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处罚结案标准探讨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7-11-03 17:08:09 

■ 中国海监连云区大队 李俐 王健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9日,中国海监连云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棠梨社区海滨大道在海一方公园附近海岸线巡查时,发现连云港达观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实施码头修复加固工程。2016年5月11日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批准立案。经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测量,该工程占用海域面积0.037公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2016年6月29日,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2016年7月4日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22.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结案标准】


  至此,围绕该案是否已结案,即行政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案标准是什么,由于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缴纳了罚款就可结案;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执行了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决定才可结案。经过讨论,最终统一了思想:如果当事人仅履行了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而没有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处罚决定就结案,有以罚代管的嫌疑;只有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处罚决定,才能予以结案。

  综合海洋行政处罚符合结案的情形,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2.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3.不予行政处罚的;4.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5.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在执法实践中,案件结案情形最多的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一经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处罚决定中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从本案来看: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2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全部履行到位方可予以结案。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又不履行,而且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此时该案件不宜结案,因为执法机关的职责尚未全部履行到位。


【强制执行】


  缴纳罚款后,因当事人一直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2017年2月6日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该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7年3月28日该局向连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6日连云区法院举行了听证。当事人认为,通过行政处罚已认识到非法占用海域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同时提出,由于码头主体结构为混凝土灌柱桩和钢筋混土浇注而成,只有通过爆破才能拆除。但该码头位于海滨大道在海一方公园及国际展览中心附近,住宅小区密集,一旦实施爆破会使周边景观及建筑安全受影响。

  2017年5月10日,此案又作为环境保护案件移交到海州区法院(环境案件要求异地审理)。2017年5月27日海州区法院举行了听证。当事人在强调爆破对景观和安全的影响的同时,提出周边海域渔船众多,客观上也需要有码头进行靠泊和管理。

  2017年5月31日,海州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定书下达后,该公司申请,并经连云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与达观公司达成执行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是暂时保留该违法设施;二是该违法设施未拆除之前,安全问题由连云港达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三是等技术条件成熟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进行拆除。

  以上协议经海州区法院裁定予以认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该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上已结案,依据执行协议待完全拆除完毕后实体上方能结案。程序上和实体上全部结案后,该行政处罚案件方可结案。......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1103/70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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