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长制”是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新模式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11-15 15:34:20 

■王建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个由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转型的国家,海洋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又是海洋治理的重要一环,是当下海洋治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目前,国家海洋局在海南省海口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山东省胶州湾、江苏省连云港市和浙江省试点实行湾(滩)长制。实行“湾长制”是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创新形式,更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的创新举措,为系统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明了方向。

“湾长制”是国家海洋治理的需要
  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指引下,我国海洋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旧存在短板,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仍旧尖锐,海洋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令人担忧。长期以来,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由多部门负责,导致出现“九龙治海”、协同失灵等问题。
  从理论和现实看,地方政府是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关键。在海洋治理体系中,需要地方政府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实现向依靠多元主体共治的现代治理模式转变,破解“九龙治海”困境。
  岸线、滩涂资源是海洋开发利用的物质基础,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岸线、滩涂一旦被破坏难以修复。实施岸线、滩涂整治管理是当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中之重。
  2016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陆源入海污染压力巨大,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佳,海洋环境风险依然突出。因此实施岸线、滩涂整治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岸线、滩涂管理涉及海洋资源保护、海陆水环境治理、海滩使用管理、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滩面污染防治等,是一项范围广、领域多、变动大的复杂系统工程。建立“湾长制”,发挥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对于这一复杂工程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湾长制”是海洋综合治理的长效抓手
  “湾长制”的核心是要建立党政一把手主抓的责任制度体系,落实沿海地方政府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治理职责。
  所谓“湾长制”,就是在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原则的指导下,实行一条湾区一个总长,分段分区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定各级重点岸线、滩涂湾长,在上级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湾(滩)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摸底、巡查清缴、建档报送等工作,并建立周督查、旬通报、月总结制度,落实分片包干责任,进而建立起覆盖沿海湾(滩)的基层监管网络体系。
  “湾长制”借鉴“河长制”治水成功经验进行试点,将生态环境治理由陆地向沿海延展,是对区域、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全域、全生态的精细化保护与管理,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模式。
  “湾长制”有两大职能。一是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主要通过加强入海污染物联防联控、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等落实多规合一,推进海湾环境污染防治,改善海洋环境。二是构建联合巡查执法监管,打造综合执法合力。完善海洋空间管控和景观整治,优化海洋产业布局,加强岸线管理和整治修复,将沿海岸线、海滩监管和各自分工有机结合起来,加强非法占用海滩及非法造、修、拆船监管,建立覆盖沿海湾滩的基层监管网络体系和定期巡查制度。
  “湾长制”强化沿海地方政府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担当,将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责任、能力、执行”三位整合为一体,是海洋综合治理的长效抓手。

“湾长制”是国家海洋治理体系中“条块整合”的一大创新
  国家海洋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在这个系统存在“条块分割”,即国家海洋行政治理(管理)强调垂直、纵向的“条”,而地方行政部门的海域治理强调平行、横向的“块”。湾长制”则按照海域综合治理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跨省域、跨地区的湾长治理体系,然后逐步推行沿海省、市、县(区)和主体功能区多级湾长体系,实现湾长的全覆盖。
  建立分工明确、层次明晰、统筹协调的治理运行机制。首先,湾长负责本海域、区域协调,衔接“湾长制”与“河长制”。其次,建立专门议事机制和协调运行机制,建立“湾长”会议制度,审议部署重大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再次,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承担日常运转、信息通报、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最终,形成湾长总负责、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部门协作配合联动的治理运行机制。
  细化、分解海域治理工作职责。湾长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湾区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与修复负总责。根据“湾长制”职责任务清单,由总湾长再依据行政层级将任务责任分解到各级湾长,将本级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推至海域治理责任的最前端,明确责任,刚性履职。
  强化了海域治理的执行力。建立湾长办公室,作为湾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湾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湾长的工作实施。加强本区域湾长工作的监督指导,构建监督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制度、考核督查制度、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和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等,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等行动。


  (作者单位系浙江海洋大学)......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1115/701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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