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深海样品管理制度促进深海样品共享利用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8-04-26 14:10:47 

   日前,《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作者结合深海样品管理与共享的现实需求,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意义进行了深入阐释。

 

  为贯彻落实《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有关深海样品汇交、保管、共享制度,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深海样品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大洋样品规范管理、共享使用近20年工作实践的升华,也是开发利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积极参与全球深海治理、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现实需求,对规范深海样品管理、促进深海样品共享利用、推进深海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满足深海样品管理现实需求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我国提出了“查清中国海、进军三大洋、登上南极洲”的海洋梦,并于1978年开展了东南太平洋海洋环境调查,1983年以来系统开展了大洋多金属结核资源调查,采集了大量珍贵样品。深海样品采集成本极高。为科学保存珍贵大洋样品,实现资源共享,使珍贵样品资源在更为广泛的领域持续发挥效益,自2001年起,中国大洋协会对大洋样品进行集中管理,依托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建立了中国大洋样品馆(库)。

 

  近年来,大洋协会依托样品馆的建设运行与大洋样品管理实践,逐步探索深海大洋样品共享机制,积累了深海样品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的宝贵经验,为《深海法》中相关条款的起草提供了实践基础,并最终促成了深海样品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深海样品管理办法》的出台。

 

  《深海样品管理办法》的实施及深海样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深海大洋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国际海洋地球科学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我国加快海洋强国建设的现实需求。

 

  一、深海样品是国家的宝贵科技资源

 

  深海样品是深海大洋科学信息的重要载体,客观记录了海洋环境下地球不同圈层相互作用、海底成矿过程、海洋环境变迁、全球气候变化等大量信息。深海样品记录信息具有客观性、相对无限性和不可复制性,是人类认识海洋环境地球内部特征、探索海底矿产成因及分布规律、开展海底矿产储量计算与资源评价、揭示地质历史时期海洋环境变迁历史,深入研究海洋科学问题的重要实物资料。

 

  深海海底区域远离大陆、水深流急,作业难度大、采样成本高。深海样品是高成本科研实践活动的直接成果,凝聚了无数海洋工作者的心血和汗水,是国家投入大量海洋调查研究经费的物化体现,是国家宝贵的科技资源。

 

  二、深海样品共享是海洋地球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海洋科学研究对象广、涉及学科多,海洋地球科学的创新以多学科科学数据的长期积累为前提。地球科学是复杂的系统科学,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地球科学已步入大数据时代,重大科学问题的发现无不以多学科、大量数据的长期积累为基础。多学科、跨时空来源海洋科学数据的长期积累与融合,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深海科学研究的必要条件。与分析测试数据和研究成果报告相比,深海样品记录的信息具有客观性、全面性等特征,而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却是主观的、历史的,受特定条件下认识手段和水平的双重限制。样品的跨时空共享利用,是解决特定条件下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与样品记录信息无限性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基于样品所产生的科学数据的长期积累、跨时空融合及跨学科整合利用。样品共享是海洋地球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海洋地球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三、《深海样品管理办法》的实施是我国深海大洋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深海海底资源调查始于1983年,调查范围遍及三大洋,调查项目涉及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多金属硫化物、深海稀土及生物环境等,具有工作持续时间长、参与单位及人员多、涉及学科领域广等特点。30多年来,我国已完成了40多个大洋航次调查,参与人数数以千计,涉及学科除地质、地球物理外,几乎涵盖了海洋地球科学的所有学科门类。如此规模调查研究任务的组织实施,除依赖相对稳定、功能强大的公共平台外,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安排。

 

  《大洋样品管理规定》及据其制定的《大洋样品管理细则》,对规范中国大洋协会作为承包者所采集深海样品的安全保存、共享使用、成果反馈等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五矿集团作为承包者成功申请获得国际海底矿区,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矿区承包者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亟须建立超越承包者共享利用深海样品的管理政策。

 

  另外,随着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加快推进,多部门纷纷设立相关调查研究专项,开展深海调查研究工作,这就亟须建立跨专项、跨部门的深海样品管理制度,推进全国深海样品统筹管理、共享利用。

 

  《深海样品管理办法》是我国深海大洋事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既是对《深海法》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又是深海样品管理相关细则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回答了一系列基本问题

 

  作为《深海法》配套的深海样品管理制度,《深海样品管理办法》是对《深海法》第4章“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中有关深海样品汇交与共享利用的细化和诠释,共包括6章41条。在起草过程中,以《深海法》为基础,既充分考虑了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现实需求及大洋样品管理的工作实践,又充分吸收了国际上深海样品管理与共享利用的经验。《深海样品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奠定了全国深海样品统一管理、共享利用的制度基础。

 

  一、明确了深海样品管理主体责任与相关法律关系

 

  《深海样品管理办法》建立了深海样品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目的在于规范深海样品管理,充分发挥深海样品的作用,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保护深海样品汇交人权益。该办法适用主体与《深海法》相同,均为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调整法律关系为深海样品的汇交、整理、登记、保管、利用和国际交换等。

 

  《深海样品管理办法》明确了深海样品管理主体及职责。其职责具体包括深海样品管理指导政策、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的组织制定与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外公布深海样品目录的审定等。深海样品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样品的具体管理工作,围绕深海样品管理业务,有9项主要职责。

 

  二、建立了深海样品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

 

  《深海样品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深海资源调查、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采集的深海样品,应“向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汇交”,并对汇交样品及相关记录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考虑到不同来源经费支持任务采集深海样品在汇交内容、汇交时限等方面的差异,将深海样品分为由国家财政经费支持活动采集的“国家深海样品”和由其他来源经费支持活动采集的“其他深海样品”,进行分类管理。

 

  深海样品分类管理,保证了国家财政经费支持活动采集样品的全部汇交,也为其他来源经费支持活动采集样品的自行保存提供了便利,既保护了其他深海样品汇交人的权益,又通过汇交深海样品目录,实现了全国不同来源深海样品的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从而保证了全国深海样品的集中统一管理,为推进深海样品全国一体化共享利用、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体现了汇交人权益保护与共享利用的统一

 

  深海样品的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奠定了深海样品共享利用的基础。同时,通过保护期设置、所汇交样品优先使用等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汇交人的权益。

 

  同时,通过样品管理共享服务平台的搭建,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可利用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样品目录,极大地提升了汇交人所汇交样品共享使用的机会,从而有助于推进汇交人闲置样品与他人共享利用,促进使用人与汇交人开展样品合作研究,实现成果共享。另外,使用深海样品公开发表成果中样品来源的标注,也是汇交人权益保护、样品使用人与汇交人成果共享的重要体现形式。

 

  四、体现了申请人权益与责任的统一

 

  《深海样品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深海样品申请人权益与应承担责任的高度统一,使用什么样品,承担什么责任,使用多少样品,承担多少责任。《深海样品管理办法》对深海样品申请资格、样品分取进程等作了明确规定,凡是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不仅能申请获得深海样品,样品管理机构“不得封锁公开的深海样品”,而且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获得深海样品,保证了符合样品使用条件、具有申请使用资格的申请人拥有申请使用深海样品的权益。

 

  同时,《深海样品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深海样品用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样品使用成果汇交责任。

 

  奠定制度基础推进创新成果产出

 

  《深海样品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深海样品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推进深海样品共享利用,整合全国深海调查研究力量,联合开展深海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是我国参与全球深海治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制度保障。

 

  一、为整合全国深海科技力量奠定了制度基础

 

  《深海样品管理办法》通过深海样品汇交与集中管理、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共享利用与使用成果汇集等制度安排,打造深海样品共享统一平台,鼓励用户在统一平台上开展工作,打破了样品资源垄断,降低了学科准入门槛。通过样品共享利用与合作研究,盘活全国深海样品资源,整合全国科技力量与科技资源,不仅实现样品等科技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而且有助于推进深海样品所蕴含科学信息的系统化提取,从而实现深海样品及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综合研究。

 

  二、为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

 

  作为《深海法》的配套制度,《深海样品管理办法》建立了深海样品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明确了深海样品管理主体责任,对促进深海样品资源统一汇交、集中管理、共享利用、样品使用成果汇集具有重要意义。但《深海样品管理办法》仍属原则性政策文件,要实现深海样品资源的集中管理和共享利用,尚需操作层面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深海样品管理办法》是上承《深海法》,下启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的重要法规,是深海样品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提供了深海样品管理相关制度与技术标准建设的依据。

 

  三、深海样品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关键阶段,随着国家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调查船队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发展极其迅速,我国深海资源调查、勘探开发与科学研究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建立深海样品管理制度与共享利用机制,开展深海样品的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推进不同任务来源、不同调查平台采集深海样品的共享利用及样品科学数据的长期积累,有利于打破样品的垄断使用,是有效避免样品的重复采集、重复测试,避免样品管理平台重复建设,避免样品与相关数据资源的碎片化,从而实现科学数据的深度融合,推进创新性科技成果产出的手段。有助于将我国强大的技术装备优势、人才队伍优势转化为科技成果优势,对促进学术自由竞争、维护学术公平公正、高效配置学术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深海样品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对实现样品共享使用及分析测试数据跨领域、跨学科整合积累具有积极意义,是大数据时代取得创新性科学认识的基本要求,是开发利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积极参与全球深海治理、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

 

  (作者:卜文瑞,单位系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深海样品的管理,充分发挥深海样品的作用,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保护深海样品汇交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样品的汇交、整理、登记、保管、利用和国际交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深海样品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样品共享利用,保护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深海样品汇交工作,负责全国深海样品管理的监督与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深海样品管理的指导政策、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检查深海样品管理指导政策、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实施;

 

  (三)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深海样品目录。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深海样品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样品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深海样品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标准;

 

  (二)负责全国深海样品的接收、分类整理、编码登记、处理加工、安全保存和共享使用;

 

  (三)开展深海样品管理及与之相关的应用技术方法研究;

 

  (四)建设和维护深海样品库,保障样品安全;

 

  (五)建设、维护和业务化运行深海样品管理信息系统与共享服务平台,编制、发布深海样品目录;

 

  (六)面向社会提供深海样品委托代管、处理加工等服务;

 

  (七)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向社会提供展品服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深海样品国际交换任务;

 

  (九)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章 深海样品汇交

 

  第六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汇交深海样品,并保证所汇交样品站位完整、类型齐全,相关记录真实可靠、符合标准。

 

  第七条 按照经费来源及承担任务类型,对深海样品实行分类管理:

 

  (一)由国家财政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及相关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获取的各类深海样品(以下简称“国家深海样品”)。

 

  (二)由其他来源经费支持,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及相关涉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获取的各类深海样品(以下称“其他深海样品”)。

 

  第八条 深海样品的汇交内容如下:

 

  (一)国家深海样品

 

  1.样品及目录清单;

 

  2.样品采集、分取使用、处理加工、分析测试等信息记录文件;

 

  3.样品分析测试报告及整编数据;

 

  4.航次现场报告、航次报告。

 

  (二)其他深海样品

 

  汇交样品或样品目录。不具备深海样品保存条件与共享服务能力的,应汇交深海样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战略需求的深海样品,应当按照国家深海样品汇交内容进行汇交。国家鼓励其他深海样品参照国家深海样品汇交内容进行汇交。

 

  第九条 深海样品的汇交时限如下:

 

  (一)国家深海样品

 

  1.航次调查获取的样品、现场矿石分析副样,样品采集、航次现场分取使用、处理加工与分析测试信息记录文件,航次现场样品分析测试报告及整编数据,航次现场报告等,应在航次现场验收前汇交;不进行航次验收的,应在航次结束后1个月内汇交。

 

  2.矿石分析副样,样品处理加工与分析测试信息记录文件,样品分析测试报告及整编数据,航次报告等,应在任务验收前汇交;不进行任务验收的,应在航次结束后两年内汇交。

 

  3.涉外合作与交流获取的样品及相关信息记录,应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汇交。

 

  (二)其他深海样品

 

  原则上参照国家深海样品汇交时限汇交,具体汇交时限可由汇交人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条 汇交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深海样品汇交前的安全。

 

  汇交的样品应包装规范、标识清晰,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汇交样品的信息记录文件、有关报告、整编数据等,应当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汇交样品,应做好汇交记录。完成深海样品汇交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汇交证明。

 

  第十二条 接收深海样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点、整理,并将样品汇交、整理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海洋局。

 

  第三章 深海样品保管

 

  第十三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深海样品保管场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深海样品接收、样品整理、安全保存、共享服务、数据整合工作制度,具备深海样品安全保存、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接收深海样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接收的深海样品进行分类整理、编码登记、封装标识,建立馆藏样品目录,并按保存要求,存入相应环境条件的样品库房。

 

  由汇交人自行保管的其他深海样品,应参照前款规定整理保存样品。

 

  第十五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编制整理深海样品目录,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对样品采集、分取使用、处理加工、分析测试等信息记录进行检查校对,确保深海样品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完整、准确。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对样品管理相关文档进行分类整理、编目立卷,建立文档目录清单。

 

  第十七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提供深海样品共享服务,并通过网络实现馆藏样品目录及汇交人自行保管的其他深海样品目录的远程浏览、在线申请及分取进程查询。

 

  第十八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与应急预警机制,确保深海样品的安全保存,确保深海样品、信息数据的安全。

 

  第十九条 汇交人可对汇交样品申请设置保护期。

 

  (一)国家深海样品,由汇交人向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由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提供样品保护,保护期一般为申请审定后两年。

 

  (二)其他深海样品,可由汇交人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协商设置保护期,保护期从汇交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保护期的,可由汇交人向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局审定后延长保护期,保护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四)汇交人享有所汇交深海样品的优先使用权。未经汇交人书面同意或国家海洋局审定,深海样品管理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保护期内的样品。

 

  第二十条 因国家深海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深海样品。

 

  第二十一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保管深海样品,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深海样品,不得封锁公开的深海样品。

 

  第四章 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深海样品,需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申请人承担任务及所需样品类型、数量等信息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使用深海样品,应承担如下任务之一:

 

  (一)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航次现场报告、航次报告编写;

 

  (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任务相关研究项目、课题;

 

  (三)深海海底资源矿区申请或相关报告编写;

 

  (四)研究深海相关科学问题的其他研究项目或课题;

 

  (五)教学、科普展示等公益事业。

 

  第二十四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收到样品使用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查验,结合可分配馆藏样品及使用成果情况,编制样品分取方案,报送国家海洋局审定。

 

  第二十五条 收到国家海洋局答复意见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分取。

 

  申请样品量过大时,可邀请申请人到访协助取样,并视情况延长样品分取时限。

 

  涉及自行保管的其他深海样品,应按要求提供分取使用。

 

  第二十六条 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统筹深海样品使用,避免样品重复分析造成浪费。

 

  申请样品开展分析测试工作的,如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已有相应使用成果,应优先使用已有成果;确需重复开展工作的,应给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深海样品用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应按要求汇交深海样品使用成果;公开发表成果的,应标明资助采样航次或采样任务。对国家资助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样品使用成果汇交合格,方可进行结题验收。

 

  申请深海样品用于科普、教学任务的,应提交工作总结报告,说明样品使用情况、受众人数,以及所组织与样品有关的活动情况。公开展示深海样品的,应标明资助采样航次或采样任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使用深海样品,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汇交深海样品使用成果时,应同时返还未使用的深海样品,使用人不得自行丢弃、转让、交换、出售深海样品或将深海样品用于其他非申请目的。

 

  第二十九条 汇交样品使用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样品使用成果,不得在使用成果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接收深海样品使用成果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应及时核查校对、整理成果实物及资料,并公开发布使用成果目录。

 

  使用成果的目录发布、申请使用及使用人责任等参照深海样品目录发布、申请使用及使用人责任执行。

 

  第三十一条 深海样品及使用成果的国际交换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具体国际交换业务由深海样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汇交样品或样品使用成果存在严重问题且不予解决的,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深海样品及样品使用成果,直至按照要求完成汇交。

 

  汇交人未依照本规定汇交深海样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能妥善保管深海样品,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管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样品申请人超越申请用途和范围使用深海样品,或者违规丢弃、转让、交换和出售深海样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样品汇交、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深海样品信息及使用成果的汇交、保管、信息发布、共享利用等,执行国家保密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搭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航次获取的各类样品,称“搭载样品”。搭载样品的汇交依经费来源,在满足任务需求的前提下,参照国家深海样品或其他深海样品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深海科学技术研究、环境保护活动取得的深海样品参照本办法汇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深海样品,与“深海实物样本”同义,是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所获取的各类矿石、岩石、沉积物、海水、生物等实物资料。

 

  样品使用成果,是指对深海样品进行分析测试、描述鉴定、处理加工所获取的描述记录、鉴定报告、分析数据、光薄片、分析副样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原文:http://www.hellosea.net/news/focus/2018-04-26/49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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