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止洋垃圾8个月,《巴塞尔公约》本周讨论如何跟进

来源:无毒先锋 塑料解毒   发布时间:2018-09-07 14:53:04 

从去年开始,我国党和政府顺应民众对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健康的诉求,发布并实施了禁止洋垃圾,尤其是塑料垃圾进口的政策,并开始将重点放在国内产生的废物的回收利用上。

本周,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一次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会议,有可能会推动将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方案”扩展至全球。

塑料垃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已经众所周知,目前在所有主要的水体环境中都能找到它,并在可视的情况下已对海洋生物构成巨大威胁:塑料垃圾会以分解产物的形式(如微塑料和纳米塑料)进入食物链,并最终积聚在人体中。在焚化炉中燃烧时,塑料垃圾会释放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气体和温室气体。如果没有适当的保护措施,回收工人和民间废品收集者会在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甚至不得不冒着生命和健康的危险去谋生。

近几十年来,全球塑料垃圾的产生和贸易量以惊人速度增长。然而,这些塑料大部分是一次性制品,回收价值很低甚至完全没有,或注定只能在环保不达标的设施中进行再生利用。这种情况通常会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环境法规往往不够完善,执行效果也不理想。

事实上,塑料垃圾的越境转移和处理,已经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严重的二次污染和健康伤害。虽然这一问题已经被揭示出来很多年,但国际社会目前缺乏足够的办法对其进行追踪和监管;相反,塑料垃圾越境转移的支持者还常将其包装成“循环经济”,以图混淆社会认知,抵制受害国的自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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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年1月,我国还是世界上塑料垃圾的主要接收国。那些源源不断输入我国的塑料垃圾中一部分的确有资源价值,在经过较为粗放的处理后,被再生成了二次塑料原料,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回收的垃圾,只能付之一炬或随意倾倒掩埋,由此产生了难以估量的环境污染和公共健康影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宣布关上塑料垃圾的进口大门,在短时间内,有效遏制住了污染跨境转移给国人带来的伤害,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实实在在的一项落地举措。

然而,我国的正义举措,没有能够让长期依赖他国处理废物的那些主要出口国及时警醒,并努力寻求如何有效减少自身垃圾产生,如何构建本国循环经济体系,如何消除污染转移的办法。这些国家无法向我国输出垃圾之后,很快就将目光转向了其他地区,尤其是东南亚的一些国家。

一开始,这些新进口地的某些政府官员还觉得这可能是个“商机”,但随着洋垃圾的大量涌入及相关恶果的显现,他们才真正理解为什么中国会采取毅然决然的行动。于是,最近已经有多个东南亚国家(如越南和泰国)已经或正在考虑出台类似于中国禁令的措施。

主权国家逐个修订自己废弃物进出口政策,对于遏制塑料污染越境转移固然重要,但通过国际环境治理机制来寻求整体的全球解决方案,也不可或缺。辩证地看,如果没有了中国率先打响限制洋垃圾进口的“第一炮”,也不会有其他国家的“跟进复制”,更不会有将要到来的全球新机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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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6日,这个全球新机制的讨论就将迎来第一轮磋商,即对今年6月挪威政府向《巴塞尔公约》秘书处提交的一份修正案提案进行讨论。挪威提案旨在对公约做以下两处修改:

第一, 将“B3010:固体塑料废物”从附件九,即无特殊情况下,其越境转移不属于须被公约管制的“危险废物”中删除。

第二, 将”固体塑料废物”列入在附件二(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即其越境转移须受到公约的管制。

如何看待挪威提案对全球塑料垃圾污染防治的意义?首先,从附件九中删除“固体塑料垃圾”,是迈出全球塑料贸易透明管控的第一步。这一步将消除塑料垃圾的“无害假设”。而我国禁止塑料垃圾进口的举措,就已经清晰地向各国释放了塑料垃圾有害的信号。在附件二“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中添加“固体塑料废物”,则将为缔约各国提供一个可以利用的法律框架,以便在必要时对塑料垃圾贸易进行管控。

目前公约附件二中只有两类废物,分别是Y46(从住家收集的废物)和Y47(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塑料固废若列入附件二,虽未被明确为“危险废物”, 但仍须遵守公约中关于越境转移需受知情同意程序的约束。

而所谓“知情同意程序”,目的就是让各国有权确切了解被输往本国的是什么东西,以便作出符合本国公民和环境需求的明智决定。目前,全球和跨境的废物转移很多是隐蔽的,各国只能在其抵达后才发现要面对它,想采取预防行动或仔细考虑进口的后果时,为时已晚。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巴塞尔公约》才设置了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所以,只要稍加调整《巴塞尔公约》的附件内容,就有助于缔约国对目前危险的塑料垃圾贸易作出有效和迅速反应,并向世界各地脆弱的国家提供预警和保护。

遏制全球塑料垃圾污染转移,中国迈出了第一步。期待本周世界各国代表在日内瓦能共同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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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

1995年《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料,并规定发达国家在1997年年底以前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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