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新涉海“三无”渔船案件办理模式
■通讯员褚荣良 本报记者张向冰
近年来,面对涉海涉渔“三无”船舶处理、休渔期间偷捕屡禁不止等难题,以敢办案、能办案、善办案的担当,江苏省海洋渔政监督支队着力推进重大、疑难案件的攻坚,“两法衔接”案件数量和类型有突破,涉海涉渔“三无”船
舶案件办理有了江苏模式。
法治思维引领攻坚
始终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该支队在办理大案要案时坚持的理念。即:一方面违法必究,杜绝拈轻怕重的选择性执法方式,再难办的案件也要办;另一方面执法从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势头,加大扣港力度,绝不留一丝寻租空间。
在办案过程中,该支队注重三个方面:一是强化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针对没收海洋捕捞“三无”船舶,尽管《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并未明确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通过专家会审、研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保障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同时严格内部审批流程,加强各个环节的审查。
二是强化证据意识,严格把控取证要求,在海洋捕捞“三无”船案中,明知当事人无证件,以《限期出示证据通知书》形式书面固定当事人证据,提高证据效力。
三是严审法律适用,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在适用法律时严格把关,对难以把握的案件,邀请专家会审把脉,在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与公检法部门沟通获得公检法的支持。
四是强化廉洁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合作思维推进追刑
该支队围绕“一盘棋”思想,践行“大执法”理念,加强海上纵横协作,在加强与省、市、县渔政管理部门的合作交流基础上,支队认准“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是打开海洋渔政执法工作新格局的最有效途径”,重点加强警渔协作机制的建立。
一是深化执行江苏海警渔政海上执法执勤联席会议机制,在原有框架性协议基础上增加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明确“两法衔接”移送材料,为成功移送奠定了基础,并实现了船艇互派、人员互派的良好模式。二是加强与驻地沿海边防支队沟通交流,一方面拓宽“两法衔接”衔接渠道,并成功实现案件移送,另一方面也积极寻求对人强制措施支援,并在违规渔船转港、渔民恶意阻挠执法等方面得到了有力支持。
合作理念的贯彻,对于大案要案办理,成效显著:海警公安部门的先行介入,便于控制现场,避免出现因人员散逸导致调查难的问题;海警公安部门的介入,对渔政执法办案也起到监督指导作用,支队在证据规则的规范性上明显有大的提升;某些大案只有通过刑侦手段才能深挖幕后黑手,客观上更有助于海洋休渔管控;符合追究刑事条件的案件由公安快速接手,提高了震慑力,客观上减少了办案阻力。
创新思维树立榜样
面对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规范等难题,在渔船扣港、生鲜渔获物处理、“三无”船舶拆解中,该支队集思广益,以创新思维梳理风险环节、矛盾环节所在,并逐一建立规范,这些规范也成为渔业执法系统内的典范。
如在渔船进港途中,以《协助调查通知书》样式分清执法机关职责,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规避安全风险及抗法风险;以竞价、底价竞价、议价等多种方式处理生鲜渔获物,防止徇私舞弊;在拆解“三无”船舶时,以将罚没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作为附加拆解条件的标的物进行整体拍卖,成功敲响了江苏省依法拍卖“三无”船舶的第一槌,该案例也被评为首批“省级机关法治实践优秀案例”。
该支队创新各项机制,以法治思维为基础,以操作实效为目标,重点是解难题、降风险。一是紧盯风险,摸清症结所在,从大环节、小细节入手,侧重在执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研究分析问题;二是有的放矢,寻找法律依据,针对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过于原则性的,则参照有关的管理制度、管理政策,或者借鉴其他单位的处理方式;三是规范成文,成为实操榜样,在摸索中逐步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逐步上升成内部规范性文件并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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