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 颖)9月1日起,《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正式施行,旨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继《食品安全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设立禁止生产区域,保障养殖用水水质。加强生产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引导水产品标准化生产,健全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水产品经营管理制度,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跨省合作机制。对违规使用投入品、违规经营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提出跨省、以及多部门联动,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主要呈现6个特点:一是率先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是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跨省联合监管机制。三是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厘清了渔业、食品药品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细化了任务分工。四是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提出了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加强对投入品的监管,特别是规范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规定贮存、运输监管的要求和法律责任。明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职责和水产品监测、抽样检测规范,明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五是突出全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明确了行业协会和渔民合作社的作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民众监督水产品质量安全。六是加强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的监管对接,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初步构建可追溯体系。......查看原文:http://epaper.oceanol.com/shtml/zghyb/20170905/69068.shtml