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化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8-08-07 09:39:13 

    近日,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旨在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

  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浙江省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已接近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随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中国(浙江)自贸区等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部分涉海项目建设需要占用自然岸线,由此给该省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带来了较大压力。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海岸线特别是自然岸线的管控要求,同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对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实行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制定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政策意见显得十分必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遵循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科学整治、绿色生态原则,加强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控,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护要求,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发挥岸线资源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最大效益。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沿海设区市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

  《意见》提出了岸线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要求,明确全省海岸线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和《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管控要求。《意见》对占用人工岸线提出自然化、生态化和绿植化等要求,同时对占用自然岸线进行严格限制,并要求按照“占用与修复平衡”原则,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主导开展同址修复或异地修复,同时明确了整治修复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意见》规范了自然岸线占用整治修复行为,规定省市县三级海洋部门对围填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实行逐级审查制度,对市县海洋部门审查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要求。同址整治修复形成生态岸线的,应与围填海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异地整治修复形成生态岸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意见》明确了推进岸线整治修复的要求,指出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5年规划和计划,确定各市县自然岸线保有长度和年度整治修复目标任务。沿海市县政府具体负责整治修复工作,整治修复的生态岸线,未列入整治修复规划计划的,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统筹用于辖区内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平衡。

  《意见》对加强海岸线监督检查提出要求,明确自然岸线保有量和整治修复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工作考核和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考核,考核不达标的,按规定处置。




查看原文:http://www.oceanol.com/content/201808/07/c79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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