检测出的量要差好几个数量级。因此,从学术界来看,分析方法还是不统一的,不同研究之间的可比性并不是很强。当然,现在学术界也在努力地推出相应的标准化分析方法。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目前也是在研究当中。从目前的报道来看,绝大部分微塑料对生物体影响的实验室研究,其浓度都是高于环境的检出浓度。从非常高的浓度外推,其实际效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人类健康这一块,目前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道,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通过食用海产品可以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但是,我个人认为,其潜在的影响不容小视,因为微塑料是小于5毫米的颗粒,还可以继续分解,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
微塑料是近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问题。2016年,联合国环境大会把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等同于全球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重大环境问题,相关国家和环境组织都出台了一些行动措施和法规。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高度重视海洋垃圾和塑料垃圾防治。举个例子,我们国家最早颁布限塑令,禁止生产和使用厚度小于0.25毫米的塑料袋。相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条例还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重大规划都要求加强陆源入海污染防控,严控塑料垃圾倾倒入海。此外,我国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方案有效减少了陆源和海源垃圾的输入,同时我国也加强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从源头上防止陆源垃圾入海。国外的一个研究学者的文章数据表明,塑料回收利用率欧盟排名第一是30%,排在第二是中国25%的回收利用率,世界上平均的回收利用率水平是在9%,所以我国对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这一块措施还是比较有力的。
近期实施发布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地膜回收要求,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止陆源塑料垃圾入海的输入。科技部启动了重点研发专项,专门针对海洋微塑料的来源分布和防治措施进行研究。相关部门也从2007年开始实施业务化海洋垃圾监测,2016年开始对海洋微塑料进行监测。其次,我国还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提升公众意识,转变公众消费方式,改善一次性消费制品使用。
近期,李克强总理和加拿大特鲁多总理在第三次中加年度对话中,就共同努力治理海洋垃圾发布了联合声明,充分说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海洋垃圾和海洋塑料污染问题,并将与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采取多项有力措施防治海洋垃圾和微塑料。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联合声明为契机,按照统筹全局,重点突破、全民参与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落实联合声明的相关工作要求,从六个方面开展海洋微塑料的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进一步研究海洋垃圾(微塑料)防治方案等系列措施,布局海洋垃圾防治工作。
二是加强海洋垃圾监测,掌握海洋垃圾和微塑料分布规律。
三是加强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更加科学地评估海洋垃圾的环境影响,特别是微塑料对海洋生态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四是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的支持力度,加强塑料垃圾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五是加大公众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转变消费习惯,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六是参与应对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的国际进程,积极推进全球海洋垃圾治理。
总之,我们将通过多种举措,扎实推进海洋微塑料的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4、机构改革后,统筹陆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在哪里?
中央电视台记者: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能整合入生态环境部后是加强了还是削弱了?之前李部长提到的“五个打通”中,包括了打通陆地和海洋,请问统筹陆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将有何考虑和安排,重点在哪里?
柯昶: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谢谢提问。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到,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明确把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和巨大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里程碑意义。我个人理解,有两个方面的深刻变化。
一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此次机构改革将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这是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工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确切的讲,此次机构改革强化了陆海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统筹协调。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是在海里,实际上根子还是在陆地上,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80%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历来看的很重,特别是在沿海工作期间,一直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比如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主政期间提出了“发展海洋经济绝不能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一定要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的方针,全面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论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不是孤立的,是与陆地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李干杰部长说此次机构改革实现了陆地和海洋的连通,为做好陆海统筹、实现以海定陆奠定了基础,将有效改变陆海分治的局面,实现从山顶到海洋的污染全过程防治。
另一方面,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和陆地生态保护工作一样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方方面面,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和全局,不是某一个部委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需要地方的积极落实,更需要行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也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参与和努力。生态环境部在其中主要发挥组织者和监管者的作用,这也是落实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的具体体现。此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具体来说,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的职责就是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价、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政问责,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裁判员”和“运动员”,形成了“一主多辅”的格局,即生态环境部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行业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将有效解决此前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九龙治水”,尤其是海洋生态环境五龙治海的局面。生态环境系统有非常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统筹协调好利用好这一个体系,对统筹做好陆海生态保护,实现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碧海蓝天、洁净沙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第二个问题,陆海打通,就是我们常说的陆海统筹。陆海统筹,从广义上来讲,实质是在陆地和海洋两大自然系统中建立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的综合协调关系和发展模式,是世界沿海各国在制定和实施陆海发展战略所应当遵循的根本理念。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陆海统筹要以生态系统为基础,打通陆地和海洋,实现“从山顶到海洋”的“陆海一盘棋”生态环境保护策略,建立陆海一体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构建陆海联动、统筹规划的双重治理格局。
我个人考虑,打通陆地和海洋,实现陆海统筹,初步要做到“四个衔接”:
一是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要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相衔接,以实现污染物入海监管方面的以海定陆;
二是沿海产业布局要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衔接,以实现产业布局方面的以海定产;
三是陆域海域综合治理规划、工程要与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
四是统一陆海生态环境监测布局,以实现标准和数据相衔接。
另外,要指出的一点是,陆海海统筹是世界各国沿海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时需要研究的一个长期的课题,需要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推进。我部也正在组织研究,力争在法规标准、空间管控、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做好体制机制的衔接,推进和保障陆海统筹的落实实施。
5、渤海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中国海洋报记者:刚才柯司长提到国务院已经批准渤海攻坚战行动计划,可否介绍一下渤海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柯昶:首先我要简要介绍一下这个渤海攻坚战背景情况以及我们的一些考虑,渤海大家也知道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其自然生态是比较独特的,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关键依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渤海的生态保护工作,特别是今年4-5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全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对打好包括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在内的七大标志性战役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出了周密的部署。
近年来渤海的水质有所改善,但是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重点海湾环境质量未得到根本的好转,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生态环境整体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因此我们根据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在编制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我们着重把握了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系统治理,坚持系统治理的思路,特别是注重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并重,两手发力。
二是重点突破,带动全局,以入海河流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为突破口,带动渤海综合治理整体工作的推进。
三是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将控污染和调结构相结合,治病症和全面体检相结合。
四是明确中央统筹,地方落实,构建中央统筹,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
在设定攻坚战行动计划目标时,我们首先是考虑目标设定的可行性,不设不切实际的过高目标,不提不可考核的目标,尽可能将指标定细定实定具体,其次是充分考虑目标与《水十条》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已有的规划、战略目标的衔接,优先采用相关规划已有的指标,确有余力的,我们做了适当的调整和收严,不在现有目标上盲目加码,不搞“一刀切”。
行动计划主要的目标有这么几项,一是通过三年的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以及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国家管控,持续改善海岸生态功能,逐步丰富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海洋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处置的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3%左右。
三部委联合发文以后我们会对内容进行公开,届时也会有详细的解读,请大家关注,我就不过多介绍了。
6、将怎样监管海洋垃圾倾倒?
南方周末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海洋垃圾倾倒的,请问目前倾倒海洋的垃圾有哪些种类?贵部将怎样监管海洋垃圾倾倒?
柯昶:首先感谢提问,使我有机会和大家分享海洋倾倒工作的一些情况。借此机会,首先明确一下海洋废弃物倾倒的概念,主要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它海上人工构造物向海洋处置海洋废弃物的行为。废弃物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海洋垃圾,而是有着明确的范围和限定。按照现行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倾倒的物质包括疏浚物、城市阴沟淤泥、渔业加工废料、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物、岛上建筑物料、船舶平台等七类。
疏浚物是其中的主要类型,主要是淤积的、河流冲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淀物,主要包括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三类。沾污倾倒物和污染倾倒物必须通过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的处理后才能在海上倾倒。从我国多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海洋倾倒物除少量是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和天然有机物以外,大部分为清洁疏浚物,近10年来我国年均倾倒约为1.7亿方。
尽管我国海洋倾倒主要为清洁疏浚物,但是仍然会对海洋环境带来一定影响。为了防治海洋倾废污染海洋环境,1972年起国际上针对海上倾倒活动形成了《伦敦公约》和《1996议定书》,我国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在国内,结合履约需要和环保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倾倒管理也做出了规定,并在1985年出台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开展了一系列的管理工作。
根据此次机构改革精神,海洋倾倒监督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我部根据前期“放管服”要求,做了一些相应的调整优化,努力为沿海港口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目前,我们也正在稳步推进海洋倾废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同时为避免出现工作断档,我们也正在抓紧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协调,研究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衔接方案,争取尽快出台,后续会根据工作推进的情况适时向大家通报。
另外,还需要说明一个情况。对于目前相关急迫的倾倒事项,我们参照以前的做法,采取急事急办的规则,正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的倾倒许可。据了解,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并没有受到明显的影响。
7、如何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环境监管?
光明网记者:2017年,原海洋局对全国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进行了排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转至生态环境部后,请问生态环境部是否掌握相关情况,下一步如何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环境监管?
柯昶:这个问题请王菊英副主任回答。她是这方面的专家,去年也参与了入海排污口的排查。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王菊英副主任王菊英:谢谢提问。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一下入海排污口有关思路和想法。
前面,柯司长讲到了,此次机构改革比较重要的是打通陆地和海洋。海洋生态问题,表现在海里头,但实际上根子是在陆上的。之前,对入海污染源这一块的总体情况,掌握的不是那么全面系统。通过这次排查,入海污染源这一块数量众多、构成复杂、位置分散,源头难以追踪,而且存在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其监管和控制需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
入海排污口的管理是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的关键。陆源污染物这一块,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沿海省(区、市)开展两类排污口的清理整治。这里所说的两类排污口,一类是非法的,一类是设置不合理的,目前已经完成清理的大约有98%。以渤海为例,渤海两类排污口总共31个,已经完成清理整治是28个,另外3个在2018年底也会完成整治。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会继续督促相关沿海地方完成“两类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环境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加强监管。
一是指导沿海地方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管理工作。
二是在现有的各类排污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细化相关技术要求,尽快形成统一的排污口技术管理规范。
三是启动陆海污染源清查工作,进一步准确摸清入海污染源,为配合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率先在渤海部署开展。
四是要开展溯源排查,为每一个排污口登记建档,明确各类排污口的责任主体。
五是分类整治,实施一口一策,通过整治规范,不断提高入海排污口管理水平,为海洋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发挥积极作用。
8、渤海治理攻坚行动计划具体的任务和举措
华夏时报记者:请问渤海治理攻坚行动计划有哪些具体的任务和举措来保障渤海综合治理成效?
柯昶:这里简要地向大家介绍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发布后,将会有更为详细的介绍和解读,请大家到时候关注。
行动计划确定开展四大攻坚行动:
第一个是陆源污染治理行动,以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为重点,强化陆源污染综合治理,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同时也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以及城市生活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二个是海域污染治理行动,在环渤海地区实施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并着重推进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和船舶、港口的污染治理。
第三个是生态保护修复行动,从海岸带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修复、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三个方面入手,严守渤海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和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
第四个是环境风险防范行动,重点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海上溢油风险防范入手,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专项执法检查,同时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预警以及应急处置体系,提升海洋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严格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扩大。范围定为渤海全海区和环渤海的三省一市,重点是环渤海“1+12”城市,1就是天津市,12就是辽宁、河北、山东三个省的12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
同时为确保渤海各项任务的落实,《行动计划》从组织领导、监督考核、资金投入、规划引领、机制创新、监测监控、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面也做出安排,以期对《行动计划》各项工作的实施予以充分保障。在《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将结合三省一市编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配套制定工作台账,将各地攻坚任务目标量化细化,做到拉条挂账,挂图作战,确保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预期成效。
9、对福建泉港碳九泄漏事件的评论及下一步有何安排
新京报记者:对于近期福建泉港碳九泄漏事件,请问生态环境部有何评论?下一步有何安排?
柯昶:首先我要强调一点,这个泄漏事件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于整个事件的处置和应对,生态环境部始终是密切关注、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事件发生后,我部立即调度了解事件情况,多次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科学妥善处置。根据11月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泉州市政府组织的专家组现场研判结果,此次泄漏的物质为工业裂解碳九,是一种组分较为复杂的混合物。
从11月4日事件发生至今,环境部门会同当地的海洋部门开展了周边的大气监测和海水水质监测,相关的监测结果和处置情况均已通过福建省、泉州市相关方面进行发布。我想记者朋友都已经看到了,这里不再重复。
近日,我们了解到,涉事企业存在刻意隐瞒事实,特别是瞒报泄漏数量,这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据了解,多名事故责任人已被批准逮捕,相关行政人员也正在接收调查和处理,我们坚决支持对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考虑到此次泄漏的碳九是组分较为复杂的化学物质,我们高度关注后续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目前,我们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已受泉州市委托,派出专门技术队伍赴现场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当地的海洋渔业部门也在组织对养殖水产品进行评估。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生态环境评估等后续工作。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事件发生后,我部高度关注。李干杰部长多次作出批示,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进行研究部署。我部多次与福建方面进行沟通,并先后派出两个工作组会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进行环境应急处置。
信息公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该统筹进行安排部署。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全面、准确的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让真相走在阳光下。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做法,都是愚蠢、错误、徒劳的,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泉州市、泉港区政府在事件应急处置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仍明显存在应急机制不健全、工作经验不足、信息公开不到位、回应公众关切滞后等问题。涉事企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单位,存在伪造证据、相互串供、恶意谎报瞒报泄漏量等问题,性质非常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下一步,针对信息公开存在的有关问题,我部将尽快印发通知,指导各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